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職責
二、代表市政府行使勞動和社會保險的監督檢查職權,制定勞動和社會保險的監督檢查規範並監督執行。
三、擬定我市促進城鄉就業的基本政策和措施;規劃、指導 勞動力市場的發展,組織建立、健全就業服務體系;擬定企業下崗職工的分流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的規則、政策,組織實施再就業工程,制定職業介紹機構的管理規則;擬定農村剩餘勞動力開發就業、跨地區有序流動的政策和措施並組織實施;按分工擬定市內中國公民出境就業和境外公民入孟就業的管理政策;制定有關機構經辦向外國企業駐孟代表機構選派中方雇員業務的管理辦法;制定外國在孟機構從事勞動力招聘中介、諮詢和培訓業務的資格管理辦法。
四、根據國家頒布的職業分類、職業技能標準和行業標準,組織擬定具體實施辦法;實施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制度;制定在職職工技能培訓和失業人員、企業下崗職工再就業培訓以及就業訓練中心、社會力量舉辦的職業培訓機構的規劃並擬定相關政策;制定全市職業技能人才培養、表彰、獎勵和職業技能競賽的規則、政策和措施;制定全市勞動預備制度實施辦法,指導職業培訓機構的師資隊伍建設,制定職業技能培訓機構的評估認定製度。
五、制定我市勞動關係調整的基本規則,建立和完善勞動關係調整體系;制定全市勞動契約、集體契約制度的實施規範;負責全市勞動和社會保險監察工作,依法查處各類違法行為;依照國家規定的企業職工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政策,擬定相關實施辦法並監督實施;負責政策性安置和調配工作;參與擬定“農轉非”政策。
六、擬定全市企業職工工資的巨觀調控政策和措施以及工資確定辦法;負責全市最低工資標準測算和組織實施;擬定全市行業工資收入調節政策和國有企業經營者收入分配政策;發布勞動力市場工資指導價位;制定本市企業工資指導線;審核市屬企業的工資總額和主要負責人工資標準。
七、制定勞動爭議處理制度和勞動仲裁的規範、規則;會同有關部門處理與勞動爭議相關的集體上訪、罷工和突發事件。
八、擬定我市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社會保險的基本政策、基本標準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九、制定我市社會保險基金收繳、支付、管理、運營的政策和辦法;對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提出審核意見;對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實施行政監督;制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管理規則和基金運營機構的資格認定標準;制定社會保障服務體系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審查認定有關機構承辦補充保險業務的資格。
十、制定我市機關、事業、企業單位和社會團體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的政策和補充保險承辦機構資格認定標準;審查認定有關機構承辦補充保險業務的資格;負責市直單位及四城區醫療保險管理、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工作。
十一、承擔全市勞動和社會保險的統計和信息工作,組織建設全市勞動和社會保險信息網路,定期發布勞動和社會保險事業統計公報、信息資料及發展預測報告。
十二、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機構設定
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工作職責,孟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內設五個行政科室和四個下屬事業單位。
一、辦公室
辦公地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二樓
工作職責:綜合協調局機關政務工作;負責綜合性工作;負責文秘、保密、機要、檔案、會務、財務、信息、宣傳、安全、接待工作;管理局屬國有資產;負責機關業務學習安排和組織工作;擬定全市勞動保障系統幹部教育培訓的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承辦機關行政事務,組織處理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案件;負責局機關和局屬單位的人事管理,組織實施幹部考核、任免、調配和技術職稱評聘工作;負責機關及局屬單位政治學習和思想教育工作;管理和指導本局及局屬基層的老幹部工作;負責做好本局計畫生育和組織實施民眾性文體活動工作;組織指導機關及局屬單位精神文明建設;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勞動保障監察和法制科(掛基金監督科牌子)
辦公地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五樓
工作職責:擬定勞動保障監督檢查工作規範,指導和監督全市勞動保障監察工作;依法行使勞動保障監督檢查權,對全市企事業單位執行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情況進行指導、監督;負責市直屬、省、部屬駐孟用人單位的勞動保障監察工作;指導、參與全市勞動保障重大違法案件的查處和跨區違法案件協調處理工作;擬定依法行政規則並實施執法監督;負責普法工作及勞動和社會保險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的宣傳工作。
擬定全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管理規則,擬定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制度,建立健全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網路,對社會保險基金的征繳、管理、使用情況實施監督檢查;對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提出審核意見;實施社會保險內部審計規則和內部審計人員資格認證制度;建立並管理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系統,受理投訴舉報,查處基金管理方面的重大違紀事件;認定投資機構運營社會保險基金的資格;擬定社會保險承辦機構資格認定標準,認定有關機構承辦補充養老保險、補充分醫療保險業務的資格並對承辦的補充保險基金實施監督。
三、勞動爭議仲裁和信訪科(掛孟州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公室牌子)
辦公地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五樓
工作職責:負責管理全市勞動保障爭議仲裁工作,擬定勞動保障爭議處理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協調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與企業調解委員會和人民法院之間的關係;建立仲裁員培訓制度;會同有關部門處理市直和跨區的勞動保障爭議案件和全市重大、疑難勞動保障爭議案件;負責勞動和社會保險信訪工作;會同有關部門處理與勞動保障爭議有關的集體上訪、罷工和突發事件。
四、勞動保險科
辦公地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四樓
工作職責:擬定鄉鎮辦事處及市直單位、垂直部門養老保險、失業保險的規劃、改革方案和發展規劃並監督實施;擬定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費確定辦法和基金征繳規則;擬定基本養老金領取條件和企業職工退休辦法;擬定基本養老、失業保險待遇項目和給予付標準;貫徹執行養老保險費用社會統籌政策、個人帳戶管理政策並監督實施,擬定基本養老、失業保險基金管理規則;擬定失業人員的登記、發證、調查、統計等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貫徹執行失業人員疾病、死亡的有關待遇政策;貫徹執行死亡職工遺屬待遇和非因工傷殘職工待遇政策的給付標準並監督實施;擬定補充養老保險規則並監督實施;擬定養老保險社會化管理服務事業發展規劃;會同有關方面做好失業保險和養老保險、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銜接工作。
擬定鄉鎮辦事處及市直單位、垂直部門醫療、工傷、生育保險基本辦法、改革方案和發展規劃並監督實施;擬定醫療、工傷、生育保險費率確定辦法、基金征繳辦法、待遇項目和給付標準;擬定醫療、工傷、生育保險費用社會統籌辦法、醫療保險個人帳戶管理辦法;擬定醫療、工傷、生育保險基金管理規則;擬定工傷保險待業差別費率;組織擬定基本醫療保險、工傷醫療、生育醫療的藥品、診療和醫療服務設施範圍及支付標準;組織擬定定點醫院、藥店的管理辦法及費用結算辦法;擬定補充醫療保險的規則;擬定勞動能力鑑定、工傷認定辦法及勞動鑑定機構管理規則;擬定城鎮企業職工疾病、工傷、停工治療和女職工生育期間的待遇政策和標準;負責離休人員、老紅軍的醫療管理;負責市直單位和企事業單位醫療保險管理工作和勞動能力鑑定的有關事宜。
五、行政事項服務科
辦公址地:市征政服務中心勞動局視窗
工作職責:負責統一受理、辦理行政許可事項。具體負責以下行政許可和行政服務事項的辦理及報批工作。
行政許可事項兩項:社會力量舉辦職業技能培訓的教育機構審批,開辦職業介紹機構許可核發。
行政服務事項九項:職工退休退職;職工工傷病退申報;退休職工死亡待遇;企業錄用、辭退職工和勞動契約;企業開設工資預備戶;企業工資集體協定;企業基本工資制度和調資方案;職工調動;退役義務兵安置。
六、社會醫療保險中心
辦公地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二樓
工作職責:負責全市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基金的征繳和管理;負責對全市定點藥店、定點醫院的管理;負責辦理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相關支付手續;負責受理我市勞動能力鑑定申報,並報焦作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鑑定。
七、行政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辦公室
辦公地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二樓
工作職責:負責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征徼管理和離退休人員養老金的發放;負責辦理機關事業單位參保人員養老保險關係的轉移、接續和中斷等手續;負責對機關事業單位繳費工資的稽核工作。
八、勞動就業局
辦公地址及電話
失業保險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五樓
就業辦公室: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五樓
培訓中心: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六樓
勞務市場辦公室:勞動保障局一樓大廳視窗
工作職責:負責全市企業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工作;負責對企業在職職工的下崗失業職工進行職業技能培訓;負責對全市勞動市場的審批和管理;負責對全市待業職工的登記和管理;為全市企業和職工提供服務。
九、勞動保障監察大隊
辦公地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五樓
工作職責:負責宣傳貫徹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和有關政策;監督檢查用人單位遵守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的情況;受理對違反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和行為的檢舉、控告;依法處理違反勞動和保障法律、法規的行為。
服務承諾
勞動和社會保障工作關係到農村剩餘勞動力、下崗失業人員、離退休人員、企業職工和社會各類弱勢群體。為進一步轉變工作作風、服務民生,使各項工作更加貼近辦事民眾,特向社會公開如下承諾:
一、實施限時辦結制。凡是基層單位和民眾到職能部門辦事,屬於本部門職責範圍內的事項,符合規定、手續齊全的馬上辦理;特殊情況,急事急辦,特事特辦,做到今日事今日畢;重大問題需集體研究的,必須給來辦事人說明,並告知辦理時限,在承諾期限內辦結;不能辦理的事件,必須有明確意見,向來辦事人員解釋清楚。
二、實施首問負責制。首問責任人要認真履行首問責任,對來訪辦事人做到主動詢問,熱情應答,積極服務,對屬本科室職責範圍內的事情,能辦理的抓緊辦;不能立即辦的,要說明原因,或請示領導後,給予明確答覆。對不屬於本科室職責範圍的,要向當事人講明情況,並介紹到有關科室辦理,對老弱病殘者,要負責領到承辦科室。
四、實施AB崗工作制。每個工作崗位設定2名經辦人員相互替補,保證每個工作崗位自始至終有工作人員為民眾辦事。。"A"、"B"崗加強協調和配合,做好業務交接工作,保證不出差錯,不互相推諉,不影響辦事效率。
五、推行政務公開陽光服務 。在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服務大廳設立版面,實行辦事內容、辦事程式、辦理許可權、辦理時限、收費標準“五公開”。
六、實行責任追究制。我局工作人員在工作中違反政務公開,服務承諾有關規定受到民眾投訴,經查證屬實者,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誡勉談話、警告或調離執法崗位。違反黨紀政紀者按規定處理。
對上述承諾,歡迎社會各界給予批評監督。對署名投訴舉報的,15日內向投訴舉報人反饋查辦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