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農業產業化經營市級重點龍頭企業是指以農產品生產、加工或流通為主業,通過各種利益聯結機制與農戶相互聯繫,帶動農戶進入市場,使農產品生產、加工、銷售有機結合、相互促進,形成利益互補機制,在規模和經營指標上達到規定標準並經有關部門及專家認定的企業。市級重點龍頭企業應具有開拓市場、引導生產、深度加工、帶動農戶等方面的綜合功能。
第三條 對農業產業化經營市級重點龍頭企業的認定和運行監測管理工作,要遵循市場經濟規律,引進競爭淘汰機制,發揮中介組織和專家作用,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嚴格按標準考核。
第四條 對農業產業化經營市級重點龍頭企業實行動態管理,建立競爭和淘汰機制,不搞“終身制”。實行三年一審,一年多評,成熟一個評一個的監測評價制度。
第五條 凡申報或被認定為農業產業化市級重點龍頭企業的企業,適用本辦法。
第二章 認定標準
第六條 農業產業化經營市級重點龍頭企業,總體上應具備有基礎、有優勢、有特色、有前景的條件。申報的企業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三星級農業產業化經營市級重點龍頭企業
(1)企業組織形式。企業必須是合法的生產經營實體,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有完善、齊備的在安順市轄區登記註冊手續和其他各種合法經營證照,有明確的法人代表,產權明晰,符合建立現代企業制度要求;必須是依法設立的以農產品生產、加工或流通為主業、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包括依照《公司法》設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國有、集體、私營以及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外商獨資企業,直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並開辦的農產品專業批發市場等。
(2)企業實施的項目和經營的產品。企業實施的主導項目要符合農業產業化經營的要求,企業生產經營主要是從事農產品生產、加工、流通。對區域經濟發展有較強的支撐作用,對農民增收有較強的帶動作用。
(3)企業規模。加工企業總資產規模在800萬元以上,固定資產規模在400萬元以上,年銷售(營業)收入在1000萬元以上。農產品批發市場年交易規模在2000萬元以上。
(4)企業效益。企業按農業產業化經營機制和現代企業制度運行,經濟效益良好,總資產報酬率應高於同期銀行貸款利率;企業應不欠稅,不欠社會保險金,不欠工資,不虧損,有抵禦市場風險的能力,同時具有較好的生態效益和社會效益,能增加地方財政收入。農產品加工、流通的增加值占總增加值的70%以上。
(5)企業負債與信用。企業資產正常負債率應低於60%;企業銀行信用等級應在A級以上(含A級)。
(6)企業帶動能力。通過建立可靠、穩定的利益連線機制,通過農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或直接帶動農戶的數量不低於1000戶,並能使農民收入逐年有效增長;企業在從事農產品生產、加工、流通的過程中,通過與農村專業協會或與農民訂立契約、入股和合作方式採購的原料或購進的貨物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銷售貨物量的70%以上。
(7)企業產品競爭力。企業產品在國內、省內或市內同行業中產品質量、產品科技含量、新產品開發能力屬領先水平,市場潛力大,市場行銷網路比較健全,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環保政策和質量管理標準體系,產銷率90%以上。
(8)企業應依照《會計法》及其它法律法規的規定設有財務會計機構,並配備具有從業資格的財務會計人員以及建立企業內部財務會計制度。
二、二星級農業產業化經營市級重點龍頭企業
(1)企業組織形式。企業是合法的生產經營實體,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有完善、齊備的在安順市轄區登記註冊手續和其他各種合法經營證照,有明確的法人代表。產權明晰,符合建立現代企業制度要求。必須是依法設立的以農產品生產、加工或流通為主業、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包括依照《公司法》設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國有、集體、私營以及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外商獨資企業,直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並開辦的農產品專業批發市場等。
(2)企業實施的項目和經營的產品。企業實施的主導項目要符合農業產業化經營的要求,企業生產經營主要是從事農產品生產、加工、流通。對區域經濟發展有較強的支撐作用,對農民增收有較強的帶動作用。
(3)企業規模。加工企業總資產規模在400萬元以上,固定資產規模在200萬元以上,年銷售(營業)收入在500萬元以上。農產品批發市場年交易規模在1000萬元以上。
(4)企業效益。企業按農業產業化經營機制和現代企業制度運行,經濟效益良好,企業的總資產報酬率應高於同期銀行貸款利率;企業應不欠稅,不欠社會保險金,不欠工資,不虧損,有抵禦市場風險的能力,能增加地方財政收入。農產品加工、流通的增加值占企業總增加值的50%以上。
(5)企業負債與信用。企業資產正常負債率應低於65%;企業銀行信用等級應在A級以上(含A級)。
(6)企業帶動能力。通過建立可靠、穩定的利益連線機制,通過農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或直接帶動農戶的數量不低於500戶,並能使農民收入逐年有效增長;企業在從事農產品生產、加工、流通的過程中,通過與農村專業協會或與農民訂立契約、入股和合作方式採購的原料或購進的貨物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銷售貨物量的50%以上。
(7)企業產品競爭力。企業產品在國內、省內或市內同行業中產品質量、產品科技含量、新產品開發能力屬領先水平,市場潛力大,市場行銷網路比較健全,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環保政策和質量管理標準體系,產銷率80%以上。
(8)企業應依照《會計法》及其它法律法規的規定設有財務會計機構,並配備具有從業資格的財務會計人員以及建立企業內部財務會計制度。
三、一星級農業產業化經營市級重點龍頭企業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也可申報一星級農業產業化市級龍頭企業。
(1)有較強的科技創新能力和可持續發展能力,產品屬於高新技術產品或綠色食品、能促進或帶動相關產業形成。
(2)主營產品優勢明顯,市場銷售穩定,出口創匯潛力大或進口替代能力強。
(3)有特色、有後勁、帶動面廣的特色產業。
第七條 申報
一、申報材料
申報企業按本辦法第五條要求提供企業基本情況及相關申報材料。企業提供的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需經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審定;企業的資信情況,須由開戶行提供證明;企業的帶動能力和利益連線關係情況,須由縣級以上農業局農經部門或行業管理部門提供說明。
二、申報程式
(1)申報企業直接向企業所在地的縣(區)農業產業化辦公室或行業管理部門提出申請,提交相關材料。
(2)縣(區)農業產業化辦公室或行業管理部門對企業所報材料按市級龍頭企業標準審查並認定合格後,由縣(區)農業產業化辦公室以正式檔案向市農業產業化辦公室申報市級重點龍頭企業,並附審核意見和相關材料。
三、審核認定
(1)市農業產業化辦公室對申報市級龍頭企業的條件,提出初審意見。
(2)對符合市級龍頭企業條件的企業,由市農業產業化聯席會議相關成員單位組成考察組實地考察,提出考察意見。
(3)市農業產業化辦公室會同相關部門,綜合考察意見後報市農業產業化聯席會議審核認定為市級龍頭企業,由市產業化聯席會議辦公室行文批准、授牌。
四、經認定公布的農業產業化經營市級重點龍頭企業,享受《中共安順市委安順市人民政府關於大力推進農業產業化經營的意見》中的有關優惠政策。
第三章 運行和監測管理
第八條 監測管理部門為市和縣(區)農業產業化辦公室及農業產業化聯席會議相關成員單位。
第九條 運行和監測辦法如下:
一、企業報送基本材料。每年4月10日、7月10日、10月10日和次年元月10日將企業上一季度企業生產經營情況的基礎材料報所在縣(區)農業產業化辦公室,縣(區)農業產業化辦公室審核後上報市農業產業化辦公室,材料包括企業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每年的2月底之前,將企業上一年企業生產經營情況的基礎材料報市農業產業化辦公室,材料包括市級龍頭企業情況統計表,經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審定的企業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開戶行提供的資信證明、縣以上農業局農經部門或行業管理部門提供的企業與農戶利益連線關係的證明,享受優惠政策的落實情況,工作總結等。
二、每三年由農業產業化聯席會議成員單位根據企業報送的材料依照本辦法對市級重點龍頭企業進行評定,提出意見。
三、市農業產業化辦公室根據評定意見,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測評結果。
四、對第一次測評不合格的市級重點龍頭企業,由市農業產業化辦公室下達審核意見和整頓通知書,並在次年繼續對該企業進行測評,如連續測評不合格,由市農業產業化聯席會議辦公室行文取消其市級重點龍頭企業資格,收回證書、牌匾、不再享受有關優惠政策。
五、申報市級重點龍頭企業、應如實提供相關材料,不得弄虛作假。如有虛假行為,一經查實,對已經認定的企業取消其市級重點龍頭企業資格,4年內不得再行申報,並追回國家對龍頭企業已提供的無償使用資金及優惠政策免除的稅金。未經認定的企業,取消其申報資格,4年內不得申報。
六、對在市級重點龍頭企業的申報、審核認定及監測評價過程中,有徇私舞弊行為的工作人員,一經查實,將給予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
七、各縣(區)農業產業化辦公室可參照本辦法,結合實際,制定本縣(區)農業產業化經營重點龍頭企業有關管理辦法。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條 本辦法由安順市人民政府法制機構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