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鋼琴協會章程

第二十條 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三條

協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協會名稱:安徽省鋼琴協會(英文名稱及縮寫:Piano Association of AnHui Province(P.A.O.A.H.P))
第二條:協會性質:安徽省鋼琴協會是在省文化廳領導下的一個專門從事鋼琴教學和演奏的學術性民眾組織。
第三條:協會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道德風尚、堅持貫徹執行黨的文藝方針, 在黨的文藝方針政策指引下,努力普及和提高安徽的鋼琴教學與演奏藝術水平,開展鋼琴藝術與技術方面的交流研討,擴大協會在社會各界中的影響和聯繫,促進安徽鋼琴事業和音樂事業的發展。加強省內外交流,為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繁榮社會主義文化事業做出貢獻。
第四條:安徽省鋼琴協會接受省文化廳、省民政廳社團登記管理處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辦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徽州大道136號安徽農展館四樓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安徽省鋼琴協會業務範圍:
(一)組織協會會員開展鋼琴教學與演奏方面的學術討論。
(二)不定期舉辦鋼琴專題講座等學術活動,組織開展各種類型的鋼琴比賽。
(三)定期進行業餘鋼琴等級考試和鋼琴教師的培訓工作。
(四)與省外鋼琴協會建立聯繫,促進學術交流,做到資源共享。
(五)按入會條件發展會員,不斷擴大組織。
(六)建設協會的專業網站,暢通信息渠道。

第三章:會員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本協會會員為個人會員。
第八條:能夠遵守協會章程,並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由本人提出申請,會員介紹(二人)經協會理事會審批同意後即為本協會會員。
(一)從事專業及業餘鋼琴教學三年以上,有一定的影響和成果者。
(二)從事鋼琴演奏(伴奏)有一定影響水平者。
(三)設立名譽會員,例如調音師、琴行,對本協會有一定貢獻和支持者以及鋼琴教育組織者。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協會辦公會議討論通過。
第十條 會員的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與本協會各項活動;
(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有對協會的工作建議、批評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遵守協會章程、完成協會交辦的任務;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有連續三年不交會費或不參加協會活動者,作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行為,經主席團會議表決通過並向理事會報告,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通過主席團開展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主席、副主席、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審議主席團或秘書長工作報告和財務狀況;
(五)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六)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協會主席團由協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組成,協會重要決議須經主席團討論通過。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主席團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特殊情況可採用通訊方式召開,可根據需要不定期舉行。
第二十二條 本協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本協會的主席、副主席、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如工作需要並在身體健康情況下,可適當延長任期;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三條 本協會秘書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主席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主席團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主席團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秘書長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在主席團領導下執行社團管理條例、重要活動、財務管理等事項等;
(三)提名副秘書長及辦公室工作人員;
(四)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六條本協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任期4年。(主席、副主席、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財務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務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會員公布。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換屆和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附則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三十五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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