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

同年3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 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還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委員會組織法》。 省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期間,人大工作在摸索之中前進,按期召開了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依法行使了職權。

同年3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1954年9月20日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確定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中國的根本政治制度。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行使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都是地方國家權力機關”。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還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委員會組織法》。安徽省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是按照上述決議和憲法、法律規定,進行建立和行使職權的。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從1954年8月建立到1988年1月,先後經歷了六屆。省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期間,人大工作在摸索之中前進,按期召開了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依法行使了職權。1957年下半年開展反右派鬥爭至1966年“文化大革命”爆發前的9年多時間內,人大工作受到“左”的影響,由於反右派鬥爭擴大化,社會主義民主與法制建設受到干擾,人民代表大會難以按期召開會議和進行換屆選舉。“文化大革命”期間,逐步建立起來的社會主義民主與法制遭到嚴重破壞,人民代表大會停止活動,直至1976年10月粉碎“四人幫”之後,人民代表大會得到恢復。1978年1月召開了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1978年底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後,根據修正的1978年憲法、1982年新憲法和地方組織法的規定,省人民代表大會逐步健全和進入新的重要歷史發展階段。省五屆、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堅持依法召開代表大會會議,認真履行憲法、地方組織法規定的職權,人大建設和工作取得重大進展。
1953年5月11日,安徽省選舉委員會成立,黃岩為主席,丁明志等20人為委員,進行組織和指導全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選舉工作。1954年6月30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委員會第七次會議,依據中央選舉委員會、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關於召開省、市、縣人民代表大會的幾個問題的決定》,決議於1954年8月中旬召開安徽省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會後,在省人民政府的直接領導下,進行了起草會議檔案、徵集提案等項籌備工作。
1954年6月11日省選舉委員會召開擴大會議,根據選舉法的規定,結合安徽實際情況,確定省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為486人,並分配到全省74個市、縣和武裝部隊等選舉單位。代表侯選人,由中共安徽省委或當地市、縣委邀請各民主黨派、各人民團體進行協商,聯合提出建議名單,提請 市、縣人民代表大會和武裝部隊軍人代表大會民主選舉。共選舉產生省第一屆人大代表486人(包括宿縣、懷遠、壽縣、無為4個縣於省一屆人大一次會議後選出的38人)。其構成情況是:幹部192人,占39.46%;工人26人,占5.35%;農民90人,占18.52%;部隊15人,占3.09%;文教衛生界73人,占15.02%;科技人員25人,占5.14%;人民團體18人,占3.7%;工商界21人,占4.32%;宗教界3人,占0.62%;少數民族4人,占0.82%;其他19人,占3.96%。代表總數中,共產黨員308人,占63.58%;民主黨派45人,占9.26%;婦女68人,占14%。代表中還有工農業勞動模範、戰鬥英雄、文教衛生和科技等方面的先進人物,具有廣泛性和先進性。該屆代表大會任期內,出缺代表19人(逝世4人,撤銷代表資格3人,調至外省辭去代表職務8人,因行政區劃調整缺少4人),由選舉單位補選代表1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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