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生平
1689年,孟德斯鳩出生於法國波爾多附近的拉伯烈德莊園的貴族世家中。自幼受過良好教育。曾任律師、波爾多議會議長。1707年,19歲時獲法學學士學位,出任律師。1709年,第一次在巴黎遊歷。1714年,開始擔任波爾多法院顧問。1716年,繼承了波爾多法院院長(孟德斯鳩的祖父、伯父一直占有這個職務)職務,並獲男爵封號。孟德斯鳩博學多才,對法學、史學、哲學和自然科學都有很深的造詣,曾經撰寫過許多有關論文。[1]
1721年孟德斯鳩化名“波爾·馬多”發表了名著《波斯人信札》。這部書通過兩個波斯人漫遊法國的故事,揭露和抨擊了封建社會的罪惡,用諷刺的筆調,勾畫出法國上流社會中形形色色人物的嘴臉,如荒淫無恥的教士、誇誇其談的沙龍紳士、傲慢無知的名門權貴、在政治舞台上穿針引線的蕩婦等。書中還表達了對路易十四的憎恨,說法國比東方更專制。這部書受到了普遍歡迎。
1726年,孟德斯鳩出賣了世襲的波爾多法院院長職務,遷居巴黎,專心於寫作和研究。漫遊了歐洲許多國家,特別是在英國呆了兩年多,考察了英國的政治制度,認真學習了早期啟蒙思想家的著作,還當選為英國皇家學會會員。1728年起到奧、匈、意、德、荷、英等國作學術旅行,實地考察其社會政治制度和其它情況。1731年回國後專門從事著述。[1]
1734年發表《羅馬盛衰原因論》,利用古羅馬的歷史資料來闡明自己的政治主張。
1748年,孟德斯鳩最重要的也是影響最大的著作《論法的精神》發表。這是一部綜合性的政治學著作。這部書受到極大的歡迎,兩年中就印行了22版。孟德斯鳩反對神學,提倡科學,但又不是一個無神論者和唯物主義者,孟德斯鳩是一名自然神論者。孟德斯鳩最重要的貢獻是對資產階級的國家和法的學說作出了卓越貢獻,孟德斯鳩在洛克分權思想的基礎上明確提出了“三權分立”學說;孟德斯鳩特彆強調法的功能,孟德斯鳩認為法律是理性的體現,法又分為自然法和人為法兩類,自然法是人類社會建立以前就存在的規律,那時候人類處於平等狀態;人為法又有政治法和民法等。孟德斯鳩提倡資產階級的自由和平等,但同時又強調自由的實現要受法律的制約,政治自由並不是願意做什麼就做什麼。孟德斯鳩說“自由是做法律所許可的一切事情的權利;如果一個公民能夠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為其他的人也同樣會有這個權利。”其中還提出了“地理環境決定論”,認為氣候對一個民族的性格、感情、道德、風俗等會產生巨大影響,認為土壤同居民性格之間,尤其同民族的政治制度之間有非常密切的聯繫,認為國家疆域的大小同國家政治制度有極密切的聯繫。
1750年,為《論法的精神》辯護,回擊批評。
1755年,孟德斯鳩於旅途中染病,去世。[1]
個人著作
《波斯人通信集》(LettresPersanes,1721年)也被翻譯成《波斯人信札》。《論羅馬盛衰的原因》(ConsiderationssurlescausesdelagrandeurdesRomainsetdeleurdecadence,1734年)
《論法的精神》(Del'espritdeslois,1748年)[2]
政治觀點
孟德斯鳩雖為貴族,卻是法國首位公開批評封建統治的思想家,孟德斯鳩突破“神授君權”的觀點。認為人民應享有宗教和政治自由。認為決定法的精神和法的內容是每個國家至關重要的。保證法治的手段是“三權分立”,即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分屬於三個不同的國家機關,三者相互制約、權力均衡。“三權分立說”對於1787年的《美國憲法》、1791年-1795年的《法國憲法》和1792年的《普魯士法典》的制定工作產生重大的影響,也完全否定了當時法國社會的三個基石:教會﹑國會和貴族。孟德斯鳩是一個自然神論者。孟德斯鳩公開承認上帝是世界的始因,認為上帝是世界的“創造者和保養者”,但又認為世界受自然規律的支配,上帝不能改變自然規律,它的活動同樣要受自然規律的制約。孟德斯鳩在自然神論外衣的掩蓋下,揭露和批判了天主教會和僧侶的無恥罪行,指出了宗教世界觀對人類社會的危害,猛烈抨擊了宗教裁判所迫害異教徒的殘暴行為,提出了各種宗教之間應該互相寬容、和睦相處、互不干擾、互相尊敬的主張。
孟德斯鳩在社會歷史觀方面是一個唯心主義者,認為人類歷史的命運歸根結底要以個別政治活動家(主要是立法者)的意志為轉移。孟德斯鳩特彆強調地理因素在人類社會發展中的作用,認為地理環境,特別是氣候、土壤和居住地域的大小,對於一個民族的性格、風俗、道德、精神面貌、法律性質和政治制度,有著決定性的影響作用。孟德斯鳩這種地理環境決定論雖然是錯誤的,但卻具有反宗教神學的性質,它企圖證明:社會的歷史發展進程不是由上帝的意志決定的,而是由自然界本身的原因決定的。
孟德斯鳩站在新興資產階級的立場上,對封建專制主義進行了無情的揭露和深刻的批判,主張進行社會改革,建立以“開明君主”為首的君主制即君主立憲制,用三權分立的辦法來限制君主的權力,剝奪君主及其政府干預司法事務的權力,以保障人民的政治自由和生命財產的安全。
孟德斯鳩的社會政治理論尤其是關於分權和法制的學說,對18世紀法國資產階級革命以及其孟德斯鳩國家的資產階級革命運動產生過相當巨大而又深刻的影響,對中國資產階級改良派也產生了相當大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