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安縣民政局

(一)增加的職責。 (二)加強的職責。 (五)社會事務管理股。

一、職責調整
(一)增加的職責。
已由省政府公布下放給各市縣民政行政主管部門行使的行政管理事項。
(二)加強的職責。
加強社會救助職責,統籌全縣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建設。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民政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規章;依法擬定並組織實施全縣民政工作的發展規劃、計畫。
(二)負責全縣社團的登記和年度檢查;監督社團活動,會同有關部門查處社團組織的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而以社團名義開展活動的非法組織。
(三)負責縣屬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的登記和年度檢查;會同有關部門查處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的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而以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名義開展活動的非法組織。
(四)組織、指導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
(五)擬定全縣退伍義務兵、轉業士官、復員幹部、移交地方安置的軍隊離退休幹部和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接收安置計畫及實施方案,指導軍地兩用人才工作。
(六)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全縣救災工作;組織檢查上報災情,管理救災款物並監督使用;組織、指導救災捐贈工作;擬定並組織實施減災規劃。
(七)建立和實施全縣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負責組織全縣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臨時救助、生活無著人員救助工作;負責組織和指導扶貧濟困等社會互助活動和社會救濟工作;負責全縣城鄉特殊救濟對象的救濟工作;負責全縣農村五保供養工作和農村敬老院的建設與服務管理;負責全縣城鄉救助體系建設的協調和日常工作。
(八)負責鄉鎮和本縣行政區劃名稱、重要自然地理實體地名的命名、更名和地名標誌的設定及管理工作。
(九)研究提出加強和改進基層政權建設的意見和建議;指導村(居)民委員會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指導村(居)民委員會建設,制定社區建設工作措施和辦法,推動社區建設。
(十)研究提出社會福利機構扶持保護辦法;指導社會福利機構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管理工作;擬定全縣促進慈善事業發展計畫,組織、指導全縣社會捐助工作。
(十一)指導全縣婚姻登記、收養登記、婚姻習俗改革工作;負責推進殯葬改革和殯葬管理工作;負責全縣流浪乞討人員救助服務機構管理工作。
(十二)會同有關部門擬定全縣社會工作發展規劃,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
(十三)負責對所屬事業單位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方針政策、法律法規規章的檢查監督;協同有關部門監管其非經營性國有資產。
(十四)負責檢查、監督全縣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指導全縣開展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活動等。
(十五 )承辦縣政府和上級部門交辦的工作。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民政局內設辦公室、救災減災股、優撫安置股、社會救助股、社會事務管理、基層政權管理股共6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起草和審核有關檔案、報告和工作總結;負責會議組織、秘書事務、信息綜合、文電處理、文書檔案管理和機要保密工作;制定局機關內部管理規章制度;負責各種信息的統計和整理上報工作;負責政務公開和民政信訪接待工作;負責全縣民政事業經費和民政行政工作經費的預算、決算和日常管理;負責局機關事務管理工作。
(二)救災減災股。
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全縣救災工作;負責檢查上報災情、慰問災民,會同有關方面組織協調緊急轉移安置災民、農村災民毀損房屋恢復重建補助和災民生活救助;管理救災款物並監督檢查使用情況;組織和指導救災捐贈等社會互助活動。
(三)優撫安置股。
組織、指導擁軍優屬活動;嚴格執行國家和省有關各類優撫對象優待、撫恤、補助標準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亡撫恤標準;負責審核革命烈士申報和傷殘等級申報工作;擬定全縣退伍義務兵、轉業士官、復員幹部的接收安置計畫及其實施方案;承擔縣雙擁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四)社會救助股。
負責組織全縣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臨時救助工作;指導、監督、檢查全縣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實施情況;加強城鄉低保資金、醫療救助資金管理;負責全縣農村五保供養工作和農村敬老院的建設與服務管理;加強五保資金管理。
(五)社會事務管理股。
負責本縣行政區劃名稱、重要自然地理實體地名命名、更名的審報工作;負責本縣行政界線勘定、管理和邊界爭議的調查、處理工作;承辦本縣社團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工作;負責收養登記工作;做好孤兒救助和流浪乞討人員救助工作;指導收養、救助等服務機構管理工作;聯繫、協調有關部門和組織做好老年人權益保障和服務工作,檢查、督促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
(六)基層政權管理股。
負責全縣基層政權建設工作,指導(居)民委員會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指導全縣村務公開和民主管理工作,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指導監督全縣殯葬管理工作,推進殯葬改革;指導監督全縣婚姻登記管理工作。
四、其他事項
(一)掛牌機構
縣民政局掛定安縣雙擁辦公室、定安縣老齡辦公室牌子。
(二)下屬事業單位
下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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