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道規定
辦票人群
《鐵路旅客運輸規程》第20條規定:在普通大、專院校(含國家教育主管部門批准有學歷教育資格的民辦大學)、軍事院校,中、國小和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就讀,沒有工資收入的學生、研究生,家庭居住地和學校不在同一城市時,憑附有加蓋院校公章的減價優待證的學生證(國小生憑書面證明),每年可享受四次家庭至院校之間的半價硬座客票、加快票和空調票。新生憑錄取通知書、畢業生憑學校書面證明可買一次學生票。
華僑學生和港澳台學生按照上述規定同樣辦理。
發售學生票時應以近徑路或換乘次數少的列車發售。
購票時間
鐵道部、教育部日前聯合出台《學生往返票管理辦法》,首次明確限定學生票辦理時間為寒假12月1日至3月31日,暑假6月1日至9月30日。學生在其他時間乘車將不能享受票價半價優惠。
特別提醒
學生票網上預定不同普通票預售期限制,也就是說學生在上述假期時間內,購買學生票預售期不只20天。具體預售天數可能會因鐵道部門規定而變化,詳細請關注每年假期時鐵道部門相關規定公告。
購買方式即在購票時點擊查詢學生票。
不能發售情況
1.學校所在地有學生父或母其中一方時;
2.學生因休學、復學、轉學、退學時;
3.學生往返於學校與實習地點時;
4.學生證未按時辦理學校註冊的。
5.學生證優惠乘車期間更改但未加蓋學校公章的。
6.沒有“學生火車票優惠卡”、“學生火車票優惠卡”不能識別或者與學生證記載不一致的。
發票原則
《鐵路旅客運輸辦理細則》第17條規定:發售學生票要求出示相應的證件外,還應按如下原則發售:
(1)普通大、專院校,中、國小和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是指符合政府教育部門所規定的年限、學期和課程等制度並輕相應級別的教育機關註冊的院校,不包括各類職工大學、電視大學、業餘廣播大學、函授學校。
(2)“沒有工資收入的學生”,是指沒有固定工資收入的學生。學生有無工資收入,由學校確定,鐵路憑學校發給的減價優待證售票。如能夠確認有工資收入的學生持減價優待證購票時,車站可以拒絕發售學生票,並通知學校處理。
(3)學生父、母都不在學校所在地,並分兩處居住地,由學生選擇其中一處,並登記在學生減價優待證上。如學生父母遷居時,根據學生申請,經學校確認,可將學生減價優待證上的乘車區間更改並加蓋公章或更換新證。學生回家後,院校遷移或調整,也可憑學校證明和學生減價優待證,發售從家庭所在地到院校新所在的學生票。
(4)學生每年僅限於購買四次單程減價票,當年未使用的次數,不能留作下年使用。
(5)學生票應按近徑路發售,但在直達列車後換車次數,不能留作下年使用。
(6)在乘降所上車的學生(其減價優待證上註明上車地點不為乘降所),可以在列車上售給全程學生票,並在減價優待證相當欄內,有列車長註明“某年某月某日乘某某列車”,加蓋名章,作為登記一次乘車次數。
(7)超過減價優待證上記載的區間乘車時,對超過區間按一般旅客辦理,核收全價。
(8)華僑學生和港澳台學生回家時,車票發售至其他地方旅遊觀光或探親訪友時,在規定的次數內可發售學生票,由學校所在地車站和返程站售票時各加蓋依次站名戳以記錄售票次數。
(9)符合減價優待條件的學生無票乘車時,除補收票款外,同時應在減價優待證上登記蓋章,作為依次乘車次數。
補充規定
1、2000年7月3日第152號電報《關於嚴格按<客規>發售學生票的通知》(2000年第258號電報)
由於學生證管理和社會辦學存在一些問題,給準確發售學生票帶來了難度,為解決這一問題,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1)《客規》中“正規院校”是指納入國家統一招生計畫、統一考試錄取入學、有教育部批准的學歷教育資格的學校。
(2)學生票限定在寒假12月1日-次年3月31日、暑假6月1日-9月30日期間發售,其他時間不再發售學生票。學生票的發售範圍只限普通硬座票、普通硬臥票和動車組二等車(75折)。軟座(臥)、動車組一等車不發售學生票。
(3)學生票應嚴格按照規定的期間發售,不能變更發、到站,也不能分段購票。
(4)應屆畢業生購買學生票時,必須憑學校書面證明,不得憑派遣證購票。
(5)對學生實習、舉辦夏令營或其他社會實踐活動,不得發售學生票。
(6)發售學生票必須在“減價優待證”上登記購票次數。
(7)發現有塗改“減價優待證”或一人持兩個以上學生證的,可以暫扣學生證並通過車站通知其學校,拒絕發售其學生票。
(8)對學生證丟失後補發的學生證,補發證當年不予發售學生票。
2、運營客營電48號電《關於發售學生聯程票的通知》
隨著聯網售售票範圍的擴大和售票系統軟體功能的不斷完善,異地票的發售範圍不斷擴大。為此,自即日起,允許發售學生聯程票、往返票,但必須在購票站能購買到中轉換乘站或折返站有席位或輔位的車票時方可發售。除此之外,學生票仍不得分段售票。
發售學生往返票的車站須在學生減價優待證同時加蓋兩個名章,第二個站名章後註明(返)字。
3、運營客營電1220號電報:
受一些因素影響,北京、上海、黑龍江等地有少數大、專院校推遲到10月份以後開學。考慮到情況特殊,凡有上述情況發生,由學校所在地和學生家庭所在捷運路局共同確認後,通知車站發售學生票。發站因上述情況發售的學生票,沿途站車和到站不得再補收票款。
購買程式
一、2015年春運北京學生票購買程式:
1、各院校在規定時間內通過網際網路提交學生票集體訂單,不用預交票款。
2、鐵路部門在集中配票後,學生可登錄指定網站,通過本人身份信息查閱訂票兌現結果。
3、訂票配票成功後,學生可根據個人實際情況和時間並就近選擇車站視窗、自助售票機、火車票代售點付款取票。
二、提交學生票訂票時間:
各大院校集中提交學生票訂單時間為12月5日8時至12月14日22時。
三、學生取票時間:
學生自主確認,取票時間為12月16日8時至12月22日20時前。屆時,學生可登錄12306網站,輸入相關信息線上查詢兌票結果,通過車站視窗、自助售票機、代售處取票。12月22日20時取票結束,未取車票將自動統一返回票庫對外發售。
四、其他注意事項:
1、新的辦票方式還實現“雙向選擇”,如果學生臨時有事,認為所訂車票、車次和日期不符合本人意願,也可放棄取票,全過程不產生費用。
如果學生已付款取票,需要退票、改簽,則按鐵路部門有關規定辦理。
2、換取車票時,請務必攜帶好二代身份證原件,及附有學生優惠卡的學生證原件,使用軍隊學員證訂票的院校學生攜帶軍隊學員證原件。按照《高等學校學生購火車票使用優惠卡的通知》規定,無學生優惠卡的學生不得辦理學生票。學生持票乘車時,車站和列車乘務人員將查驗學生證。
優惠卡
2004年11月16日鐵道部辦公廳、教育部辦公廳聯合頒布《關於高等學校學生購火車票使用優惠卡的通知》(辦運發73號)規定,自2004年寒假起,高等學校中符合購買火車票硬座半價條件的學生,一律憑優惠卡購票乘車。
通知要求各高等院校:
一要嚴格按照《鐵路旅客運輸規程》對學生票的規定,做好學生證和火車票優惠卡的管理和使用工作,因沒有優惠卡影響學生乘車的,由學校負責。
二積極配合鐵路部門做好學生票發售工作,教育學生購票和乘車要自學遵守鐵路規章規定。
三是學生火車票優惠必須貼於學生證內空白部位,無空白處的貼在插入封皮的任何一面,封皮遮擋無礙(封皮與內頁分開的不能帖於封皮),但一經貼上就不能揭下重貼。四是學生火車票優惠卡中已儲存購票數4次,以後學生註冊時由學校在優惠卡中按每年4次增輸。
購票事項
注意事項
1、同學們,學生火車票優惠卡不能識讀時,不發售學生票。大家應當妥善保管火車票優惠卡。寒、暑假前,到學校指定地點對火車票優惠卡進行檢測,不能識讀時,應按學校規定辦理換卡手續。
2、如果需要購買的車票已經超過您的減價優待證上記載的優惠乘車區間乘車時,對超過區間按一般旅客辦理,須購買全價車票。
3、同學們在回家或返校時,如果需購買聯程票或全程旅行中一段需乘坐其他交通工具時,在優惠乘車區間內且不繞道的原則上,經確認後可以分段購買學生票。分段購票時,只核減一次次數後,其餘各段不再核減次數。
4、當每年鐵道部公布可以購買學生票的日期後,在此日期,學生只能購買座票,即硬臥和軟臥不可被購買,只有在正常預售期內才能購買硬臥和軟臥。
2014春運學生票發售
2014全國春運學生火車票2013年12月20日起開售。學生可通過12306網站、電話訂票,或到車站售票視窗、鐵路代售點購買2014年2月24日前的往返車票。提醒:請攜帶有效身份證件和學生優惠卡;自助售(取)機僅發售開車前19天-57天的學生車票。
辦理辦法
一般條例
第一條 本辦法適用於普通高等學校(含學歷教育的民辦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承擔研究生教育任務的科學研究機構(以下簡稱科研機構)、軍事院校和中學國小在校就讀,家庭居住地和學校不在同一城市,沒有工資收入的學生。
第二條 普通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科研機構、軍事院校在校學生憑註明乘車區間、加蓋學校公章、貼有火車票電子優惠卡(以下稱優惠卡)的學生證,中國小生憑學生證及學校書面證明每年可購買四次家庭居住地到學校的往返火車硬座半價客票、加快票和空調票(簡稱學生票或學生往返票);動車組列車只售二等座車學生票,學生票為全價票的75%。新生憑錄取通知書、畢業生憑學校書面證明可購買一次學生票。
第三條 學生票乘車時間限定為每年的暑假6月1日至9月30日、寒假12月1日至3月31日。
第四條 學生往返票按近徑路發售,返程票票面註明“學返”字樣。學生同時購買往、返程票時由學校所在地車站對優惠卡次數進行兩次核減;購買聯程票或乘車區間涉及動車組列車的,可分段購票。學生票分段發售時,由發售第一段車票的車站在優惠卡中劃銷次數,中轉站憑上一段車票售票,不再劃銷乘車次數。
第五條 學生往返票每年暑假和寒假集中辦理兩次,鐵路局、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及高等學校共同配合,於每年的5月20日及11月10日前完成客流調查工作。
第六條 學生往返票原則上由學校所在地車站組織各學校集中辦理,剩餘車票車站設專口發售。
第七條辦理學生往返票的車次,由鐵路局在集中辦理學生票前向相關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公布。學生在學校所在地購買返程票的乘車站原則上為列車的始發站。
第八條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協調各學校做好學生運輸工作,通過錯開學校放假時間、錯開鐵路客流高峰期,保證學生均衡運輸。
第九條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建立學生基礎信息資料庫,並於每年11月前根據招生情況予以更新,向鐵路局提供學生客流基礎資料(格式見附屬檔案1),為鐵路局預測學生客流流向、流量,合理安排運力提供參考依據。
第十條 各學校指定具體部門負責學生票辦理工作,與車站建立聯繫制度,集中提交學生往返乘車計畫(格式見附屬檔案2、3),協助車站辦理本校學生購票工作。
第十一條 辦理學生票不得向學生收取任何附加費用。
第十二條 集中辦理的學生票原則上不辦理退票,特殊情況需退票時,由學校集中辦理。
第十三條 客票代售點原則上不得辦理學生返程票。
第十四條 各鐵路局要根據本辦法制定學生返程票操作規程,並予以公布。
第十五條本辦法由鐵道部運輸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鐵道部辦公廳2007年9月7日印發
假期情況
1.暑假
學生往返票集中辦理時間為:每年6月25日至7月5日;學生在學校所在地車站自行購買返程車票(返校)時間為:每年7月6日至7月30日。
集中辦理期限(乘車日期):學生往程票為:7月1日至7月20日、學生返程票為:8月20日至9月10日。
2.寒假
學生往返票集中辦理時間原則為:放假前20至10天;學生在學校所在地車站自行購買返程車票(返校)時間為:放假前9天至放假後5天。學生往返票辦理的具體辦理時間和車站,由鐵道部與教育部在每年10月學生運輸工作協調會後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