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優待扶助殘疾人規定

《安徽省優待扶助殘疾人規定》已經2007年5月14日省政府第53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全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殘疾人的優待扶助,鼓勵殘疾人積極參與社會生活,共享社會物質文化成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殘疾人教育條例》和《殘疾人就業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以下簡稱《殘疾人證》)的殘疾人按照本規定享受相關的優待扶助。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組織實施殘疾人優待扶助工作,並對所屬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優待扶助殘疾人工作實施監督。

民政、勞動保障、教育、衛生、文化、廣電、工商行政管理、稅務、建設、交通、公安、司法、體育、人事等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做好優待扶助殘疾人工作。

殘疾人聯合會接受政府的委託,管理殘疾人事務,開展殘疾人工作,負責對本規定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和促進殘疾人事業的發展,多渠道籌措資金加大對殘疾人事業的投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每年安排部分福利彩票公益金用於發展殘疾人福利事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安排部分體育彩票公益金用於開展殘疾人體育活動。

第五條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對殘疾人進行優待扶助。

第二章勞動就業優待扶助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殘疾人就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實行集中就業與分散就業相結合的方針,採取多種措施,拓寬殘疾人就業渠道,開發適合殘疾人就業的公益性崗位,保障殘疾人就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社區服務事業,應當優先考慮殘疾人就業。

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多方面籌集資金,組織和扶持農村殘疾人從事種植業、養殖業、手工業和其他形式的生產勞動。

對從事農業生產勞動的農村殘疾人,有關部門應當在生產服務、技術指導、農用物資供應、農副產品收購等方面給予幫助。

第八條國家機關考錄公務員,國有企業和事業單位招聘職員,同等考錄或者招聘條件下應當優先錄用殘疾人。

第九條鼓勵殘疾人自願組織起來就業或者自謀職業。對自主擇業、自主創業的殘疾人,按照國家規定給予信貸等方面扶持。

殘疾人申請從事個體工商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優先核發營業執照,有關部門應當在經營場地等方面給予照顧,並按照規定免收管理類、登記類和證照類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殘疾人個人從事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所得收入,免徵增值稅。殘疾人個人從事商業經營月銷售額達不到 5000元的,經稅務部門核准,免徵增值稅。

開辦盲人保健按摩機構,稅務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減免稅費。

第十條福利企業安置盲、聾、啞及肢體殘疾人員,由稅務部門按照有關規定,根據盲、聾、啞及肢體殘疾人員占企業生產人員總數不同的比例,分別給予相應的稅收優惠。

第十一條用人單位招用殘疾人職工,應當依法與其簽訂勞動契約或者服務協定,為殘疾人職工辦理社會保險。

用人單位辭退殘疾人職工、解除與殘疾人職工的勞動契約或者服務協定,應當報當地縣級以上殘疾人聯合會備案。

對依靠殘疾人職工或者其配偶一人工資收入維持家庭生活的,用人單位非因單位撤銷、解散、停產、破產,不得安排殘疾人職工或者其配偶下崗。

第十二條各類殘疾人職業培訓機構應當開展針對失業殘疾職工、有勞動能力和就業願望的殘疾人的就業再就業前的免費技能培訓。

第三章生活醫療優待扶助

第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下列殘疾人採取生活保障措施:

(一)對有重度殘疾人、多個殘疾人的家庭及其他特困殘疾人家庭,在原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基礎上,根據分類施保的原則,適當提高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補差額;

(二)對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又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無贍養、撫養、扶養能力的殘疾人,給予供養、救濟;

(三)對在城市生活無著流浪乞討的殘疾人,當地救助站應當及時救助。

第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幫助農村貧困殘疾人改善居住條件。

對符合政府廉租住房條件的城鎮貧困殘疾人家庭,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將其納入政府廉租住房制度範圍。

因城市建設規劃拆遷殘疾人房屋,當地人民政府應當本著方便殘疾人生活的原則妥善安置。

第十五條殘疾人憑《殘疾人證》進入公園、動物園、 烈士陵園、文化館、博物館、美術館、展覽館、體育場館、 文化活動中心和科技活動中心等公共文化體育場所,享受減免費用的優待。具體辦法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規定。

殘疾人憑《殘疾人證》免費進入收費公共廁所。

盲人讀物免費郵寄。

第十六條殘疾人憑《殘疾人證》就醫,掛號、繳費、化驗、取藥等予以優先,鄉鎮衛生院、社區醫療服務機構和縣級以上公立醫院應當減免普通掛號費;貧困殘疾人憑《殘疾人證》和縣級以上殘聯出具的家庭貧困證明就醫,二級以上公立醫院適當減免醫療費。

第十七條居住在城市或者農村的殘疾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向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按照規定享受醫療救助:

(一)持有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發放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憑證,享受低保待遇的;

(二)持有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發放的農村五保供養證的;

(三)重點優撫對象。

殘疾人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但家庭貧困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逐步將其納入醫療救助範圍。

第四章文化教育優待扶助

第十八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的規定,保障適齡殘疾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

第十九條適齡殘疾兒童、少年和殘疾人的子女接受義務教育,應當就近入學。異地就學的殘疾兒童、少年和殘疾人的子女就學由流入地政府負責安排。

家庭貧困的殘疾學生、貧困殘疾人的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免費領取教科書;屬於寄宿生的,由當地人民政府補助生活費。

第二十條普通高級中等學校、高等院校、成人教育機構等非義務教育的學校,不得拒絕招收符合國家規定的錄取標準的殘疾考生入學,並應當減免家庭貧困的殘疾學生、貧困殘疾人的子女的學費、雜費、住宿費。

接受中高等教育的家庭貧困的殘疾學生、貧困殘疾人的子女,享受優先領取助學金的待遇,所在學校應當優先受理其國家助學貸款申請。考入高等院校的貧困殘疾學生,按照省有關規定享受一次性救助和學年救助。

第二十一條各類教育培訓機構應當減免家庭貧困的殘疾學生的學費、雜費、住宿費。

第二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和社會組織應當採取下列措施,滿足殘疾人的精神文化需求:

(一)通過廣播、電影、電視、報刊、圖書、網路等公共媒體,反映殘疾人生活,為殘疾人服務;

(二)公共媒體無償刊登、播出反映殘疾人事業的公益廣告。

第二十三條殘疾人參加縣級以上殘聯、文化、體育部門組織的排練、演出或者訓練、比賽期間,所在單位應當給予支持並保證其享受在崗時的工資、獎金、福利等待遇。

對在殘疾人奧運會、殘疾人世界錦標賽、遠南(亞洲)殘疾人運動會、全國殘疾人運動會等重大競技體育比賽中獲得金銀銅牌的殘疾人運動員,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第五章其他社會保障優待扶助

第二十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扶持農村有勞動能力的殘疾人脫貧列入扶貧開發計畫,在項目和資金安排上予以優先照顧。

第二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按照規定免徵殘疾人康復、教育、勞動就業等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第二十六條鼓勵從事公共服務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開辦方便殘疾人的優惠服務項目,減免生活困難的殘疾人家庭的電話費、燃氣費、水費、電費、有線電視收視費等費用。

第二十七條有條件的縣(市、區)和設區的市級以上公共圖書館設立盲文及盲人有聲讀物圖書室。有條件的電視台開辦手語節目。

第二十八條殘疾人搭乘各類交通工具,憑《殘疾人證》優先購票、優先搭乘,代步專用輔助器具免費攜帶;盲人、二級以上肢體殘疾人憑《殘疾人證》免費乘坐市內公共運輸工具。

第二十九條公共服務場所應當設有方便殘疾人的無障礙設施。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在公共停車場免費停放。

第三十條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殘疾人,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服務。涉及殘疾人申請追索贍養費、撫養費、勞動報酬、工傷賠償及撫恤金等法律事務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優先受理;貧困殘疾人申請辦理公證,持有《殘疾人證》和縣級以上殘聯出具的家庭貧困證明的,公證機構應當減免公證費。

第三十一條新建、擴建、改建城市道路、公共建築和居住區等,應當按照城市道路和建築物無障礙設計規範的要求,進行無障礙設計和建設。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未按本規定給予殘疾人優待扶助的政府相關部門,由本級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通報批評,並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未按本規定給予殘疾人優待扶助的相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相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第三十三條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規定騙取殘疾人優待扶助的,由負責優待扶助工作的相關主管部門給予警告,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縣級以上殘疾人聯合會負責對本規定的實施進行日常的監督檢查,並有權建議相關主管部門對違反本定的單位和個人作出處理。

第三十五條縣級以上殘疾人聯合會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所在單位應當責令其改正,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給不符合殘疾人標準的人員發放《殘疾人證》的;

(二)在殘疾人優待扶助工作中出具虛假的家庭貧困證明的。

第三十六條單位或者個人給殘疾人合法權益造成財產損失或者其他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七條本規定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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