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教育基本建設學會

安徽省教育基本建設學會,成立於1988年4月,是全省高等院校、教育廳直屬中專學校,全省教育系統的設計、施工單位,全省教育系統基建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自願參加的民眾性學術團體。

學會簡介

安徽省教育基本建設學會,簡稱“安徽省教育基建學會”。學會成立於1988年4月,是全省高等院校、教育廳直屬中專學校,全省教育系統的設計、施工單位,全省教育系統基建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自願參加的民眾性學術團體。是具有法人資格的省一級社會團體組織。本會業務主管單位是安徽省教育廳,登記管理機關是安徽省民政廳

學會宗旨

安徽省教育基本建設學會的宗旨是: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和基本建設方針、政策,團結全省教育戰線上的基建工作人員,協助各級教育行政部門開展教育基本建設理論與實踐研究,探索教育基本建設規律,深化教育基建改革,提高教育基建管理水平,提高基本建設投資效益,為又好又快地發展安徽省教育事業做貢獻。

業務範圍

安徽省教育基本建設學會的業務範圍是:調查研究、協作指導、合作交流、諮詢服務、研討培訓、編印出版刊物及論文集等。具體為:
(一)宣傳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和基本建設方針、政策,組織調查研究、理論研討,開展學術交流。
(二)組織各種形式的報告會、座談會、研討會,組織會員參觀考察活動,舉辦專業技術培訓班,以提高會員的業務素質和管理水平。
(三)接受主管單位的委託,為各類學校在校園規劃、校舍設計、施工監理、工程質量鑑定、工程預決算的編審、招標、投標和建築材料及專業設備的優選等方面提供諮詢和技術服務。
(四)編輯出版《安徽教育基建》會刊、論文集和《簡訊》,介紹國內外教育基建學術研究成果和學會工作動態,交流會員的研究成果和工作經驗。

學會章程

(安徽省教育基本建設學會三屆三次理事會部分修改,
2010年6月5日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安徽省教育基本建設學會,簡稱“安徽省教育基建學會”。
第二條 本會是民眾性學術團體。面向全省教育系統各級各類學校和設計、施工單位及科技、管理工作者,由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自願組成,是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宗旨是: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和鄧小平理論為指導,按照“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堅持科學發展觀、構建和諧社會的要求,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全面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和基本建設方針,團結全省教育戰線上的基建工作人員,協助各級教育行政部門進行教育基本建設理論與實踐研究,開展學術活動,探索教育基本建設規律,深化教育基建改革,提高教育基建管理水平,提高基本建設投資效益,為又好又快地發展我省教育事業做貢獻。
第四條 本會在安徽省教育廳的領導下,接受安徽省教育廳的業務指導和安徽省民政廳民間組織管理局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辦公住所在安徽省合肥市金寨路321號安徽省教育廳發展規劃處內。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是:調查研究、協作指導、合作交流、諮詢服務、研討培訓、編印出版刊物及論文集等。具體為:
(一)宣傳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和基本建設方針、政策,組織調查研究、理論研討,開展學術交流。
(二)組織各種形式的報告會、座談會、研討會,組織會員參觀考察活動,舉辦專業技術培訓班,以提高會員的業務素質和管理水平。
(三)接受主管單位的委託,為各類學校在校園規劃、校舍設計、施工監理、工程質量鑑定、工程預決算的編審、招標、投標和建築材料及專業設備的優選等方面提供諮詢和技術服務。
(四)編輯出版《安徽教育基建》會刊、論文集和《簡訊》,介紹國內外教育基建學術研究成果和學會工作動態,交流會員的研究成果和工作經驗。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凡承認本會章程並符合會員條件者均可申請入會。本會會員分為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會員條件是:
(一)團體會員
本省教育廳校產服務中心,各高等院校、中等專業學校,本省教育系統的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可申請成為團體會員。
(二)個人會員
從事教育基建管理、設計、施工、裝飾和維修的科技人員和管理幹部,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的基建管理幹部和專業人員,系統外的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的科技人員和管理幹部,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均可自願申請成為個人會員。
1、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或具有相應技術水平的基建科技和管理工作者;
2、取得碩士以上學位的基建科技和管理工作者;
3、高等院校本科畢業並從事基本建設工作兩年以上者;
4、自學成才並有三年以上實踐經驗和一定學術水平及管理水平者;
5、熱心和積極支持本會工作的領導幹部。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由秘書處報經理事長批准,在下一次理事會上給予確認。
(三) 由學會秘書處發給證書。
第十條 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一) 會員的權利
1、具有本會的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參加本會組織的有關活動;
3、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4、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5、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二) 會員的義務
1、執行本會的決議;
2、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3、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4、團體會員按規定繳納會費;
5、向本會反映工作情況和要求。
第十一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有一年無故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二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三條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職責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批准同意。
第十六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其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分會、專業委員會和有關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分會、專業委員會和有關機構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七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得到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 理事會原則上每年召開一次;情況特殊時,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十九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六條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條 常務理事會一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教育基建業務和管理領域有較大影響;
(三)工作能力強,且熱心學會工作;
(四) 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二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批准。
第二十三條 本會理事長為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團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條 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對學會的全面工作負責。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工作,並對理事長負責;
(二)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三) 督促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四) 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五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在理事長領導下主持秘書處的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秘書處、分會、專業委員會和有關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機構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秘書處和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六條 本會工作原則:堅持民主集中制,營造團結協作的工作氛圍。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七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科技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條 本會經費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
第二十九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兼任出納。會計人員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
第三十一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屬於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資產,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向會員代表大會公布。
第三十二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安徽省教育廳和安徽省民政廳社會團體管理處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三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五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六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和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七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八條 本會終止的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三十九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一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經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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