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職能
省文物局設辦公室、文物保護處、博物館處,均為副處級建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及其實施細則規定,省文物局為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門,主管全省文物工作。同時是省文物指導委員會辦事機構。在省文化廳領導下,獨立行使職權。遵循中央"保護為主,搶救第一"的文物工作方針,本著政府機構服從、服務於經濟建設,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轉換職能和簡政放權的原則,主要工作職責範圍如下:
1、負責全省文物行政執法中的指導、協調、檢查和複議,建設全省文物執法隊伍,完善文物法規體系,在法定職權範圍內開展執法活動。
2、負責全省文物的保護與維修。制定全省文物保護維修規劃;推薦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和申報省級文物保護單位,落實"四有"管理工作;負責文物建築維修工程的立項、審核、檢查和驗收;參與歷史文化名城、歷史文化保護區的調查、研究、申報和管理。
3、負責全省文物考古發掘和科學研究工作的管理。對主動發掘計畫予以審核與申報;組織考古隊伍配合重點建設工程中的考古發掘,並協調與有關部門的關係;認定考古勘探單位與領隊人員資格;檢查、指導田野考古發掘工地;指定出土文物收藏單位。
4、負責制訂全省博物館發展規劃;對博物館業務工作予以指導與協調,對館藏文物的調撥、借用、拍攝、拓印、複製等依法管理;對新建館的立項、選址、功能予以審核;對各行業的專業博物館工作予以指導。
5、依法管理文物市場。負責對文物經營、文物收購單位資格的審定;負責對舊貨市場的監管;負責全省館藏文物和出境文物的鑑定。
6、負責全省文物專業人才的培訓和文物工作的重大宣傳活動;重大文物新聞的發布、書刊編輯與出版;文物科技的管理和成果推廣。
7、負責全省文物安全工作的檢查與指導。配合公安等部門嚴厲打擊盜掘、盜竊、走私等文物的犯罪活動。
8、主管全省文物事業計畫、財務和基本建設工作。負責全省文物事業計畫、文物專項經費預算的編報,各項文物統計報表的彙編;國撥、省撥經費的審核、申報、下達,對使用情況檢查、監督等。
9、負責全省文物對外交流項目的選題、審批和申報。
10、承辦省委、省政府、省人大、省政協交辦的有關事項。
聯繫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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