(一)研究提出全區性安全生產政策措施的建議,擬定全區安全生產發展規劃,指導協調全區安全生產工作,分析和預測全區安全生產形勢,發布全區安全生產信息,協調解決安全生產中的重大問題。
(二)負責全區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工作。依法行使綜合監督管理職權,指導協調、監督檢查區政府有關部門和各街辦安全生產工作;監督考核並通報全區安全生產控制指標執行情況,監督全區安全生產事故查處和責任追究落實情況。
(三)按照分級、屬地原則,依法監督檢查全區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及其安全生產條件和有關設備(特種設備除外)、材料、勞動防護用品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四)負責全區危險化學品和煙花爆竹生產經營企業安全生產準入管理,依法組織並指導監督實施安全生產準入制度。
(五)負責全區工礦商貿企業作業場所職業衛生監督檢查工作。組織實施作業場所職業衛生有關規章和標準,負責組織查處全區職業危害事故和違法違規行為。
(六)組織實施工礦商貿行業安全生產規章、標準和規程,監督檢查全區重大危險源監控和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查處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
(七)負責組織全區安全生產大檢查和專項督查,根據區人民政府授權,依法組織事故調查處理和辦理結案工作,監督事故查處和責任追究落實情況。
(八)組織、指導、協調全區安全生產應急救援工作,綜合管理全區生產安全傷亡事故和安全生產行政執法統計分析工作。
(九)負責監督檢查全區範圍內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情況。
(十)組織全區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工作,依法組織、指導並監督全區特種作業人員(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除外)的考核工作和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資格考核工作以及職業安全健康教育培訓工作。
(十一)指導協調全區安全生產檢測檢驗工作,監督、指導、檢查全區安全生產社會中介機構安全評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