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南縣民政局

(七)擬訂全縣社會救助規劃、政策和標準,健全城鄉社會救助體系。 (十一)擬訂全縣婚姻管理、兒童收養和救助管理政策、規章;負責婚姻、收養、救助服務機構管理工作;負責流浪乞討人員和生活無著人員救助工作。 (三)社會救助股(縣社會救助工作委員會辦公室)

主要職責

(一)在全縣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的框架內,編制全縣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制定年度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負責全縣性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年度檢查工作,查處社團、民辦非企業單位違法行為和未登記的社團、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非法活動。
(三)負責全縣各類優撫對象的撫恤、優待、補助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殘評定和傷亡撫恤,以及革命烈士褒揚工作;負責社會優待和優撫對象解“三難”工作;負責參戰參試人員身份認定工作;指導優撫事業單位和烈士紀念建築物的管理;組織、實施、負責全縣擁軍優屬和雙擁創建工作,承擔縣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四)做好全縣城鎮退役士兵、退役士官、復員幹部和軍隊離退休幹部、退休士官、軍隊無軍籍退休職工的接收安置工作;負責城鄉退役士兵兩用人才的培養、開發和使用工作;負責移交地方管理的軍隊離休退休幹部休養所的管理工作。
(五)承辦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的建設和完善工作;負責災情的核查、統計、上報工作;會同有關方面組織協調緊急轉移安置災民、農村災民毀損房屋恢復重建補助和災民生活救助工作;承辦縣本級救災款物、救災捐贈款物的管理、分配並監督使用;組織、指導救災捐贈。
(六)擬訂全縣減災規劃,承擔全縣性減災宣傳,開展減災、救災培訓工作;承辦縣本級生活類救災物資儲備、分配和監督使用工作;承擔縣減災委員會的具體工作。
(七)擬訂全縣社會救助規劃、政策和標準,健全城鄉社會救助體系。組織實施農村困難民眾住房救助,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臨時救助工作;負責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管理工作;負責農村五保供養和敬老(光榮、福利)院管理工作。
(八)依法指導村(居)委員會換屆選舉工作;指導城鄉基層政權建設和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建設;指導社區建設工作。
(九)負責村、鎮行政區域的設立、撤銷、調整、更名和界線變更的審核、報批工作;負責行政區域界線的管理工作;負責行政區域邊界爭議的調處;負責村、鎮以上行政區劃名稱、重要自然地理實體和城縣街道的命名、更名的審核、報批;組織地名標誌設定和管理工作,推行、公布標準地名的使用;指導全縣標準地名資料的編輯和審定、收集整理和鑑定地名檔案。
(十)擬訂全縣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政策和標準並指導實施;擬訂老年人、孤兒和殘疾人等特殊群體權益保護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三院”建設;負責福利機構登記、評審和管理;負責縣本級和上級下拔社會福利資金項目的評審,福利資金的管理使用監督;擬訂社會福利企業扶持政策;負責福利彩票管理工作,管理本級福彩公益金;指導全縣社會居家養老服務工作;指導福利企業生產;組織擬訂促進慈善事業發展政策,組織和指導社會捐助工作。
(十一)擬訂全縣婚姻管理、兒童收養和救助管理政策、規章;負責婚姻、收養、救助服務機構管理工作;負責流浪乞討人員和生活無著人員救助工作。
(十二)擬定全縣殯葬管理政策,推進殯葬改革,健全科學文明的殯葬服務體系;管理全縣殯葬服務改革工作。
(十三)制定全縣社會工作發展規劃,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
(十四)負責或會同相關部門做好全縣民政事業經費的監督管理和指導檢查。
(十五)指導老齡工作。
(十六)承辦縣委、縣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民政局內設5個職能股(室)。
(一)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事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訪、信息、安全、保密、政務公開、依法行政、綜合治理、計畫生育等工作;負責機關人事管理、工青婦工作;負責系統內幹部培訓工作。負責監督民政事業經費、行政經費的監督管理和審計檢查;負責機關財務工作;負責民政統計與年報工作;負責機關和指導局直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負責福利彩票管理工作,管理本級福利公益金。
(二)救災救濟股
承辦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的建設和完善工作;負責災情的核查、統計、上報工作;會同有關方面組織協調緊急轉移安置災民、農村災民毀損房屋恢復重建補助和災民生活救助;承辦縣本級生活類救災物資儲備、分配和監督使用工作;組織實施農村困難民眾住房救助;組織和指導救災捐贈;擬訂全縣減災規劃,承擔全縣性減災宣傳,開展減災、救災培訓工作;承辦縣本級生活類救災物資儲備、分配和監督使用工作;承擔縣減災委員會的具體工作。
(三)社會救助股(縣社會救助工作委員會辦公室)
擬訂全縣社會救助規劃、政策和標準,健全城鄉社會救助體系。指導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臨時救助工作;指導城縣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工作;指導農村五保供養和敬老(光榮)院管理工作;承辦省、市級財政和縣級財政社會救助投入資金分配和監管工作;參與擬訂全縣住房、教育、司法、結對救助等相關辦法;負責全縣社會救助信息管理工作。擬訂全縣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政策和標準並實施;擬訂老年人、孤兒和殘疾人等特殊群體權益保護政策並指導實施;負責“三院”建設;負責福利機構登記、評審和管理;負責縣本級和上級下拔社會福利資金項目的評審,福利資金的管理使用監督;擬訂社會福利企業扶持政策;組織擬訂促進慈善事業發展政策,組織和指導社會捐助工作。
(四)優撫安置股(縣“雙擁”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負責各類優撫對象的撫恤、優待、補助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殘評定和傷亡撫恤的審核和報批,以及革命烈士褒揚工作;負責社會優待和優撫對象解“三難”工作;負責參戰參試人員身份認定工作;負責優撫事業單位和烈士紀念建築物的管理;做好全縣城鎮退役士兵、退役士官、復員幹部和軍隊離退休幹部、退休士官、軍隊無軍籍退休職工的接收安置工作;負責城鄉退役士兵兩用人才的培養、開發和使用工作;負責移交地方管理的軍隊離休退休幹部休養所的管理工作。組織和指導全縣擁軍優屬工作,承擔縣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五)社會事務股
擬訂全縣婚姻管理、兒童收養和救助管理政策、規章;負責婚姻、收養、救助服務機構管理工作;負責流浪乞討和生活無著人員救助工作。擬定全縣殯葬管理政策,推進殯葬改革,健全科學文明的殯葬服務體系;管理殯葬服務工作。負責村、鎮行政區域的設立、撤銷、調整、更名和界線變更的審核、報批工作;負責行政區域界線的管理工作;負責行政區域邊界爭議的調處;負責村、鎮以上行政區劃名稱、重要自然地理實體、城市街道名稱的命名、更名的審核、報批;指導全縣的地名標誌設定和管理工作,推行、公布標準地名的使用;指導全縣標準地名資料的編輯和審定、收集整理和鑑定地名檔案。負責全縣性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年度檢查工作,查處社團、民辦非企業單位違法行為和未登記的社團、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非法活動。承擔民間組織信息管理工作。依法指導村(居)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工作;指導城鄉基層政權建設和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建設;指導城鄉社區建設;制定全縣社會工作發展規劃,推進社會工作和社會人才隊伍建設及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

領導分工:

局長:謝文生 
黨支部書記:葉永祿
副局長:葉桂芬
離崗學員:彭東
副局長:陳文廣
副局長:陳震宇

行政審批:

一、社團登記
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三、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地名、街道名稱的命名、更改
四、社會福利機構的設立
五、婚姻介紹機構設立
六、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