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九八年六月一日
根據2004.8.10省政府令第175號、2008.4.22省政府令第211號修訂
第一條 為加強婚前醫學檢查管理工作,提高出生人口素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和《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婚前醫學檢查,是指醫療保健機構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對準備結婚的男女雙方可能患影響結婚和生育的疾病進行的醫學檢查。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婚前醫學檢查工作的領導。
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婚前醫學檢查監督管理工作。各級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在其職責範圍內配合衛生行政部門做好婚前醫學檢查的監督工作。
第四條 開展婚前醫學檢查的醫療保健機構必須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設定男、女婚前醫學檢查室;
(二)配有婚前醫學檢查的常規檢驗、專科檢查設備;
(三)有2名以上符合條件的專職婚前醫學檢查醫師(其中有一名女醫師)。
第五條 醫療保健機構開展婚前醫學檢查必須經其所在地設區的市衛生行政部門許可,符合條件的,在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上註明。
涉外婚姻的婚前醫學檢查由省衛生行政部門許可的醫療保健機構承擔。
經許可開展婚前醫學檢查的醫療保健機構(以下簡稱婚檢單位)名單送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備案,並應當向社會公告。
第六條 從事婚前醫學檢查的醫師必須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經設區的市衛生行政部門考試、考核合格,取得從事婚前醫學檢查的執業資格;
(二)婚前醫學檢查醫師應有中專以上醫學專業學歷,三年以上婦科或泌尿科臨床經驗;主檢醫師應具有大專以上醫學專業學歷,並已取得主治醫師以上技術職稱。涉外婚前醫學檢查醫師應有大專以上專業學歷,三年以上婦科或泌尿科臨床經驗,並能熟練運用英語;主檢醫師應取得副主任醫師以上職稱;
(三)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
第七條 準備結婚的男女雙方在申請結婚時,所在單位或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出具是否近親的證明,並介紹到一方戶籍所在地的婚檢單位接受婚前醫學檢查。
準備結婚的男女雙方接受婚前醫學檢查,須持本人身份證、近期照片和有關證明、介紹信。
第八條 婚前醫學檢查包括對嚴重遺傳性疾病、指定傳染病和有關精神病等疾病的檢查。婚前醫學檢查的項目按國家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九條 經婚前醫學檢查,對患有指定傳染病在傳染期內或者有關精神病在發病期內的,醫師應當提出醫學意見,告知準備結婚的男女雙方。
第十條 經婚前醫學檢查,對診斷患有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嚴重遺傳性疾病的,醫師應當向男女雙方說明情況,提出醫學意見。
第十一條 婚檢單位必須依照《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給接受婚前醫學檢查的人員出具婚前醫學檢查證明。
第十二條 接受婚前醫學檢查的人員對檢查結果持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檢查結果之日起15日內向所在地縣級以上母嬰保健醫學技術鑑定委員會申請醫學技術鑑定。母嬰保健醫學技術鑑定委員會應當在接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進行複查,作出技術鑑定;特殊情況的,最長不得超過90日。負責鑑定的母嬰保健技術鑑定委員會應當給申請鑑定的人員出具醫學鑑定證明。
當事人對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母嬰保健醫學技術鑑定委員會申請重新鑑定。省母嬰保健醫學技術鑑定委員會的鑑定為最終鑑定。
第十三條 婚檢單位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健全婚前醫學檢查的規章制度,文明服務,確保婚前醫學檢查質量。
婚前醫學檢查醫務人員從事婚前醫學檢查工作,應當嚴肅、認真、親切,為當事人保守秘密。
第十四條 婚前醫學檢查按省有關規定收費,婚檢項目的收費標準應當城鄉有別,並予以公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增加收費項目或者提高收費標準。
對邊遠貧困地區或者交費確有困難的人員,婚前醫學檢查的費用應當給予減免。減免的具體辦法由縣級人民政府規定。
第十五條 未經衛生行政部門許可,取得國家頒發的有關合格證書,擅自從事婚前醫學檢查或者出具婚前醫學檢查證明、醫學鑑定證明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予以制止,並可以給予警告或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的,可處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從事婚前醫學檢查的醫務人員泄露當事人隱私,造成不良後果的,應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並由其所在單位或者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由行署、省轄市以上衛生行政部門取消其從事婚前醫學檢查資格。
從事婚前醫學檢查的人員出具虛假婚前醫學檢查證明的,由所在單位或者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由行署、省轄市以上衛生行政部門取消其執業資格。
第十七條 本辦法適用中的具體問題由省衛生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