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定區司法局

(三)管理全區公證、律師、法律援助和司法鑑定等工作;管理全區基層司法所工作,指導全區基層法律服務所工作。 指導各鄉鎮(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及有關部門專業性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工作。 6、負責法律援助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監督檢查工作。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省、市有關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及規章;擬定司法行政規範性檔案,編制全區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長期規劃、年度工作計畫,並組織和監督實施。
(二)制定全區全區法制宣傳教育規劃和依法治理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各鄉鎮(街道)、區屬各部門和各行各業的法制宣傳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
(三)管理全區公證、律師、法律援助和司法鑑定等工作;管理全區基層司法所工作,指導全區基層法律服務所工作。
(四)指導管理全區人民調解工作;協調管理全區刑釋解教人員安置幫教、社區矯正工作
(五)管理司法行政系統黨的建設、隊伍建設、精神文明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
(六)承辦區委、區政府和省、市司法行政上級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司法局內設5個職能股、室、中心,協調管理實誠律師事務所和安定區公證處,下設21個基層司法所。
(一)辦公室
負責起草司法行政工作中長期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畫並監督實施;負責全局綜合性檔案、報告的起草和局機關其它股、室、處、所、中心的文稿審核;負責局機關重要會議、重大政務活動的組織和上級交辦工作的協調、督辦;負責文秘、文電收發、文書檔案、保密安全、政務信息、工作目標、對外聯絡、宣傳、接待等工作;負責局機關固定資產、基本設施、裝備器材管理及警車維修和安全行車工作;負責局機關社會公益活動、行政事務和後勤保障工作。
(二)法制宣傳教育股(與“區依法治區辦公室”合署辦公)
1、區依法治區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宣教股,實行“一套人馬,兩項職能”的運行機制。負責全區法制宣傳教育、依法治理工作,以及全區司法行政工作的宣傳教育;
2、負責全區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的組織實施、監督檢查和協調指導;草擬法制宣傳教育整體規劃和年度實施計畫,提交局務會議研究並報區委區政府決定後組織實施;組織開展法制宣傳教育活動和有關培訓、考試、考評等工作;
3、負責全區依法治區工作的組織實施、監督檢查、協調指導; 草擬依法治區整體規劃和年度實施計畫,提交局務會議研究並報區委區政府決定後組織實施; 組織開展依法治理活動和有關培訓、考評等工作;
4、組織健全全區法制宣傳教育、依法治理工作的各項規章制度、運行機制和考核體系;組織開展工作總結、考核及獎懲,提交局務會議研究後,報送區委區政府作出決定;
5、負責全區司法行政工作的執法依據、形勢任務、工作情況、先進事跡的宣傳教育;
6、協助區人民法院管理人民陪審員工作;
7、承辦省、市業務部門、區委區政府和局機關領導交辦的其它事項。
(三)基層股(與“全區刑釋解教人員安置幫教辦公室"、“全區社區矯正辦公室”合署辦公)
1、負責管理全區基層司法所的工作;
2、負責指導全區人民調解工作的日常管理工作;
3、負責監督、管理和指導全區基層法律服務所的執業活動; 辦理有關業務管理工作;
4、負責監督、管理和指導全區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執業活動; 辦理有關業務管理工作;
5、負責監督檢查基層法律服務業務收費、經費管理情況,並協助審計機關進行審計監督;對違法違紀行為進行受理立案、調查取證、依法處理或上報上級機關處理;
6、負責開展基層司法所長、司法助理員、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人民調解員的業務培訓;
7、協調管理社區矯正工作;協調管理和指導刑釋解勞人員安置幫教工作;辦理有關業務管理工作;
8、根據上級業務部門的委託或法律授權,以及局長的安排或局務會議的決定,辦理其它工作事項。
(四)執法監督股
1、負責全區司法行政系統的法制工作;
2、負責審查全區司法行政工作的規範性檔案,提交局務會議研究並報區政府決定後監督實施;
3、負責全區司法行政系統的執法檢查工作;承辦行政處罰聽證、行政複議、行政訴訟、國家賠償和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工作;
4、負責區公證、律師、法律援助、司法鑑定等法律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執業質量、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的監督檢查工作;
5、負責公證、律師、司法鑑定的有關行政管理工作;
6、根據上級業務部門委託或法律授權,以及局長的安排或局務會議的決定,辦理其它工作事項。
(五)法律援助中心 、
1、負責監督管理全區的法律援助工作。指導各鄉鎮(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及有關部門專業性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工作。辦理法律援助的有關行政管理工作。
2、負責受理、審查法律援助申請,指派或者安排人員為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3、監督律師事務所和公證處及其律師和公證員依法履行法律援助義務。
4、負責法律援助制度的宣傳活動和社會捐助活動;組織開展法律援助諮詢活動和志願者服務活動。
5、負責與民政等部門聯繫確定公民經濟困難標準,確定法律援助辦案補貼標準。審查辦理法律援助辦案補貼費的支付工作。
6、負責法律援助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監督檢查工作。對在法律援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提出表彰獎勵建議;對法律援助工作中的違法違紀行為進行調查,提出處理意見;
7、根據上級業務部門的委託或法律授權,以及局長的安排或局務會議的決定,辦理其它工作事項。
(六)公證處
貫徹執行有關公證工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依法辦證,即證明法律行為和有法律意義的事實、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辦理與公證相關的其他法律事務。
(七)實誠律師事務所
負責辦理受理的刑事辯護、民事、行政案件代理等法律服務工作,擔任政府、企業公民的法律顧問,辦理法律援助案件,代寫法律文書,進行法律諮詢。負責本律師事務所從事法律服務人員的職業道德、職業紀律教育,擬定各項管理制度並負責組織實施。
(八)基層司法所
司法所是區司法局在鄉鎮(街道)的派出機構,是管理司法行政工作的職能部門,實行直接管理,完成區司法局委派的各項業務工作。司法所的職責是協助轄區鄉鎮(街道)人民政府開展普法學習,法制宣傳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負責轄區內的司法行政執法檢查、監督工作;指導、管理轄區人民調解工作,參與重大疑難民間糾紛的調處工作;指導、管理基層法律服務工作;協助有關部門進行司法鑑定工作;協助配合有關部門開展對刑滿釋放和解除勞動教養人員的過渡性安置和幫教工作;助配合有關部門開展社區矯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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