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金賠償

定期金賠償,是指法院判決加害人的一段時間按照一定的期限(如按年或者按季、按月)向受害人支付賠償金額。

人身損害賠償金的給付方式有兩種:一種是一次性給付,一種是定期金賠償。所謂定期金賠償是指法院判決加害人的一段時間按照一定的期限(如按年或者按季、按月)向受害人支付賠償金額。 對損害賠償採取一次性賠償的原則,無論是20年的定型化賠償,還是按照余命年歲計算賠償總額的一次性賠償,都存在賠償與實際生活狀況的錯位。即賠償權利人的實際生存期間往往長於或者短於一次性賠償所預定的賠償年限。最合理的賠償,就是定期給付按一定標準確定的損害賠償金,給付時間與賠償權利人實際生存年限相一致。但定期金賠償也存在風險,如賠償義務人破產,導致賠償不能,對賠償權利人的利益造成損害。因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三條規定,賠償義務人請求以定期金方式給付殘疾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殘疾輔助器具費的,應當提供相應的擔保。引進定期金賠償制度,為當事人選擇賠償金的給付方式提供了可能,有利於賠償制度的合理化,也有利於平衡當事人雙方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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