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夷陵長江大橋管理規定

《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宜昌夷陵長江大橋管理暫行規定〉的決定》已經2011年12月6日市人民政府第76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2011年12月25日起施行。

宜昌市人民政府令

第154號

《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宜昌夷陵長江大橋管理暫行規定〉的決定》已經2011年12月6日市人民政府第76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2011年12月25日起施行。

市長 李樂成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修改決定

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宜昌夷陵長江大橋管理暫行規定》的決定

為確保夷陵長江大橋安全暢通,促進本市經濟社會發展,市人民政府決定對《宜昌夷陵長江大橋管理暫行規定》(市人民政府令第98號)作如下修改:

一、標題修改為《宜昌夷陵長江大橋管理規定》。

二、第二條修改為“大橋禁止履帶車、鐵輪車、畜力車、三輪車、板車通行;禁止牽引、驅趕畜禽通行。超載、超長、超高車輛及載有易燃、易爆、腐蝕等危險品的車輛確需通過大橋的,須經大橋管理機構及公安機關批准並採取有效防護措施;禁止車貨總重超過30噸的車輛通行。”

三、第三條修改為“行人及腳踏車通過大橋必須在人行通道步行或推行,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離設施或騎車通行,不得進入機動車道。”

四、刪除第四條。

五、第七條作為第六條,修改為:“大橋周圍200米範圍內,禁止從事採石、取土、爆破、捕魚、錨泊船隻等危及大橋及附屬設施安全的活動;禁止在大橋跨越的河道上游500米、下游3000米範圍內采砂。”

六、第八條作為第七條,修改為“違反本規定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大橋管理機構,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應予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

此外,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2011年12月25日起施行。

《宜昌夷陵長江大橋管理暫行規定》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發布。

宜昌夷陵長江大橋管理規定

一、夷陵長江大橋主橋、兩岸引橋(以下簡稱大橋)及其一定範圍內的陸地、水域的管理,適用本規定。

二、大橋禁止履帶車、鐵輪車、畜力車、三輪車、板車通行;禁止牽引、驅趕畜禽通行。超載、超長、超高車輛及載有易燃、易爆、腐蝕等危險品的車輛確需通過大橋的,須經大橋管理機構及公安機關批准並採取有效防護措施;禁止車貨總重超過30噸的車輛通行。

三、行人及腳踏車通過大橋必須在人行通道步行或推行,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離設施或騎車通行,不得進入機動車道。

四、機動車輛通過大橋,必須遵守時速限制和間距規定,不得停車、調頭、倒車、逆行、上下人員、裝卸貨物。

五、在大橋及其規劃紅線控制範圍內,禁止擺攤設點、堆放物品、傾倒垃圾、設定障礙、種植作物、毀壞植被、違章搭建、亂塗亂畫、張貼及從事其他妨礙通行或影響大橋容貌的活動。

六、大橋周圍200米範圍內,禁止從事採石、取土、爆破、捕魚、錨泊船隻等危及大橋及附屬設施安全的活動;禁止在大橋跨越的河道上游500米、下游3000米範圍內采砂。

七、違反本規定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大橋管理機構,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應予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