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七糶三

存七糶三之制,即為防止積穀霉變之制。 雍正十三年(1735)議準,各省根據地方氣候,定有糶賣之分數,不拘三七之例。 此外,存七糶三之制也有平糶壓抑米價的作用,清代常年平糶,均依存七糶三之率。

倉庫儲糧之制。清制,各省常平等倉之儲糧,例有儲額,為防止糧米積年霉變,每年應出陳易新。存七糶三之制,即為防止積穀霉變之制。康熙三十四年(1695) 定,江南積穀, 概以存七糶三為率,並著為通例,以此輪番更替。其因各地方濕燥不同,存糶之比例亦不盡相同。雍正十三年(1735)議準,各省根據地方氣候,定有糶賣之分數,不拘三七之例。其江蘇溧水等三十三州縣,安徽安慶等八府縣,浙江仁和等州縣,湖南湘陰等州縣及廣東、廣西、四川部分州縣,皆為存半糶半。浙江烏程等縣為存六糶四。如遇荒災之年,準其逾額平糶,若歲收價平,亦不必拘泥定例。此外,存七糶三之制也有平糶壓抑米價的作用,清代常年平糶,均依存七糶三之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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