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關於印發《安徽省會計師事務所等級評定暫行辦法》的通知財會〔2012〕601號
各會計師事務所(分所):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促進我省註冊會計師行業持續健康發展的意見》(皖政辦〔2010〕35號)精神,經研究,決定在全省註冊會計師行業開展會計師事務所(含分所,以下統稱事務所)登記評定工作,綜合反映與評價事務所整體發展水平,以實現對事務所分級管理和分類指導,引導事務所做強做大和做精做專,促進行業科學發展。為此,我廳制訂了《安徽省會計師事務所等級評定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反饋我廳。
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促進我省會計師事務所持續健康發展,激勵我省會計師事務所做大做強,加快形成省內大中小會計師事務所協調發展的合理布局,更好地發揮會計師事務所在促進經濟社會發展中的積極作用,根據《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促進我省註冊會計師行業持續健康發展的意見》(皖政辦[2010]35號),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安徽省財政廳批准設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包括外省、市會計師事務所在本省設立的分所(以下統稱會計師事務所)。
第三條 我省會計師事務所分為三個等級:一類會計師事務所、二類會計師事務所、三類會計師事務所。
第四條 會計師事務所等級評定包括省內會計師事務所的分級評定及二類以上會計師事務所的綜合實力排名,實行動態管理,每年評定一次,評定結果由省財政廳發布。
第五條 等級評定主要指標:
(一)業務總收入。指會計師事務所上一年度會計報表所反應的經營業務總收入(需經其他會計師事務所審計)。業務總收入是指以會計師事務所名義取得的收入,分為主營業務收入和其他業務收入。主營業務收入包括審計、驗資、資產評估、涉稅鑑證、工程預決算審核、會計與稅務服務、管理諮詢;其他業務收入指不能計入主營業務收入的其他收入。
(二)註冊會計師人數。指會計師事務所在省註冊會計師協會公布的年度註冊會計師任職資格檢查檔案中通過的任職資格人數。
第六條等級評定標準:
(一)一類會計師事務所的標準是上年度業務總收入為1200萬元以上,其中主營業務收入不低於1000萬元;註冊會計師在30人以上,其中通過全國統一考試取得註冊會計師證書的不少於25人,上述30人中最近5年持有註冊會計師證書且連續執業的不少於20人。
(二)二類會計師事務所的標準是上年度業務總收入為600萬元以上,其中主營業務收入不低於500萬元;註冊會計師20人以上,其中最近5年持有註冊會計師證書且連續執業的不少於10人。
(三)達不到上述標準的會計師事務所為三類會計師事務所(即小型會計師事務所)。
第七條會計師事務所綜合實力排名的參考指標除業務總收入和註冊會計師人數外,還需參考以下指標:
(一)執業情況。指會計師事務所的執業能力和執業質量情況。
(二)信息化建設。指會計師事務所上一年度的網路建設、信息系統建設情況。
(三)內部治理。指會計師事務所章程、協定的遵守情況,內部質量控制制度、財務管理制度等執行情況。
(四)收費執行。指會計師事務所承接項目執行服務收費標準的情況。
(五)領軍人才數。指會計師事務所截至上一年度末擁有通過財政部、安徽省選拔的會計行業領軍人才數量。
(六)總分所實質性統一。指會計師事務所分所與總所在人事、財務、業務、技術標準和信息管理等方面的實質性統一。
第八條 綜合實力排名的各分值設定:
(1)業務總收入得分=主營業務收入得分+其他業務收入得分
主營業務收入得分=(某事務所主營業務收入/年度參評事務所收入平均值)×40
其他業務收入得分=(某事務所其他業務收入/年度參評事務所收入平均值)×10
(2)註冊會計師人數得分=(某事務所註冊會計師人數/年度參評事務所註冊會計師人數平均值)×20
(3)執業情況得分=(某事務所執業情況評定得分/年度參評事務所執業情況評定得分平均值)×10
(4)信息化建設得分=(某事務所信息化建設評定得分/年度參評事務所信息化建設評定得分之和平均值)×10
(5)內部治理得分=(某事務所內部治理評定得分/年度參評事務所內部治理評定得分之和平均值)×10
(6)總分所實質性統一得分=(某分所實質性統一得分/年度參評分所實質性統一得分之和的平均值)×10
第九條 綜合實力排名的加分項:
(1)會計師事務所在參評年度獲得省級部門以上獎勵的,每次加2分;註冊會計師在參評年度獲得省級部門以上獎勵的,每人/次加1分,最高加分總額不超過5分。
(2)會計師事務所有財政部認可的註冊會計師類領軍人才數,每人加2分;有省級會計行業領軍人才的加1分,最高加分總額不超過5分。
(3)會計師事務所有在本所連續5年以上專職執業的註冊會計師20人以上的加1分,每增5人加0.5分,最高加分總額不超過2分。
第十條 綜合實力排名的減分項:
(1)會計師事務所參評年度因執業行為受到行政處罰(警告以上)或行業公開譴責的,每次減10分;受到行政處理或行業其他自律性處罰的,每次減5分;受到其他部門處理的,每次減2分。
(2)會計師事務所的註冊會計師在參評年度受到吊銷證書、撤銷會員資格的,每人次減5分;受到行政處罰(警告以上)或其他行業懲戒的,每人次減2分。
(3)會計師事務所違反規定標準收費受到省財政廳通報批評或物價部門查處的,每次減2分。
第十一條截止上年度12月31日,經批准設立滿一年的會計師事務所,除有下列情形之一外,均可參加等級評定:
(一)因故終止或已進入終止清算程式的;
(二)省財政廳認定不能參加等級評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條 會計師事務所在上報等級評定資料前已合併、分立的,合併或分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可以參加等級評定。
合併、分立的會計師事務所應提交省財政廳出具的合併或分立相關證明、並提供相關合併決議、協定、由第三方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合併報表等證明材料。
第十三條等級評定工作結合年度註冊會計師任職檢查,凡自願參與年度等級評定的會計師事務所需向省註冊會計師協會報送等級評定材料,會計師事務所需報送本辦法第八條前5項、第九、十條相關證明材料;會計師事務所分所需報送第八條前4項及第(6)項、第九、十條相關證明材料。
第十四條 安徽省註冊會計師協會對等級評定材料進行綜合評定,提出初步評定意見報省財政廳會計處。由會計處組織審核,並將審核結果在省財政廳、安徽會計網、省注協網站上公示7個工作日,公示期滿,省財政廳發布評定結果。
公示期間有異議的,省財政廳會計處組織相關部門對有異議的內容進行調查核實,如情況屬實,將視情重新評定並公布。
第十五條 綜合實力排名得分計算公式如下:
綜合實力排名得分=業務總收入得分+註冊會計師人數得分+執業情況得分+信息化建設得分+內部治理得分(總分所實質性統一得分)+加分分值–減分分值。
第十六條 綜合實力排名得分經統計匯總和量化考評得出。業務總收入、註冊會計師人數由省註冊會計師協會根據報送資料核實後匯總得出;執業情況、信息化建設、內部治理、總分所實質性統一得分採取會計師事務所先自評,省註冊會計師協會再根據報送材料進行量化考評得出。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安徽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