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會簡介
安徽省湖南商會2008年8月21日在合肥市成立,是由在皖的湘籍企業和個人自願結成的地方性非營利性的民間團體,為皖湘兩地的商界交流搭建了直通紐帶。安徽省湖南商會現有會員企業160多家,涉及建築、房產、餐飲等多個行業,資產總額過百億元。湘皖兩省同處中部要地,經貿交流密切,安徽省湖南商會為加強湘皖兩省經濟合作搭建了一個新的平台。通過加強與屬地有關方面的聯絡,積極做好會員企業和在皖湘企的服務工作,充分發揮紐帶橋樑作用;通過開展各種活動促進皖湘兩地的經貿合作,協助湖南各地政府或團體在湘、皖舉辦各種類型的商品展覽和技術、經濟以及人才交流活動;設立機構為兩地工商界人士異地相互考察、投資、辦廠、經商提供必要的服務,為會員提供商務活動中的法律諮詢,維護會員合法權益。此外,商會還將加強與海內外相關團體的聯繫,爭取合作和支持,致力於促進皖湘兩省經濟的共同發展。
商會成員
許宗志 會長 安徽九鼎置業有限公司中建六局安徽公司董事長周功才 副會長 中建六局安徽公司總經理
張友吉 副會長 安徽百儀家具有限公司董事長
龍劍雲 副會長 湖南對外建設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總經理
鄒益堅 副會長 合肥富通機電自動化有限公司董事長
晏國明 副會長 合肥湘電長泵銷售有限公司總經理
傅曉謀 副會長 中建五局安徽工程公司總經理
向本禮 副會長 二十三冶集團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公司總經理
王 青 副會長 合肥水泥研究設計院廠長
商會章程
笫一章 總則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為安徽省湖南商會。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是由工作在已登記註冊的湖南省在安徽的各類企業自願結成的地方性非營利性的民間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主義道德風尚,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廣泛聯絡在皖湘籍人士,招商引資、開發實業、繁榮商貿、促進湘皖兩地技術、經濟、商務交流和協作,為把安徽省建設成中部的經濟中心和社會主義國際大都市做出貢獻。
第四條 本會業務主管單位是安徽省經濟技術協作辦公室,登記管理機關為安徽省民政廳,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住所設在:合肥市徽州大道355號萬國商務市容樓五樓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業務範圍:
1、開展各種活動促進湖南與安徽兩地經貿合作,協助湖南各地政府或團體在湘皖舉辦各種類型的商品展覽和技術、經濟及人才交流活動。
2、設立必要機構,為湘皖兩地工商界人士異地互相考察、投資、辦廠、經商提供各種必要的服務。
3、為會員提供商務活動中的法律諮詢,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在會員中提倡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立自律性規章。
4、協調會員之間的關係,通過商會規範運作,充分發揮各自優勢,發掘各自潛力,形成互助、友愛、團結、守法的群體。
5、組織經貿研討、市場考察,開展信息交流和聯誼活動。
6、加強與相關團體的聯繫,爭取合作和支持。
7、承辦兩地政府及有關部門委託的事項。
8、在省經協辦的領導下,開展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的健康成長,促進非公有制企業健康發展的各項活動。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種類為團體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須具備下列條件:
1、擁護本會章程;
2、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式
1、提交入會申請表,入會申請表應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簽字確認;
2、經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
3、由本會頒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1、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優先參加本會的各種活動;
3、優先享有本會提供的各項服務;
4、對本會的工作有監督、批評和建議的權利;
5、有自願退會的權利。
第十一條 會員的義務
1、 執行本會的決議;
2、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3、積極參加本會的活動,承擔本會委託的工作;
4、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其職權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協商、選舉產生理事,罷免理事;
3、審議、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4、決定終止事項;
5、決定本會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三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安徽省經濟技術協作辦公室審查並經安徽省民政廳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1、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2、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3、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4、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5、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6、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7、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8、領導本會機構開展工作;
9、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10、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全體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若干名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本章程第十八條第1、3、5、6、7、8、9、10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2、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一定威望;
3、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4、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5、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6、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安徽省經濟技術協作辦公室審查並經安徽省民政廳批准同意後,方能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三年,連選連任不得超過兩屆,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安徽省經濟技術協作辦公室審查並經安徽省民政廳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為本商會的法定代表人。如需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安徽省經濟技術協作辦公室審查並經安徽省民政廳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應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2、檢查、督促秘書處對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
3、在理事會、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在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授權範圍內代表本會處理重大事宜,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2、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3、提名副秘書長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決定;
4、組織起草各類檔案,組織編輯出版交流資料;
5、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1、會費;
3、政府資助;
4、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5、創辦實體上繳的管理費;
6、利息;
7、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商會會費管理有關制度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並向會員公開。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變更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安徽省民政廳和安徽省經濟技術協作辦公室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所有費用開支必須嚴格按照本會制度規定的審批程式執行。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安徽省經濟技術協作辦公室審查同意,並報安徽省民政廳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註銷時,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安徽省經濟技術協作辦公室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安徽省經濟技術協作辦公室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安徽省民政廳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安徽省經濟技術協作辦公室和安徽省民政廳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8年8月21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安徽省民政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