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昌縣國土資源局

孝昌縣國土資源局前身為孝昌縣計畫統計與土地局,1996年7月分設孝昌縣土地管理局,2002年3月與孝昌縣地質礦產局合併,組建孝昌縣國土資源局。

單位概況

內設機構

1、局機關。內設辦公室、規劃耕保股、地籍管理股(加掛行政服務股牌子)、土地利用管理股、人事股、財務股6個股室。

2、直屬事業單位6個。其中:副科級事業單位5個,分別為孝昌縣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局、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心、土地收購儲備中心、土地整理中心、城區分局,股級事業單位1個,即孝昌縣土地勘測規劃院。

人員編制

機關核定行政編制11名。直屬事業單位共核定事業編制69名。國土資源所共核定編制52名。

(三)人員現狀

全系統共有幹部職工207人,其中在職人員200人,退休人員7人。

1、局機關現實有47人,其中在職34人,退休2人,離崗退養11人。在職人員中有21人為事業單位借用人員。

2、直屬事業單位現實有81人,其中在職75人,退休3人,離崗退養3人。

3、國土資源所現實有78人,其中在職48人,退休3人,離崗退養和停薪留職27人。

(四)資金渠道

縣局機關每年定額財政撥款,直屬事業單位和國土資源所經費來源均為自收自支。

(五)國土資源所建設

國土資源所共13個,均為縣局派出機構。1999年6月實行了縣鄉垂直管理,2005年10月進行了人事制度改革。按照部、省廳和孝感市局完善體制提高素質活動的統一要求,對各國土資源所採取“縣局投一點,鄉鎮支持一點,自己籌措一點”的辦法,狠抓基礎設施建設,紮實開展了基層國土資源所標準化建設工作,全面提升基層所服務質量和效率。截止目前,已有6個國土資源所被孝感市國土資源局評為“優秀所”,6個被評為“合格所”。

基本職能

(一)承擔保護與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的責任。組織擬訂全縣國土資源發展規劃,開展國土資源經濟形勢分析,研究提出全縣國土資源供需總量平衡的政策建議,參與縣巨觀經濟運行、區域協調、城鄉統籌的研究,提出涉及國土資源的調控建議。編制並組織實施國土規劃,擬訂並組織實施國土資源領域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和循環經濟的政策措施。

(二)承擔規範全縣國土資源管理秩序的責任。擬訂全縣有關國土資源管理、地質環境保護的規範性檔案並監督實施;制定全縣國土資源調查評價技術規程,擬訂國土資源開發利用標準。指導全縣國土資源行政執法工作,調查處理國土資源重大違法案件。

(三)承擔最佳化配置國土資源的責任。編制和組織實施全縣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保護和利用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計畫。指導和審核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組織編制縣級礦產資源、地質勘查和地質環境等規劃以及地質災害防治、礦山環境保護等其他有關的專項規劃並監督檢查規劃執行情況。參與報國務院、省、市、縣政府審批的涉及土地、礦產的相關規劃的審核。

(四)負責規範國土資源權屬管理。依法保護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組織承辦和調處重大權屬糾紛,指導土地確權,承擔各類土地登記資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匯交管理,提供社會查詢服務。

(五)承擔全縣耕地保護的責任,確保規劃確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面積不減少。牽頭擬訂並實施全縣耕地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基本農田保護,監督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指導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耕地開發的監督工作。組織實施土地用途管制、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徵用,承擔報國務院、省、市、縣政府審批的各類用地的審核、報批工作。

(六)承擔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資源和提供全縣土地利用各種數據的責任。擬訂並按規定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交易和政府收購管理辦法;建立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等政府公示地價制度,會同農業部門監督管理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制定禁止和限制供地目錄、劃撥用地目錄等,承擔報國務院、省、市、縣政府審批的改制企業的國有土地資產的處置。

(七)承擔規範國土資源市場秩序的責任。監測土地市場和建設用地利用情況,監管地價,規範和監管礦業權市場,組織對礦業權人勘查、開採活動進行監督管理,規範和監管國土資源相關社會中介組織和行為,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八)負責礦產資源開發的管理,依法管理礦業權的報批登記發證和轉讓登記,組織編制實施礦業權設定方案。管理礦業權評估和全縣地質資料匯交,負責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礦產地儲備、壓覆礦產資源管理工作。監督管理地熱、礦泉水資源開發利用。

(九)負責管理地質勘查行業和礦產資源儲量,組織實施全縣地質調查評價、礦產資源勘查,管理縣級地質勘查項目,組織實施縣級重大地質勘查專項,管理地質勘查單位資質。

(十)承擔地質環境保護的責任。組織實施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質遺蹟、礦業遺蹟等重要保護區、保護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過量開採對地質環境造成危害和污染,承擔城市地質、農業地質、旅遊地質的勘查、評價工作。

(十一)承擔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的責任。組織並指導應急處置,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制訂並組織實施重大地質災害等國土資源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十二)依法徵收資源收益,規範、監督資金使用。依法組織土地、礦產資源專項收入的征管,配合有關部門擬訂收益分配製度,配合有關部門指導、監督全縣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資金的收取和使用。參與管理土地、礦產等資源性資產,參與管理縣出資形成的礦業權權益,負責有關資金、基金的預算和財務、資產管理與監督。

(十三)實施國土資源科技與外事工作規劃,推進國土資源科技進步,組織實施重大科技專項,推進國土資源信息化和信息資料的公共服務。

(十四)負責孝昌縣本級(含孝昌城區、開發區以及觀音湖旅遊度假區)規劃範圍內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的規劃、管理、保護與合理利用。

(十五)承擔上級交辦的其他事項。

機構設定

1993年6月建縣,縣計畫委員會設土地管理科(對外稱孝昌縣土地管理局)。

1996年9月,縣土地管理局從縣計委單列出來,成為政府組成部門。

1999年5月,縣土地管理局實現對12個鄉鎮土管所的垂直管理。

2001年11月,縣土地管理局與縣地礦局(縣計委下屬事業局)合併,在土地管理局基礎上增加地質礦產資源管理職能,組建孝昌縣國土資源局。現下設五股一室(規劃股、地籍管理股、土地利用管理股、地礦股、行政服務股、辦公室)、六個直屬單位(孝昌縣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局、孝昌縣地質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心、孝昌縣土地收購儲備、孝昌縣土地整理中心、孝昌縣國土資源局城區分局、孝昌縣土地勘測規劃院),共有幹部職工207人,其中在職人員200人,退休人員7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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