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號簡介
學位是標誌被授予者的受教育程度和學術水平達到規定標準的學術稱號。我國學位分學士、碩士、博士三級,學位證書編號是由於現代信息技術發展,對所頒發的學位證書予以編號便於管理。
編號規則
根據國務院學位委員會2005年8月25日下發的《國務院學位委員會關於調整學位證書編號方式的通知》精神,學位證書編號方式調整如下:
一、普通博士、碩士、學士學位證書(以下簡稱三級學位證書)編號調整為16位數:前五位為學位授予單位代碼;第六位為授予學位的級別,博士為2,碩士為3,學士為4;第七至第十位為授予學位的年份,如:2006年為2006;後六位為學位授予單位授予學位人員的順序號碼。
二、普通學士學位中的“雙學位”和“第二學位”證書,分別在第十一位用一個漢語拼音字母“S”和“E”加以區別,其餘與普通學士學位證書編號方式相同。總位數為16位。
三、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所獲學位證書,在起始位置加“C”,與普通學士學位證書加以區分,其後續編號為16位數。自考生所獲學位證書,第十一位用漢語拼音字母“Z”標明,其餘與成人學士學位相同。總位數為17位。
四、專業學位證書編號 位置印有漢語拼音縮寫的“Z”字樣,其後續編號改為16位數。除第十一位根據不同專業學位用一個漢語拼音字母加以區別外,其餘與普通三級學位證書編號方式相同。具體字母為: 法律碩士(F)、教育碩士(Y)、工程碩士(C)、建築學碩士和學士(J)、農業推廣碩士(A)、獸醫博士和碩士(B)、臨床醫學博士和碩士(L)、口腔醫學博士和碩士(D)、公共衛生碩士(G)、公共管理碩士(E)、工商管理碩士(S)、工商管理碩士EMBA(I)、會計碩士(K)
五、攻讀兩課教師、中職教師、高校教師所獲取的碩士學位證書的編號,在起始位置用“Q”與其他學位證書 加以區別,後續編號方式與普通碩士學位證書編號 相同。
六、具有研究生畢業同等學力人員所獲學位證書的編號,在起始位置用“T”與其他學位證書加以區分,後續編號方式與普通三級學位證書編號相同。總位數為17位。
七、來華留學人員所獲學位證書的編號,在起始位置用“L”與其他學位證書加以區分,後續編號方式與普通三級學位證書編號相同。總位數為17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