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畜禽品種資源保護、培育和種畜禽生產經營管理,提高種畜禽質量,促進畜牧業發展,依據國務院《種畜禽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畜禽品種資源保護、培育和種畜禽生產經營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農戶自繁自用種畜禽的,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種畜禽,是指種用的家畜家禽,包括家養的豬、牛、羊、馬、驢、駝、兔、犬、雞、鴨、鵝、鴿、鵪鶉等和其他人工繁殖的經濟動物及其卵、精液、胚胎等遺傳材料。
第四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扶持培育、引進、繁殖、推廣、使用畜禽良種,完善畜禽良種繁育體系,擴大畜禽良種覆蓋面,推進畜禽品種改良,提高畜禽品種質量。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種畜禽管理工作。
第二章 畜禽品種資源保護
第六條 省人民政府對本省畜禽品種資源實行保護,保護品種目錄和保護辦法由省人民政府畜牧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公布,並報國務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七條 省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有計畫地建立畜禽品種資源保護區、保種群(場)、基因庫和測定站,對本省重要的畜禽品種資源實行特別保護。
第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畜禽品種資源進行普查、鑑定和監測,提出保護措施,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門可以確定具備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承擔保護畜禽品種資源的任務,並支付相應的補償費用。承擔畜禽品種資源保護任務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規定實施保護。
第九條 從國外引進或者向國外輸出種畜禽的,應當向省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省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11日內審核完畢,符合條件的,報國務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門審批;不符合條件的,不予受理,並說明理由。
第三章 畜禽品種培育和審定
第十條 省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畜禽品種資源分布,自然條件和經濟發展需要,制定本省畜禽良種繁育體系規劃,並負責組織實施。市、縣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省畜禽良種繁育體系規劃,制定並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畜禽品種改良計畫,建立健全畜禽良種繁育體系。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省畜禽良種繁育體系規劃,組織有關科研、教學和生產單位開展畜禽新品種的培育。
鼓勵集體和個人培育畜禽新品種。
第十二條 本省畜禽品種的認可與新品種的鑑定命名,應當經省畜禽品種審定委員會評審後,由省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公布,並報國務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省畜禽品種審定委員會對畜禽品種的審定,按照國務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經批准公布的畜禽品種,方可經營、推廣、報獎和廣告。
經批准公布的畜禽品種,培育單位或者個人依法享有優先經營和推廣的權利。
第十四條 畜禽品種在生產、推廣過程中存在不可克服的缺陷的,省畜禽品種審定委員會應當提出停止生產、推廣的建議,並按照批准許可權報省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公告。
第十五條 畜禽良種登記和生產性能測定,由省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單位負責,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門制定,並報省人民政府備案。
第十六條 省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公布鼓勵使用、允許使用和限制使用的畜禽品種目錄。
第四章 種畜禽生產經營
第十七條 從事種畜禽生產經營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門申領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憑許可證向所在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登記註冊,領取營業執照後方可營業。第十八條 原種(純系)場、曾祖代場、種公牛站、國家重點種畜禽場和生產經營胚胎或者其他遺傳材料的單位和個人申領許可證,應當具備國務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條件。
本條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種畜禽場申領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本省良種繁育體系規劃的布局要求;
(二)生產經營的種畜禽符合質量標準;
(三)有相應的育種場所和設備;
(四)有中級以上技術職稱並熟悉種畜禽生產業務的畜牧獸醫技術人員;
(五)符合動物防疫要求,取得動物防疫合格證。
從事種畜禽銷售、種蛋孵化以及種公畜配種的單位和個人申領許可證,應當具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和熟悉種畜禽生產業務的專業人員,符合動物防疫要求,經營的種畜禽由種畜禽場生產,使用的種公畜由父母代以上種畜場生產。
第十九條 許可證按照下列規定核發:
(一)原種(純系)場、曾祖代場、種公牛站、國家重點種畜禽場和生產經營胚胎或者其他遺傳材料的,由省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國務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門核發;
(二)祖代場、省級重點種畜禽場,由省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門核發;
(三)畜禽父母代場,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門核發;
(四)從事種畜禽銷售、種蛋孵化以及種公畜配種的,由縣級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門核發。
許可證的具體管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製定、公布,並報省人民政府備案。
第二十條 從事種畜禽生產經營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規定的畜禽品種、品系、代別和利用年限進行生產經營;
(二)用於生產冷凍精液、胚胎和其他遺傳材料的種畜禽,應當經過良種登記,其質量達到一級以上等級標準;
(三)遵守種畜禽繁育、生產的技術規程,建立生產和育種檔案;
(四)銷售的種畜禽,應當達到種畜禽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標準,並附有種畜禽場出具的種畜禽合格證、種畜系譜以及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出具的檢疫證明;
(五)依法建立健全動物防疫制度。
第二十一條 從事種畜禽生產經營的單位和個人發布有關種畜禽的廣告,應當提交許可證;沒有許可證的,不得發布有關種畜禽的廣告。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應當憑許可證代理、製作和發布有關種畜禽的廣告。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國務院《種畜禽管理條例》規定給予處罰的,按照其規定處罰。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在種畜禽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套用中的具體問題,由省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