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餐飲行業協會

安徽省餐飲行業協會成立於2011年4月,是經省經信委和省民政廳批准並正式登記註冊的行業組織,是由省餐飲行業同業企業、其他相關經濟組織、社會團體和個人自願組成,實行行業服務和自律管理的跨部門跨所有制的非營利的行業性社會團體。

簡介

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現有會員企業近千家,遍及全省各個地市,具有廣泛的代表性。貫徹執行國家的政策法令,發揮政府和企業、企業與企業之間的橋樑和紐帶作用;努力為會員服務,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規範行業標準,加強行業自律,強化行業創新,推動安徽餐飲業及相關行業的共同發展,為促進安徽經濟快速騰飛和全面建設小康社會作出積極貢獻。

宗旨

研究提出全市固定資產投資的總規模,制定投資和建設領域的重大政策措施,規劃重大建設項目的布局;負責政府投資項目的審批、報批和綜合管理;研究建立政府投資項目的監督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建立項目儲備庫,研究提出綜合平衡市財政性建設資金的安排使用意見;加強和改進對各類民間投資的巨觀調控;牽頭擬訂空間布局規劃、資源合理利用方案和行業準入標準等;負責工程造價、諮詢、評估業的管理;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擬訂招投標政策及規章制度,並對重點建設項目的招投標進行監督管理。

業務範圍

(一)宣傳貫徹政府法律、法規及政策,發揮行業協會組織的作用。

(二)組織開展行業培訓、技術諮詢、信息交流、對外考察、人才推薦等綜合服務活動。

(三)反映會員和餐飲行業的問題、意見和願望,加強餐飲行業指導,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四)依據本章程制訂行規行約,並根據規則和程式協調會員之間、會員與非會員之間、會員與消費者之間在有關行業經營管理活動中產生的爭議事項,協調與其他行業社會組織的關係。

(五)制定行業發展規劃,制訂行業行為標準;建立餐飲行業專家資源庫,為會員單位開展諮詢活動,提供專家支援和資訊支持。

(六)組織和參加省內外餐飲企業的觀摩、競技活動,提高餐飲從業人員的綜合素質和整體服務水平;組織多種形式的聯誼活動,增進會員與會員,會員與非會員單位之間的交流與合作。

(七)推進餐飲產業化進程,促進餐飲業的現代化發展。探索餐飲行業創新發展、可持續發展的新思路、新辦法、新模式。

(八)加強行業自律和違章監督,對違反章程或行規行約,損害行業形象的會員,按照章程或行規行約的規定,採取相應的行業自律性處罰措施。

職責

(一)組織編制和實施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負責規劃體制改革,建立健全發展規劃體系;負責規劃、計畫的制定、組織審核、評估和調整等綜合管理工作;組織編制和審核區域規劃、重點專項規劃;銜接平衡產業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海洋功能區劃等總體規劃、區域規劃與專項規劃之間的關係;綜合協調城市化推進工作。

(二)負責全市社會總需求和總供給等重要經濟總量的平衡和重大比例關係的協調,提出國民經濟發展和最佳化重大經濟結構、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的目標和政策,引導和促進區域經濟協調發展,推進城市化和城鄉一體化統籌發展;組織編制國土整治、資源合理開發利用規劃,並綜合協調實施中的有關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全市建設項目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年度計畫。

(三)研究分析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負責巨觀經濟的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研究提出全市運用財政、金融、投資和價格等經濟手段進行調控的政策建議;負責全市企業債券發行計畫的申報和監督;負責創業投資企業的備案、管理及引導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四)研究提出全市經濟體制改革的總體規劃和實施意見,提出年度經濟體制改革的目標、任務和重點;負責研究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的重大問題,協調推進開放體制改革和建設;組織綜合性改革試點;承擔擴權強縣改革中省政府、寧波市政府規定的具體實施事項。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全市衛星城市、中心鎮的改革和發展工作。

(五)研究提出全市固定資產投資的總規模,制定投資和建設領域的重大政策措施,規劃重大建設項目的布局;負責政府投資項目的審批、報批和綜合管理;研究建立政府投資項目的監督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建立項目儲備庫,研究提出綜合平衡市財政性建設資金的安排使用意見;加強和改進對各類民間投資的巨觀調控;牽頭擬訂空間布局規劃、資源合理利用方案和行業準入標準等;負責工程造價、諮詢、評估業的管理;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擬訂招投標政策及規章制度,並對重點建設項目的招投標進行監督管理。

(六)研究提出並組織實施全市海洋經濟發展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措施,負責協調海洋經濟發展中的重大問題;牽頭組織海洋經濟重大活動;組織協調涉海有關規劃項目,推動陸海聯動和區域合作;組織編制全市產業集聚區發展總體規劃,綜合協調產業集聚區規劃建設。

(七)綜合管理全市重點工程和實事工程;負責重點項目前期工作以及實施中的協調、服務、監督;負責全市重大建設項目稽察工作;負責重點工程和實事工程考核工作。

章程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安徽省餐飲行業協會。

第二條 本會依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精神組建,為安徽省餐飲行業同業企業、其他相關經濟組織、社會團體和個人自願組成,實行行業服務和自律管理的跨部門、跨所有制的非營利的行業性法人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宗旨:貫徹執行國家的政策法令,發揮政府和企業、企業與企業之間的橋樑和紐帶作用;努力為會員服務,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規範行業標準,加強行業自律,強化行業創新,推動安徽餐飲業及相關行業的共同發展,為促進安徽經濟快速騰飛和全面建設小康社會作出積極貢獻。

第四條 本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是安徽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登記管理機關是安徽省民政廳。本會接受安徽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安徽省民政廳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會址設在安徽省合肥市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宣傳貫徹政府法律、法規及政策,發揮行業協會組織的作用。

(二)組織開展行業培訓、技術諮詢、信息交流、對外考察、人才推薦等綜合服務活動。

(三)反映會員和餐飲行業的問題、意見和願望,加強餐飲行業指導,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四)依據本章程制訂行規行約,並根據規則和程式協調會員之間、會員與非會員之間、會員與消費者之間在有關行業經營管理活動中產生的爭議事項,協調與其他行業社會組織的關係。

(五)制定行業發展規劃,制訂行業行為標準;建立餐飲行業專家資源庫,為會員單位開展諮詢活動,提供專家支援和資訊支持。

(六)組織和參加省內外餐飲企業的觀摩、競技活動,提高餐飲從業人員的綜合素質和整體服務水平;組織多種形式的聯誼活動,增進會員與會員,會員與非會員單位之間的交流與合作。

(七)推進餐飲產業化進程,促進餐飲業的現代化發展。探索餐飲行業創新發展、可持續發展的新思路、新辦法、新模式。

(八)加強行業自律和違章監督,對違反章程或行規行約,損害行業形象的會員,按照章程或行規行約的規定,採取相應的行業自律性處罰措施。

第七條 本會採用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制。凡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餐飲企業和與餐飲有關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個人,均可申請入會。

第八條 餐飲業的連鎖、連號企業在總部加入協會成為會員單位後,其下屬連鎖店、分店也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九條 會員的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及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組織的各種活動;

(三)對本會的工作有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四)優先優惠獲得本會提供的信息、資料、培訓和諮詢等方面的服務;

(五)會員正當利益受到侵害時,有權要求提供幫助;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條 會員的義務

(一)遵守協會章程和行規行約,支持協會工作,維護協會聲譽;

(二)積極參加協會活動,執行協會各項決議;

(三)提供協會需要的資料,完成協會委託的各項工作任務;

(四)對協會不公開的數據、資料協助做好保密工作;

(五)按規定及時交納會費。

第十一條 申請入會須按規定辦理手續,退會也應口頭或書面通知本會。會員屆期內不繳納會費或一年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理事會授權秘書處辦理會員入會及退會手續。

第十二條 會員有違法或嚴重違反本會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決定,予以除名。

第十三條 本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有:

(一)制定和修改協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討論並決定協會重大事項。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由理事會負責召集。在特殊情況下,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安徽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審核並經安徽省民政廳民間組織管理局批准同意,可提前或延期召開換屆大會,但延期換屆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5年召開一次,期間,如有特殊情況並經理事會決定,可以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其間,由理事會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負責協會的工作。

第十七條 理事會成員從正式會員中選舉產生,理事會每年至少舉行一次。理事會由會長召集。有三分之一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會長不能召集可提議理事推選召集人。理事會決議須由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除名;

(六)決定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秘書長、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和免職;

(八)領導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本會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條 理事會從理事中選舉產生會長一人,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及常務理事若干人,組成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以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對會員大會負責。監事會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一條 監事會行使以下職權:

(一)代表監事會列席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會議;

(二)審核、查閱本會的財務會計報表和其它材料;

(三)檢查本會的會務和財務狀況;

(四)監督理事會、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的工作;當會長、副會長或秘書長的行為與本會的利益有衝突時,代表本會與有關人員交涉。

第二十二條 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監事、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行業內有較大影響;

(二)熱心餐飲事業和本會工作,有相當的文化知識水平;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力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三條 本會會長為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在國家機關無現任公職,個人信用良好。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會長辦公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的任期為五年,會長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第二十六條 本會常設辦事機構為秘書處,由秘書長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嚴格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

第二十七條 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執行協會章程和協會各項會議決定,組織實施年度工作任務;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和辭退;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八條 本會經費來源:

(1)會費;

(2)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3)會員及有關單位、個人的資助、捐贈;

(4)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的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一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務部門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二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審議後報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三條 修改後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安徽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審查同意,並報安徽省民政廳民間組織管理局核准生效。

第三十四條 本會因故終止須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五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安徽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審查同意。

第三十六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工作組,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七條 本會經安徽省民政廳民間組織管理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三十八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安徽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安徽省民政廳民間組織管理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自2011年4月15日第一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自安徽省民政廳民間組織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辦公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宣城路64號星辰花園A座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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