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順市計畫生育避孕藥具工作管理規範(試行)

為進一步加快計畫生育避孕藥具工作(以下簡稱藥具工作)改革步伐,促進家庭和社會和諧發展。根據《計畫生育藥具工作管理辦法(試行)》、《全國計畫生育藥具業務管理規範》、《全國計畫生育藥具質量管理規範》,以及《貴州省“十一五”計畫生育藥具工作意見》,本著精簡統一、信息引導、注重效能、協調發展的原則,制定本工作規範。

第一章 總則

1、

2、本規範所稱藥具是指用於免費發放的避孕藥品、宮內節育器和橡膠保險套等物品,各級藥具管理服務機構不得將免費藥具用於市場銷售。

3、計畫生育藥具工作堅持以人為本,實行避孕方法知情選擇,為育齡民眾提供優質服務。

第二章 藥具工作機構、職責

4、市級藥具管理機構單獨設定,屬於行政支持類事業單位,人員編制在4名以上,設站長、計畫員、庫房管理員和質量檢測員。其中:至少有1名大專以上醫藥專業人員,有1名懂計算機操作人員。

5、縣、鄉兩級藥具管理和服務工作由同級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承擔,已分設縣級藥具站的可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創造條件逐步合併,也可獨立運行。未分設縣級藥具站的地方,縣級計畫生育指導站要成立藥具管理科,至少配備一名專職藥管員和兩名兼職人員,明確一名副站長具體分管藥具工作,設科長(站長)、計畫員、庫房管理員,質量檢測員可以兼職(其中:至少有1名大專以上醫藥專業人員,有1名懂計算機操作人員)。縣級計畫員和庫房管理員必須分離,不得由一人擔任。

6、村級配備一名專職或兼職藥具發放員,原則要求以女性為主,具備一定文化知識,熟悉本村(居、社區)使用藥具情況,對轄區育齡民眾應知應會的藥具知識進行宣傳、培訓、指導並報告藥具不良反應。(縣、鄉、村三級藥具人員職責附後)

第三章 藥具質量與業務管理

7、縣級庫房面積達到50㎡以上,庫房應具有監測和調節溫、濕度的設備,防火、防盜、防潮、防鼠設備,符合安全用電的照明設備等。鄉級藥房(藥具)可以合用,面積達到20㎡以上。

8、縣級藥具堆垛時,垛與垛的間距不小於100㎝,垛與牆(柱、熱汽管)不小於50㎝,垛與地面不小於30㎝,燈具垂直下方不準堆放藥具。鄉級藥房堆放藥具不能直接靠牆或放於地面上,應有窗簾遮光,避免陽光直射到藥具。村級藥具箱(櫃)應保持陰涼、通風。

9、藥具出(入)庫及在庫質量檢查嚴格按照國家、省計畫生育藥具質量管理執行,並認真填寫質量檢查記錄表(不得隨意塗改,須更改時在更改部分蓋本人印章)。各級若發生藥具過期報廢,按照有關規定報批銷毀。

10、市、縣兩級庫房要加強溫、濕度監測和管理,每天上、下午各一次定時查看並記錄;雷雨季節期間要加強在庫養護,不定期進行抽查。用於儲存膜劑、栓劑、凝膠劑類藥具的陰涼庫(0℃—20℃),儲存其它藥具的常溫庫(0℃—30℃);倉庫內相對濕度應控制在45%—75%。

11、藥具不良反應是指藥具使用對象在使用正常劑量下所出現的不期望、有害的、不利的反應。藥具嚴重不良反應是指使用任何劑量時發生的一種不良反應,包括危及生命、終身或嚴重致殘、導致先天畸形、癌症等。各級藥具管理服務機構必須按照規定的時限和程式登記、上報出現的藥具不良反應,並及時處理。

12、首次發放或服用避孕藥具前3個月,每月隨訪1次,以後按季隨訪,更換保險套的批號或生產企業仍按季隨訪;使用皮埋劑和注射劑的對象,原則上由鄉級及以上人口計生服務機構進行隨訪,重點了解使用效果、有無禁忌症,發現藥具不良反應並及時進行處理。

13、使用藥具對象在用藥具前和每半年到服務站做一次健康檢查;使用口服避孕藥、注射針劑、皮埋劑等,由縣級人口計生服務站組織每半年組織開展一次健康檢查(內容包含檢測孕情、診治婦科病、禁忌症等)。市、縣、鄉三級藥管員每年定期作一次全面健康體檢,村級送藥員由鄉服務站組織業務範圍內所能開展的健康檢查。

14、各級要認真開展藥具優質服務工作,加大免費藥具發放力度,在人群集中或流動人口較多的社區設立免費發放點(自取點),關注各類人群生殖健康,搞好藥具諮詢、知情選擇、發放、隨訪服務。確保藥具年度工作目標:套用率和有效率達到95%以上,隨訪率達到100%;民眾對藥具知曉率達到85%以上,對藥具優質服務滿意率達到90%以上。

15、各級藥具管理服務機構必須按時報送各類藥具統計報表。

16、各級藥具管理服務機構應根據工作需要,保證藥具品種齊全並及時供應,滿足民眾需求,避免出現藥具斷檔或造成浪費。市級應有3個月的藥具庫存,縣級要有2個月的庫存。縣級藥具品種應包括市級庫存現有的各類藥具;鄉級除避孕藥品種齊全外(短效、速效、緊急、輔助、外用),應有2個以上廠家生產的保險套,有3種以上且規格齊全的宮內節育器,有避孕針和皮埋劑;村級應有短效、速效、緊急、外用避孕藥、保險套。各級製作的藥具展示牌,應註明“僅供觀看,不能領用”等字樣。

17、在藥具到貨或上級單位編製藥具出庫單後,必須在3個工作日內辦理入庫手續;對質量不合格藥具不得辦理入庫手續,並在2個工作日內逐級報告上級單位,並做好記錄。

18、向外系統(單位)調撥藥具時,必須要求出具單位公函;同時,應審核該單位是否具有施行計畫生育技術資質,在保證本縣(區)工作需求量的前提下,經單位負責人同意後,可酌情適當調撥;並要求定期反饋藥具使用和服務情況,嚴禁藥具調入單位向服務對象收取藥具成本費用。

19、藥具出庫要堅持“先產先出”、“易變先出”、“近期先出”和按批號發貨的原則,在核對品名、規格、數量、金額等項目相符時,還應對出庫藥具質量進行核查,防止不合格藥具出庫。市、縣兩級藥具出庫時須有領導審批、經領人簽字,保管員憑購調存系統編制的調撥單發貨。

20、市、縣兩級計畫員要有藥具分類賬、分戶賬和總賬,年終時用購調存系統列印;保管員要有手工登記的《貴州省計畫生育藥具分類賬》;鄉級要有《貴州省計畫生育藥具分類賬》,發藥時經領人在分類賬上籤字;村級發放藥具時,使用藥具對象要在《貴州省育齡民眾避孕藥具發放及隨訪登記表》上籤字。各類藥具賬本不得隨意撤銷或塗改,確需更改時,應把更改部分用劃一紅槓後重寫。

第四章 計算機信息管理

21、各級人口計生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藥具信息化硬體和軟體建設,配置必需的辦公設備和網路設施,保證縣級有一台以上藥具專用計算機,鄉級服務站有技術服務管理綜合計算機。

22、市、縣兩級系統操作員(計畫員)要熟悉計算機操作基本知識,接受上級操作員的管理、指導和考核。系統操作員應加強計算機系統維護和安全管理,建立系統運行日誌,系統操作員不得泄露操作密碼和外借VPN軟體;要定期進行病毒清理檢測,嚴禁使用計算機玩網路遊戲,如計算機出現故障不能正常工作,應在一個工作日內報告單位負責人和上級業務部門。

23、各級要確保藥具業務信息質量,準確錄入信息,藥具出入庫單的紅沖率分別不得高於1%,不得跨年度辦理紅沖業務,縣級辦理紅沖業務須經市級操作員同意後方可辦理。要堅持定期盤點,市、縣兩級每季度使用購調存系統盤點表進行盤點;鄉級用手工表每半年盤點一次。

第五章 宣傳教育與培訓

24、各級人口計生主管部門要將藥具科普知識和生殖健康知識的宣傳普及納入新機制建設宣傳教育機制和婚育新風進萬家活動之中,充分利用各級人口學校、廣播報刊、網路傳媒、文藝宣傳等方式,使民眾知曉藥具科普知識、知情選擇、領藥途徑等。

25、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市、縣、鄉三級對下一級藥管員每年組織一次業務培訓,培訓應有檔案通知、簽到冊、培訓教案、照片、考試試卷、培訓小結和簡報等。各級藥具機構在接受上級培訓後,應在20個工作日內組織對下級培訓。村級對育齡民眾的培訓,只要在人口學校培訓中有內容體現即可。

第六章 經費管理

26、計畫生育藥具管理機構要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務管理規定,進行藥具專項經費預算、決算和財務收支管理。藥具專項經費必須納入各級人口計生事業經費部門預算,市級投入5萬元以上,縣級3萬元以上,鄉級原則要求投入1萬元以上,並根據對人口計生事業投入增長幅度而增加。

27、藥具專項經費主要用於宣傳培訓、表彰獎勵、藥具裝運、庫房維修、資料印刷和添置設備等,各級應堅持專款專用,不得虛擬投入或隨意開支。

28、各級藥具管理服務機構須建立藥具固定資產賬,嚴禁截留、挪用上級配發或本級購置的設備。

第七章 目標責任與考核評估

29、市人口計生行政主管部門和市藥具站負責人與年初與下一級簽訂年度目標責任書,確定年度工作責任目標。市級考核檢查分為季度督查、半年和年終考核,每年開展4次檢查,按順序第一至第四季度的分值所占比例為10%、30%、20%、40%。

30、根據年終上級對下一級的綜合評分,得分在95分以上(含95分)的評為一等獎,90分—95分(含90分)為二等獎,80分—90分(含80分)為三等獎,80分以下作為取消評比資格。市級將根據考核評定等次,對責任單位和責任人進行表彰獎勵。(具體檢查評估標準及表格附後)

31、藥具工作檢查考核方式以市級組織優質服務考核為主,但市藥具站受同級主管部門的委託,可以組織藥具專項檢查或抽查,對檢查結果可作為年終考核依據。各級若獲得省級以上獎勵、科技創新、課題研究、工作突出等方面,可憑相關依據在年終考核時考慮加1—3分。

第八章 檔案資料管理

32、根據藥具工作資料性質和價值分類,藥具工作檔案資料應分為長期、中長期、短期和臨時性等四類。

(1)長期類的保存期限為30年以上,主要包括藥具出入庫調撥單、藥具總賬和分類賬、市級年度訂購及分配計畫;(2)中長期類的保存期限為10—30年,主要包括計畫生育藥具年報(含購調存報表)、年度工作總結、科研課題成果、重要人事或經費檔案;(3)短期類的保存期限為5—10年,主要包括藥具質量管理資料、其它統計報表、省(市)下發的檔案通知等;(4)臨時類的保存期限為1—5年,主要包括本年度開展工作所留存資料,可根據該項工作的可能持續時間進行分類留存或銷毀。

33、藥具質量管理方面的資料按年度分類裝訂歸檔,保存期限一般為6年;如有特殊藥具有效期超過6年,則相關資料須保存超過該品種藥具的有效期年限1年以上。

34、藥具工作檔案資料每年度整理一次,按自然年度於次年3月份前完成整理歸檔。

第九章 附則

35、本規範從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36、本規範由市人口計生局委託市藥具站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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