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天津商會

第十條 第三十五條 第四十條

商會簡介

安徽省天津商會於2010年6月份啟動籌備工作,通過幾個月的前期準備,經安徽省合作交流辦公室、安徽省民政廳分別於2010年11月19日、2011年3月14日審核同意,正式籌備組建安徽省天津商會。籌備組於2011年5月27日召開第一次全體會員代表大會,大會選舉了商會會長、監事長、副會長、秘書長等領導。2011年6月28日安徽省民政廳頒發社會團體登記證書,安徽省天津商會正式成立。
本會是由天津籍在安徽依法註冊登記的企業自願組成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其英文譯名:Tianjin Chamber of Commerce In Anhui。其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廬陽區阜陽北路436號駿豪華庭1幢1306室。
組建商會是眾多在皖天津籍企業人士的共同期待。安徽省天津商會由合肥隆昊房地產投資有限公司、合肥昊隆機械有限責任公司、合肥東擎商業管理有限公司、黃山淇嘉旅遊諮詢服務有限公司等4家企業業發起籌建,現在共有會員企業100餘家,會員涉及建築工程、廣告、房地產、環保、電子、通信、貿易、文化傳媒、酒店等30多個行業。
安徽省天津商會的宗旨是:團結、拓展、交流、服務。團結在安徽省投資的天津企業、公司,通過開展合作交流、攜手共進的各項活動,服務安徽,服務天津,服務企業,服務會員,使會員在市場經濟中得到健康快速發展。本會致力於為會員創造學習交流的機會,搭建事業發展的平台,發揮整體優勢和服務、協調、維權的作用。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要求會員愛國、敬業、誠信、守法,提高自身素質,提升企業水平。本會促進會員交流、規範會員行為、為會員提供服務、加強兩地經濟交流為主要業務,推動兩地經濟合作和發展。
安徽省天津商會的主要職能任務是:宣傳、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提倡愛國愛會、敬業務實、誠信守法,促進會員企業規範管理、合法經營;代表並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反映會員的意見、要求和建議,鼓勵、引導會員積極參政議政;引導會員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致富思源、富而思進,扶危濟困、共同富裕,義利兼顧、德行並重,發展企業,積極參與社會公益事業;為會員提供信息、科技、管理、法律、會計、審計、融資、諮詢等服務;開展工商專業培訓,促進企業健康發展;組織會員舉辦和參加各種對內對外展銷會、交易會,組織會員出國、出境考察訪問,幫助會員開拓國內、國際市場;加強與國內乃至世界各國工商社團及工商界人士、知名企業的聯繫,促進經濟、技術交流和貿易合作的發展,協助引進資金、技術、人才;為會員提供有關證明,協調關係,調解經濟糾紛;辦好本商會興辦的服務事業;組織會員參加省工商聯開展的各項活動;承辦安徽省委、省政府及安徽省工商聯委託事項。

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名稱為安徽省天津商會
第二條 是由省駐津經濟、服務組織、省籍人士開辦經濟、服務組織(以下簡稱“在津企業”)自願結成,並
經天津市社團管理局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宗旨:擁護黨的領導,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公德,立足天津,回報湖北。
誠信為本、服務至上。加強駐津企業間的交流和合作,加強與天津市、其他各省(市、區)及國際組織的經
濟技術聯絡與合作,維護省駐津企業的合法權益,促進兩地經濟發展,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和構建社會主
義和諧社會做出貢獻。
 第四條 業務主管單位為天津市人民政府經濟協作辦公室,登記機關為天津市社團管理局。接受省人民
政府駐京辦事處的領導,同時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住所: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功能和業務範圍:
(一)功能:
1、服務功能:為省在津企業之間、在津企業與天津其他經濟組織之間的交流與合作以及湖北省在津企業與
湖北省人民政府、天津市人民政府的溝通提供平台;為省在津企業提供信息、諮詢、培訓、宣傳等服務。
為促進湖北率先中部崛起服務。為促進兩地經濟交流和合作服務。
2、支持功能:為省在津企業的發展提供商機和政策支持,促進省在津企業加速發展。
3、維權功能:利用各種渠道和資源,全力維護省在津企業的合法權益。
4、自律功能:引導省在津企業遵紀守法、文明經營、嚴格自律,樹立“新商”形象。
(二)業務範圍:
招商引資、合作交流、信息諮詢、培訓服務、公益事業、組織展銷、展示會、經貿洽談、維護會員合法權
益等。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會員種類: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單位會員對象為籍人士在津投資興辦的各類企業、省駐津的各類
經濟、服務組織和機構,以及熱心於湖北經濟建設的天津其他非湖北籍企業代表。常務理事會可聘請關心
發展的社會各界名人或熱心工作的科研院所、民間團體為特邀單位會員。個人會員對象為在津籍企業代表
以及教育、文化、藝術領域知名人士和其他申請加入商會的在津湖北同鄉。
 第八條 申請加入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團體的意願;
 (三)在團體的業務和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發展會員。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
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終止事宜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
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
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會長1人、副會長1-6人、秘書長1人,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1-3人、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
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一條 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
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四條 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
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4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
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
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團體法定代表人一般應由會長擔任。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
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並在章程中寫明。團體法定代表人
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負責商會財務收支管理;
(五)享有常務副會長享有的其它權利。
(六)全面負責本會的工作,對商會工作有最後決策權;
(七)擔任商會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會(專業委員會)、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提交理事會或常務
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
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
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
布。
 第三十六條 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
計。
 第三十七條 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
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
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
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章程經 2008年9月6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加入商會

1、擁護本會章程;
2、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3、在安徽的天津企業。
凡承認本會章程,自願申請參加本會,經常務理事會批准,辦理會員登記手續,即可成為本會會員。
會員入會的程式:
1、提交入會申請書;
2、經理事會批准通過;
3、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簽發會員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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