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能介紹
1、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地方環境保護規定和制度,對全縣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2、擬訂縣環境保護規劃和計畫,參與制定全縣與環境保護相關的經濟、技術政策和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
3、負責大氣、水體、土壤、噪聲、固體廢物、有毒化學品以及機動車等的污染防治工作,組織實施各項環境管理制度。
4、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監督檢查各種類型自然保護區以及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環境保護工作、監督管理縣級自然保護區、農村生態環境保護和生物技術環境安全。
5、組織全縣環境保護科學技術研究、開發和推廣套用,貫徹落實國家和省市的環境保護技術規範、地方環境質量標準、污染物排放控制標準與環境保護重點實用技術項目的推廣套用。
6、組織指導和協調全縣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推動公眾和非政府組織參與環境保護。
7、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機構編制人事管理、
8、監督、指導各鄉鎮和有關部門的環境保護工作,指導全縣環境保護系統行政管理體制規範化建設。
9、承擔縣人民政府、省、市環保局交辦的其它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