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安徽省禁止賭博條例的決定

1986年3月1日安徽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 根據1989年1月28日安徽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的《關於修改的決定》修正。

安徽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精神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實際需要,決定對《安徽省禁止賭博條例》作如下修改和補充:

一、第二條“賭博是違法的”,修改為:“賭博是危害社會的違法行為”。

二、第三條修改為:“查處賭博應貫徹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教育為主,處罰為輔,教育多數,懲辦少數。”

三、第六條修改為:“參加賭博活動,為賭博活動提供條件、巡風放哨,或者在查禁賭博活動中為參賭人通風報信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經批評教育不改的,處二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款。”

四、第七條修改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單處或者並處六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或者依照規定實行勞動教養:”

(一)多次賭博,賭資數額較大的;

(二)在公共場所賭博的;

(三)流竄賭博、賭資數額大,尚不夠刑事處罰的;

(四)窩賭抽頭或者在賭場上以各種方式為參賭人提供較大賭資的;

(五)利用賭博進行詐欺,尚不夠刑事處罰的;

(六)抗拒、阻礙國家工作人員或治安管理人員依法查禁賭博活動,尚未採用暴力、威脅手段的。"

五、第八條修改為:“參與賭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從重處罰:

(一)經常賭博,屢教不改的;

(二)國家工作人員、企業事業單位幹部和城鄉基層幹部參與賭博的;

(三)脅迫、誘騙未成年人進行賭博活動的;

(四)對檢舉人、證人打擊報復的。”

六、增加下列內容,作為第九條:“參與賭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或者免予處罰:

(一)主動交待賭博行為,有悔改表現的;

(二)檢舉、揭發他人,協助禁賭,有立功表現的;

(三)由於他人脅迫或者誘騙的。”

七、第九條調整為第十條。

八、第十一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一款:“國家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鄉村、街道基層組織應採取有力措施,加強宣傳教育,組織正當文娛活動,防止、禁止賭博。”

九、第十二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受到治安處罰者,所在單位或主管部門應同時給予行政處分。”

十、第十五條修改為:“對違反本條例,應受到治安處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規定的程式裁決、執行;科處罰款、沒收財物的,應由公安機關發給罰沒憑證,罰沒的款物按規定全部上繳財政。”

十一、第十八條修改為:“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過去我省有關禁止賭博的規定同時廢止。”

此外,根據本決定對條款的順序作相應的調整。

《安徽省禁止賭博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正,重新公布。

安徽省禁止賭博條例(修正)

(1986年3月1日安徽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 根據1989年1月28日安徽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的《關於修改的決定》修正)

第一條 為嚴禁賭博活動,維護城鄉社會秩序,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精神,結合本省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凡以獲利為目的,以財物作賭注比輸贏的活動,都是賭博行為。賭博是危害社會的違法行為,應予禁止。

第三條 查處賭博應貫徹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教育為主,處罰為輔,教育多數,懲辦少數。

第四條 賭場上的賭資、賭具和贏得的財物,一律沒收。賭場上輸欠、借欠的賭債,一律廢除。

第五條 初次賭博或賭博財物數額較少的,應予批評教育,責令具結悔過。

第六條 參加賭博活動,為賭博活動提供條件、巡風放哨,或者在查禁賭博活動中為參賭人通風報信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經批評教育不改的,處二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款。

第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單處或者並處六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或者依照規定實行勞動教養:

(一)多次賭博,賭資數額較大的;

(二)在公共場所賭博的;

(三)流竄賭博、賭資數額大,尚不夠刑事處罰的;

(四)窩賭抽頭或者在賭場上以各種方式為參賭人提供較大賭資的;

(五)利用賭博進行詐欺,尚不夠刑事處罰的;

(六)抗拒、阻礙國家工作人員或治安管理人員依法查禁賭博活動,尚未採用暴力、威脅手段的。

第八條 參與賭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從重處罰:

(一)經常賭博,屢教不改的;

(二)國家工作人員、企業事業單位幹部和鄉村、街道幹部參與賭博的;

(三)脅迫、誘騙未成年人進行賭博活動的;

(四)對檢舉人、證人打擊報復的。

第九條 參與賭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或者免予處罰:

(一)主動交待賭博行為,有悔改表現的;

(二)檢舉揭發他人,協助禁賭,有立功表現的;

(三)由於他人脅迫或者誘騙的。

第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

(二)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國家工作人員或治安管理人員依法執行查禁賭博公務的。

第十一條 國家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鄉村、街道基層組織應採取有力措施,加強宣傳教育,組織正當文娛活動,防止、禁止賭博。

國家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鄉村、街道基層組織的領導幹部和主管人員對本單位、本轄區賭博活動放任不管的,應予批評或行政處分。

第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受到治安處罰者,所在單位或主管部門應同時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三條 利用執行禁賭公務之機,敲詐勒索,謀取私利,侵吞賭資、賭具的,依法從嚴懲處。

第十四條 對依法執行禁賭公務,成績顯著的,以及積極檢舉、揭發或制止賭博活動的人員,由當地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或所在單位予以表揚、獎勵。

第十五條 對違反本條例,應受到治安處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規定的程式裁決、執行;科處罰款、沒收財物的,應由公安機關發給罰沒憑證,罰沒的款物按規定全部上繳財政。

第十六條 本條例由公安機關組織實施。

第十七條 本條例具體套用的問題,由安徽省公安廳解釋。

第十八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過去我省有關禁止賭博的規定同時廢止。

地方性法規(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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