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縣村級公益事業建設一事一議籌資籌勞管理辦法

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表決後形成的籌資籌勞方案,由參加會議的村民或者村民代表簽字。 (四)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審議通過的籌資籌勞決議形成後,報鄉鎮人民政府初審,縣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複審。 (五)村民有依照本辦法履行一事一議籌資籌勞的義務。

第一條 為規範全縣村級公益事業建設一事一議籌資籌勞工作,加強農民負擔監督管理,保護農民合法權益,加快農村公共基礎設施建設,促進農村基層民主政治建設和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轉發農業部村民一事一議籌資籌勞管理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07〕4號)、《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湖南省村內一事一議籌資籌勞辦法(試行)〉的通知》(湘政發〔2005〕17號)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一事一議籌資籌勞(以下簡稱籌資籌勞),是指為興辦村民直接受益的集體生產生活等公益事業,按照本辦法規定、經民主程式確定的村民自願出資出勞的行為。
第三條 籌資籌勞堅持“村民自願、量力而行、共同受益、民主決策、上限控制、程式規範、使用公開”的原則。
第四條 縣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全縣村民籌資籌勞的監督管理工作。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籌資籌勞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興辦村民直接受益的集體生產公益事業需要村民出資出勞的,應當採取一事一議的形式。政府鼓勵一事一議籌資籌勞,並對一事一議籌資籌勞建設項目給予一定的資金補助,實行籌補結合。
第六條 籌資籌勞的適用範圍
(一)村內農田水利基本建設、道路修建、植樹造林、農業綜合開發有關的土地治理項目和村民認為需要興辦的集體生產生活等其他公益事業項目。
(二)對符合當地公益事業建設規劃,相鄰村共同直接受益的集體生產公益事業建設項目(如左右岸同渠、上下游共渠的渠道和塘壩的新建、清淤、維護,村連村之間道路的建設、保養等),先以村級為基礎議事,涉及的村所有議事通過後,報經縣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可納入籌資籌勞的範圍。
(三)屬於明確規定由各級財政支出的項目,以及償還債務、企業虧損、村務管理等所需費用和勞務,不得列入籌資籌勞的範圍。
(四)籌資籌勞的議事範圍為建制村。
第七條 籌資籌勞的對象和上限標準
(一)籌資的對象為本村戶籍在冊人口或者所議事項受益人口。上限標準為每年每人最高不超過15元。但在列為國家和省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期間,原則上不向村民籌資。
(二)籌勞的對象為本村戶籍在冊人口或者所議事項受益人口中的勞動力。所籌勞務按本村勞動力計算(男性18-55周歲、女性18-50周歲),每年每個勞動力最多不超過10個標準工日。向村民籌勞,只限於適合村民直接投工的項目,不得以籌勞名義變相集資。嚴禁強制村民以資代勞。村民自願以資代勞的,由本人或者其家屬向村民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可以以資代勞,由村民委員會僱請其他勞動力完成投工,以資代勞工價按省人民政府規定的標準執行。
(三)五保戶、現役軍人不承擔籌資籌勞任務;退出現役的傷殘軍人、在校就讀的學生、孕婦或者分娩未滿一年的婦女不承擔籌勞任務。
(四)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當事人提出申請,經符合規定的民主程式討論通過,給予減免:
1.家庭確有困難,不能承擔或者不能完全承擔籌資任務的農戶可以申請減免籌資;
2.因病、傷殘或者其他原因不能承擔或者不能完全承擔勞務的村民可以申請減免籌勞。
第八條 籌資籌勞的程式
(一)需要村民出資出勞的項目、數額等事項,要經村民會議討論通過,或者經村民會議授權由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
(二)每年年初,籌資籌勞事項可由村民委員會提出,也可由1/10以上的村民或者1/5以上的村民代表聯名提出。
對提交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審議的事項,會前應當向村民公告,廣泛徵求意見。提交村民代表會議審議和表決的事項,會前應當由村民代表逐戶徵求所代表農戶的意見並經農戶簽字認可。
召開村民會議,要有本村18周歲以上的村民過半數參加。召開村民代表會議,要有代表2/3以上農戶的村民代表參加。
村民委員會在召開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前,應當做好思想發動和動員組織工作,引導村民積極參與民主議事。在議事過程中要充分發揚民主,吸收村民合理意見,在民主協商的基礎上進行表決。
村民會議所擬籌資籌勞方案應當經到會人員的過半數通過。村民代表會議表決時按一戶一票進行,所擬方案應當經到會村民代表所代表的戶過半數通過。
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表決後形成的籌資籌勞方案,由參加會議的村民或者村民代表簽字。
人數較多、居住分散的村,可以以村民小組為單位或者分片召開村民會議進行議決。
(三)相鄰村村民共同直接受益的籌資籌勞項目,由受益村協商、鄉鎮人民政府協調,按照分村議事、申報、管理資金和勞務的辦法實施。
(四)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審議通過的籌資籌勞決議形成後,報鄉鎮人民政府初審,縣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複審。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縣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方案的7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對不符合籌資籌勞適用範圍、議事程式以及籌資籌勞限額標準的,縣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提出糾正意見。
第九條 籌資籌勞的管理
(一)村民委員會要及時將經縣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批准的籌資籌勞事項、標準、數額,造具到戶花名冊,並分戶填制由省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統一印製的《農民負擔與補貼監督卡》,於當年4月底前發放到戶,村民依卡出資出勞。村民委員會要張榜公布籌資籌勞的事項、標準、數額。
(二)一事一議所籌資金屬於集體資金,由村民委員會依卡收取,並向出資人出具合法票據。
(三)村民委員會要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對一事一議所籌資金要單獨設立賬戶、單獨核算、專款專用。所籌資金只能用於所議集體生產公益事業項目,不得挪作他用,更不得用於村級管理費開支。村民民主理財小組負責對籌資籌勞情況實行事前、事中、事後全程監督。籌資籌勞的管理使用情況經民主理財小組審核後,定期張榜公布,接受村民監督,並接受上級業務主管部門的監督。
(四)一事一議所籌勞務由村民委員會根據集體生產公益事業工作進度統一調度,原則上安排在農閒季節進行。村民委員會對所籌勞務要加強管理,制定合理的勞動定額,以提高勞動效率。項目結束後,要對各戶所出勞務進行決算,並按統一工價平衡找補。
(五)村民有依照本辦法履行一事一議籌資籌勞的義務。對無正當理由不承擔籌資籌勞義務的村民,村民委員會應當進行說服教育,也可以按照村民會議通過的符合法律法規的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進行處理。
(六)由村民籌資籌勞開展村內集體生產生活等公益事業建設的,政府採取項目補助、以獎代補的辦法給予支持,實行籌補結合。
對政府給予獎補資金的籌資籌勞項目,在進行項目審核、審批時,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應就項目籌資籌勞是否符合村民一事一議的有關規定進行審查,並參與對項目籌資籌勞和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
使用一事一議籌資籌勞財政獎補專項資金,應當按照有關專項資金管理辦法進行管理。
(七)籌資籌勞項目完成後,村民委員會必須在30個工作日內辦理好項目決算,並向村民理財小組和鄉鎮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提交決算報告。決算報告經村民理財小組審查通過後,要向村民公布。重點公布計畫籌資籌勞情況、實際籌資籌勞情況、減免情況、資金使用詳細項目及金額等。
(八)對村民有異議的決算報告,村民委員會應負責解釋,經解釋後民眾仍不滿意的,縣、鄉鎮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應進行複查或專項審計。
(九)跨年度一事一議項目的決算,可採取分段決算,即以年度為時段,一年一決算,定期公布;也可一次性決算(所跨年度在3年內),即待項目全部實施完畢後再決算公布,但在年度財務公開時,應將其執行情況單列公布。
(十)鄉鎮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籌資籌勞納入村級財務公開內容,並對所籌集資金和勞務的使用情況進行專項審計。村民意見較大的,縣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應組織專門力量進行重點審計,一旦發現問題,要按財務管理有關規定嚴肅處理。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要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十一)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平調、挪用一事一議所籌資金和勞務;不得擅自立項或者提高標準向村民籌資籌勞;不得以一事一議為名設立固定的籌資籌勞項目。
村民或者村民委員會有權拒絕違反規定的籌資籌勞要求,並向鄉鎮人民政府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舉報。
(十二) 違反本辦法規定要求村民或者村民委員會組織籌資籌勞的,縣級以上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提出限期改正意見;情節嚴重的,應當向行政監察機關提出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的建議;對村民委員會成員,由處理機關建議村民會議依法罷免或者作出其他處理。
(十三)違反本辦法規定強行向村民籌資或者以資代勞的,縣級以上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將收取的資金如數退還村民,並依照本辦法本條第十二款規定對相關責任人提出處理建議。
(十四)違反本辦法規定強制村民出勞的,縣級以上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按照當地以資代勞工價標準,付給村民相應報酬,並依照本辦法本條第十二款規定對相關責任人提出處理建議。
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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