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局職能
(一)組織擬訂全縣國土資源發展規劃和戰略;開展國土資源經濟形式分析,研究提出全縣國土資源供需總量平衡的政策建議;參與全縣巨觀經濟運行、區域協調、城鄉統籌和可持續發展的研究,貫徹實施國土資源領域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和促進循環經濟發展的政策措施。
(二)組織編制、修訂全縣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執行土地利用的年度計畫;承擔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工作;監督檢查各鄉鎮規劃、計畫執行情況、指導和審核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礦產資源規劃的編制和實施。
(三)負責規範國土資源權屬管理。依法保護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組織調處土地、礦產權屬糾紛;負責土地確權登記;承擔各類土地登記資料的管理,提供社會查詢服務。
(四)組織實施全縣耕地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基本農田保護,監督落實占用耕地補償制度,確保規劃確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面積不減少;指導和組織落實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耕地開發工作;組織實施土地用途管制、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徵用;承擔報國務院、省政府、市政府、縣政府審批的各類用地的審核、報批工作。
(五)組織土地資源調查、項目勘測、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 動態監測;組織縣級土地專項調查、地籍調查、登記和土地分等定級工作,承辦由縣人民政府頒發土地證書的土地登記工作;審核土地調查、登記中介機構資質。
(六)管理和監督城鄉建設用地供應、政府土地收儲、土地開發和節約集約利用;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政府收購收回、轉讓等管理辦法,建立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等政府公示地價制度;會同農業部門監督管理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執行和監督落實國家國有土地劃撥用地目錄、禁止和限制供地目錄。
(七)監測全縣土地市場和建設用地利用情況,監管地價;規範和監管礦業權市場,組織對礦業權人勘查、開採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八)負責礦產資源保護與開發利用的監督管理,依法管理探礦權、採礦權的審核登記和轉讓審核登記;負責組織實施國家規劃礦區和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內礦產資源進行管理;承擔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相關管理工作;組織編制實施礦業權方案。
(九)依法實施地質勘查管理和全縣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工作,實施全縣礦產資源儲量動態管理,承辦新發現礦種的申請事項,按規定監督管理國家出資的地質勘查項目;依法合理配置礦產資源,按規定管理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徵收與使用。
(十)組織實施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質遺蹟、礦業遺蹟等重要保護區、保護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監督檢查礦山地質環境的保護及恢復治理;承擔地質環境項目申報、審核與監管工作;組織實施並監管城市地質、農業地質、旅遊地質的勘查與評價;負責全縣地質環境監測工作,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的過量開採和污染而引起的地質環境問題。
(十一)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指導應急處置,制訂並組織實施重大地質災害等國土資源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十二)依法徵收國土資源收益和監管資金使用。依法組織土地、礦產資源專項收入的征管,配合有關部門擬訂收益分配製度,配合有關部門指導、監督全縣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資金的管理與使用;參與管理土地、礦產等資源性資產,參與管理國家出資形成的礦業權權益,負責國土資源有關資金、基金的預算和財務、資產管理與監督。
(十三)開展對外合作與交流,貫徹對外合作勘查、開採礦產資源政策,參與開發管理工作;依法審查礦產資源對外合作區塊。
(十四)負責對國土資源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十五)負責國土資源規劃、土地徵收轉用、土地使用權、及礦權交易等國土資源開發利用和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十六)負責國土資源執法動態巡查工作,依法組織查處國土資源違法案件。
(十七)負責查處違法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違法占用耕地、擅自改變土地用途、破壞、浪費和非法開採礦產資源等重大違法行為以及本部門違反國土資源管理法律法規行為。
(十八)負責國土資源系統的法制宣傳教育、有關國土資源規定和規章的制定審核及行政複議和應訴工作。
(十九)承辦縣政府、市國土資源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國土局領導介紹
局黨組書記、局長:張鵬飛
主持全面工作。分管財務征費稽查股、執法監察局、法規監察股。
副主任科員:李佐民
負責地籍管理、征費、土地整理、土地評估、土地交易工作。分管地籍管理股、土地整理中心、北山征費所、嫩中征費所、城鎮征費所及辦證大廳。
常務副局長:杜真誠
負責常務和鄉鎮國土資源所工作。分管辦公室、四個鄉鎮所及協管幹部管理工作。
副局長:李殿勇
負責土地利用、耕保、規劃、統征、土地收購儲備工作。分管土地利用、耕保、規劃股和統征服務部及土地收購儲備中心。
副局長:張威
負責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儲量和地質環境管理、 礦產資源重點項目推進及招商引資工作。分管礦產開發股、勘查環境管理股和嫩江縣地質礦山測繪所。
紀檢監察員:張先會
負責紀檢監察、行風評議、精神文明建設、目標考核工作。分管紀檢監察室,配合局長抓好礦產開發辦管理工作。
副主任科員:龐井新
國土局主要科室
(一)人秘股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管理、電子政務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安全保密、新聞宣傳、政務公開及規範性檔案備案工作;承擔機關資產管理等事務性工作;負責機關綜合協調、督察督辦工作;組織局年鑑史志的編輯與研究;開展國土資源經濟形式分析,研究提出國土資源供需總量平衡的政策建議;組織國土資源重大課題調研,承擔有關重要文稿及綜合類檔案的起草工作;協調和組織局內有關綜合研究工作; 受理民眾來信來訪,承辦、轉送信訪人提出的信訪事項,協調處理重要信訪事項,督促檢查信訪事項的處理。
(二)規劃、耕保、利用股
組織編制並實施全縣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規劃等綜合規劃;組織編制全縣土地資源開發、整理、復墾、保護等專項規劃;承辦項目建設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審核工作;編報、實施全縣土地利用年度計畫;承辦報批建設項目用地預審。
依據全縣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制訂落實耕地保護、基本農田保護措施;協調做好項目補償耕地、補劃基本農田工作;組織開展基本農田保護和占用耕地補償工作的監督檢查工作;會同縣財政部門編制呈批年度基本農田保護經費預算;實施年度耕地保護目標責任考核制度,確保全縣規劃的耕地保有量、基本農田保護目標的實現;協調組織編制、報批《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方案》;組織調查征地區片綜合地價實施情況,測算更新。
組織基準地價、標定地價更新評測,適時報批公布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報批、網上發布年度建設用地供地計畫及有關土地利用信息;負責具體編制報批全縣國有土地使用權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方案,批後網上及時公布供地或準予轉讓信息;協調組織實施供地程式,配合財務股收繳土地出讓收入等有關規費;依規劃審核報批農、林、牧、漁業用地;依規審核、備案設施農用地;審核、報批居民建房用地;組織、指導跟蹤檢查各類建設項目土地利用情況,實行項目建設用地驗收制度;負責集體建設用地流轉的管理。負責實施地價動態監測,指導土地市場管理;負責土地評估機構資格的初審及土地評估報告備案工作。指導土地收購儲備工作。
(三)地籍管理股
管理城鄉地籍和地政工作,組織全縣土地調查、統計、確權、登記、發證和土地動態信息監測工作;按規定完成地籍調查、土地利用現狀調查、土地專項調查、土地動態監測等工作計畫、技術規程規範;審核土地調查、登記中介機構的資質;負責地籍成果檢查驗收及上報審核工作,負責實施上級規定的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和權屬管理辦法,調處土地權屬爭議。
(四)礦產開發管理股
依據礦產資源規劃,承擔礦業權審核登記的管理工作;組織編制實施礦業權設定方案;承擔礦產資源保護和保護性開採特定礦種的管理事項;管理礦業權市場;調處礦業權權屬糾紛;依法管理礦產資源儲量評審、登記、統計工作;實施全縣礦產資源儲量動態管理;承辦新發現礦種的申請事項;負責礦產資源開採活動的監督管理。
(五)地質勘查環境股
依據礦產資源規劃,組織、編制全縣礦產資源勘查規劃,並按規定監督管理國家出資的地質勘查項目;負責礦產資源勘查活動的監督管理;監督管理地質環境保護工作;組織協調和監督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編制並組織實施嫩江縣地質災害防治、地質遺蹟保護規劃;負責地質災害防治相關資質審核;負責地質環境和地質災害勘查、評估、防治管理;組織協調地質災害整治工作;監督檢查礦山地質環境的保護及恢復治理,徵收礦山地質環境恢復保證金;負責全縣具有保護價值的地質遺蹟管理工作;承擔地質環境項目申報、審核與監管工作;監督地下水的過量開採和污染;負責全縣地質環境監測工作及礦泉水年檢工作。
(六)財務、征費、稽查股
組織擬定有關財務會計制度;管理各項規費、工作經費及各項專項經費;負責編制縣國土資源部門及直屬事業單位預算內、外資金決算,並對資金使用進行監督;執行土地有償使用費和礦產資源補償費有償使用制度;依法徵收土地出讓金、土地有償使用費、土地登記費、礦產資源補償費、礦業權價款、礦山地質環境恢復保證金、礦業保護基金、礦業權出讓轉讓金、土地證工本費等有關費用,並對收費情況進行管理與監督;負責征費票據的監督管理,對征費單位和人員進行監督審計;負責對直屬事業單位的財務監督和審計工作;依法稽查用地單位和礦山企業繳費過程中的違法行為;承擔綜合統計和局內專業統計歸口管理工作。
(七)法規監察股
負責組織對執行和遵守土地、礦產資源、地質環境法律、法規、規章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擬訂全縣土地、礦產、地質環境管理的有關規定和規章;組織開展對土地規劃、礦產資源保護規劃與利用規劃、農地徵用、土地徵用、土地資產處置、土地使用權交易、礦業權管理和轉讓、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國土資源有關費用和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徵收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依法組織查處違法案件,接待處理來信來訪和政府法規諮詢;負責國土資源系統的法制宣傳教育、有關國土資源規定和規章的制定審核及行政複議和應訴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