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關於進一步規範中國小辦學行為的若干規定(徵求意見稿)

一、規範中國小招生行為。 三、規範中國小教學行為。 五、規範中國小教師行為。

關於公開徵求對《進一步規範中國小辦學行為的若干規定》意見的通知
 現將我廳擬定的《關於進一步規範中國小辦學行為的若干規定》予以公布,廣泛徵求各方面意見。請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學校和社會對規定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聯繫方式略)
附屬檔案:《關於進一步規範中國小辦學行為的若干規定》(徵求意見稿)
安徽省教育廳
2009年4月30日
關於進一步規範中國小辦學行為的若干規定(徵求意見稿)
近年來,在全省上下的共同努力,規範中國小辦學行為、全面實施素質教育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一些地方和學校違反政策法規規定辦學,亂補課、亂排課、亂辦班、亂招生、亂使用教輔資料、亂收費等“六亂”問題突出,嚴重干擾了教育教學秩序,阻礙了素質教育的實施,影響到教育行風建設,極大地損害了教育形象。為進一步加強中國小管理、規範辦學行為,根據有關政策、法規,現規定如下:
一、規範中國小招生行為。

1、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實行免試就近入學,嚴禁組織升學考試,城區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各擇校人數控制在5%以下。
2、普通高中嚴格執行招生計畫,加強招生管理,招生工作公開、公平、公正。省級示範高中招生指標的65%分配到各國中學校,嚴格執行“三限”政策。
3、普通高中跨市招生須經省教育廳批准,嚴禁使用非正當手段招攬生源。
4、嚴禁向學校下達升學指標和單純用升學率評價教育工作,不以指標完成情況評價和獎罰學校、校長、教師。

二、規範中國小辦班行為。

5、加強管理和引導,不舉辦“校中校”, 校內不設定民辦校或民辦班,不占用學校資源舉辦高考補習班、復讀班,省級示範高中逐步取消校內高中畢業生復讀班。
6、義務教育階段不得舉辦或變相舉辦重點學校。國小、國中學校不得以任何名義分重點班、快慢班。不得舉辦提高班、補習班、特長班、競賽班、雙語班等。均衡配備任科教師,均衡編班教學,保障學生受教育權利。
7、嚴格執行學籍管理制度,實行電子化學籍管理,如實報送學生有關信息,按規定要求轉學、休學、留級等。

三、規範中國小教學行為。

8、嚴格執行國家和省頒課程計畫。按規定開齊開足相關課程,嚴禁隨意增減課程及課時,嚴禁隨意提前結束新課。學校不得擅自增加周課時。堅持學生每天鍛鍊一小時,保障學校開展團隊活動和社會實踐活動時間。
9、節假日不得組織學生集體補課。寒假初、高中畢業年級的學生和暑假即將進入高三年級的學生,因完成教學計畫的需要,或因學校設定高考、自考、中考等考點耽誤的課時,按規定程式審批後,學校可安排適當的時間進行補習,但補習的時間不得超出假期的三分之一,不得在特別炎熱和寒冷的天氣進行;其他各年級一律不得在寒暑假組織學生集體補課。禁止中國小為社會上各類補習班提供教學設施或場地。
10、科學安排作息時間。各市教育局根據本區域不同季節、不同年級、不同學段、走讀生和寄宿生等實際情況,統一規定學校的作息時間,對學生休息時間、在校學習時間、體育鍛鍊時間、在校活動時間等作出科學合理安排和嚴格規定。
11、嚴格規範日常考試。控制考試次數,國小每學期在期末進行一次學科考試,禁止舉行除期末學科考試以外的學科考試或變相學科考試。初、高中每學期實行期中、期末兩次學科考試,除高三年級外不得舉行區域性聯考和模擬考試。考試題目不超出課程標準規定的要求,不出偏題、怪題。嚴禁公布學生考試成績,不得按考試成績或升學率給班級、教師和學生排列名次。禁止按考試成績獎罰教師,不得按考試成績給學生排隊和安排座位、考場。
12、各類競賽活動要堅持學生自願參加的原則,不得影響正常的教學秩序,不得增加學生的學業和經濟負擔。未經省教育行政部門批准,任何部門、團體、機構和學校不得擅自組織中小學生參加各種競賽活動、讀書活動,更不得“以賽促銷”、“以賽代銷”。
13、嚴格控制作業總量。學校統籌各學科教師作業布置,控制作業量。國小一、二年級不留書面家庭作業,其它年級家庭作業控制在每天1小時以內;國中家庭作業控制在每天1個半小時之內。
14、加強非住校學生上晚自修的管理。中國小不得統一規定非住校學生到校晚自修,遇到惡劣天氣或自然災害的情況下,學校要制定應急預案,明確規定學生不要到學校參加晚自修,以確保學生往返途中的安全和保證必要的睡眠時間。
15、嚴格控制班額。國小每個班級不超過45人,國中不超過50人;普通高中不超過56人。
16、未經教育行政部門同意,幼稚園不得接受其他組織、高校及個人在幼稚園開展課題研究和教育教學實驗。

四、規範中國小收費行為。

 17、全面貫徹落實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的各項政策,按照國家規定開展的教育教學活動和合理的辦學支出要從公用經費中開支,不得自行以各種形式向學生和家長收費。普通高中、幼稚園嚴格按規定的項目和標準收費。
18、加強學校財務管理,實行收費公示制度,做到收支兩條線。按規定代收費的,及時結帳,及時退還給學生。嚴禁擠占、挪用教育經費和學校資源。

五、規範中國小教師行為。

19、教師尊重學生人格,不歧視學生,不體罰、變相體罰學生,關心幫助學習困難的學生;不私自在校外兼課、兼職、亂訂教輔材料、違法亂紀等現象,保護學生合法權益。 
20、嚴禁在職教師對本校及現任教學段的學生實行有償家教、家養或有償補課。

六、規範中國小教材管理。

21、嚴格教學用書管理。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中國小校在省教育廳公布的中國小教學用書目錄中按照規定的程式選用教學用書,不得選用目錄之外的教學用書。
22、嚴格教學輔助資料選用。進入學校使用的學生作業選用,在市、縣教育主管部門指導下,本著“公開、公正”的原則,以學校為主進行。學校成立由學科教師、學生和學生家長代表參加的學生作業選用指導小組,在省中國小教材審定委員會審定通過和公布的目錄中,投票確定推薦版本。在公示後由學生自願購買,不得強行組織學生集體徵訂。
學校選用的專題教育讀本,必須經省中國小教材審定委員會審查通過,所需費用列入學校公用經費預算開支,不得強制學生個人購買,也不得代為統一訂購。
幼稚園不得使用教材、課本以及以操作材料、手工材料等名義出版的變相教材、課本。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要針對上述規定開展自查自糾,採取實際行動,嚴格規範辦學行為。對違反規定者,要進行教育,督促整改;情節嚴重、經教育不改者,按照有關要求追究其責任,給予必要的處分。具體處分辦法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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