嫩江縣人民法院

機構簡介

嫩江法院近三年來全院先後有18個集體和36名個人獲得市級以上表彰獎勵。2008年度嫩江法院被省高院授予“優秀人民法院”稱號;2009年被黑河市中院評為隊伍建設先進單位;2010年被黑河市委授予“文明單位標兵”稱號。

內設機構職責

第一節 立案庭
第一條 立案庭主要工作職責
(一)提供訴訟指引。及時向當事人告知訴訟風險,正確交代訴訟權利義務,根據具體案件情況履行法律釋明義務,對當事人舉證進行指導,對不屬於法院主管的事項告知其向有關部門請求解決。
(二)負責立案審查。依法審查受理各類案件的告訴申訴立案工作,辦理支付令、訴前保全、公示催告以及特別程式案件。
(三)依規收取訴訟費用。嚴格執行司法救助制度,對符合訴訟費減、緩、免條件的進行審查,並報院長決定。每周末將本周內訴訟費收取情況以文字表格的形式詳細報告分管院長、院長。
(四) 負責信訪接待工作。積極掌握、匯報信訪動態,依法接待、處理民眾來信來訪並及時登記、審閱、處理和統計歸檔。
(五) 通報重大疑難案件受理情況。對領導機關批辦、交辦、過問的案件;群體性糾紛、集團訴訟以及涉及主導產業的案件在接到訴狀的當日,報告分管院長、院長。立案後報告分管院長、院長指定有關業務庭承辦。
(六) 負責案件流程管理,對超審限的案件予以通報。
(1)統一負責對各類案件的登記、審查、移送及全過程跟蹤管理工作;
(2)落實分管院長、院長關於案件調劑的安排,平衡各審判業務部門的工作量;
(3)庭前證據交換。立案後及時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證據交換;
(4)排期開庭。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確定開庭日期,排期後應當即將排期情況輸入電腦,並統一進行管理和監督;
(5)立案準備工作。在立案時要查實並確認雙方當事人的法律文書送達地址,由當事人在法律文書送達地址上籤名,並告知當事人在地址變更時及時告知法院。
(6)實施審限跟蹤監督。及時督促各審判庭將結案情況輸入電腦,每月對審結案件情況及超審限情況進行匯總通報,對審限將要屆滿或超審限的案件進行催辦、督辦,並報告院領導。
(7)參與綜合治理。認真處理、解決好民眾的來信、來訪,對在來信來訪中發現鬧事、群體上訪等影響社會穩定的苗頭時,應及時疏導處理並報告,消除影響社會穩定的因素;做好矛盾糾紛排查工作,對雙方當事人矛盾可能激化升級的案件糾紛,在做好疏導工作的同時及時向領導提出處理建議;根據立案中發現的問題及時向有關單位和部門通報情況。
(七)照本院規定,做好信息調研工作;
(八)完成院黨組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二條 工作要求
(一) 法定期限內的立案率不得低於立案總數的99%。
(二)立案正確率不得低於99%。二審裁定撤銷一審不予受理或管轄權異議的裁定,為一審錯誤立案。
(三)審理案件必須在法定期限內審結。需延長審限的,應及時報批。審限內結案率不得低於99%。
(四)裁判文書語言規範,說理清楚,不存在校對,印刷,裝訂錯誤等問題。
(五)按照上級法院規定的考核驗收標準,全面創建立案和信訪兩個文明視窗。
(六)及時掌握審判流程管理的情況,每季度向主管領導,研究室,審判監督庭等有關部門反饋一審案件抗訴和上級法院改判,發回重審的情況,充分發揮案件流程管理樞紐和審判信息中心的作用,為領導決策提供參考。
(七)認真完成院領導交辦的任務和應由本庭辦理的事項。
第二節 刑事審判庭
第三條 刑事審判庭主要工作職責
(一)審理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普通刑事案件;審理髮還重審的自訴案件;審理中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的普通刑事案件。
(二)做好訴訟指導工作,為當事人依法、充分、有效行使訴訟權利提供服務;
(三)做好日常接待工作,宣傳法律法規,耐心解答當事人和相關人員提出的法律問題,做好當事人的思想疏導和服判、息訴工作;
(四)按照本院規定,做好信息調研工作;
(五) 完成院黨組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四條 工作要求
(一)確保審理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程式合法。
(二)案件應當在法定期限內審結,不得超審限,並努力縮短案件審理期限,需延長審限的,應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履行審批手續。審限內結案率不得低於95%。
(三)裁判文書格式規範,表述清楚,說理充分,判項明確,具體,具有可執行性。
(四)訴訟信息錄入完整準確。
(五)要做好判後答疑和法律釋明工作,力爭服判息訴。
(六)保證歸檔案卷質量,不存在缺少訴訟材料,不及時補交材料,材料破損及簽名,案卷排序編號錯誤等質量問題。
(七)做好贓款贓物點收、入庫、發還、保管,上繳等工作。
(八)提高審判質量。防止因程式違法、處理明顯不公導致二審發還或改判。確保二審發改率低於1.5%。
(九)堅持嚴打方針,力求辦案質量、辦案效率和社會效果的統一。立足審判工作全面參與綜合治理,積極開展以案釋法的宣傳教育,完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跟蹤、回訪、考察等制度,擴大辦案社會效果。
(十)認真完成院領導交辦的任務和應由本庭辦理的事項。
第三節 民事審判第一庭
第五條 民事審判一庭主要工作職責
(一)依法審理本院管轄的第一審婚姻家庭、繼承糾紛案件,供用電、水、氣、熱物業管理服務契約糾紛案件,電信契約案件,房屋買賣糾紛案件,自然人與自然人之間的承攬、租賃、借貸、擔保、贈與、委託、行紀、居間契約及合夥糾紛等案件,審理本院管轄的第一審交通事故、醫療事故等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醫療服務契約糾紛案件,勞動爭議案件,不動產相鄰關係、宅基侵權糾紛案件,侵害姓名、名稱、名譽、榮譽及其他人身侵權案件,動物致人損害、產品質量責任等特殊侵權糾紛案件,其他應由本庭審理的人身、財產損害賠償案件;
(二)依法審理依照特別程式辦理的案件;
(三)依法審理上級人民法院指令管轄的民事案件;
(四)對本庭當事人提出管轄異議的案件依法進行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五)加強對人民法庭民事審判的指導工作,辦理人民法庭迴避或不便辦理的民事案件。
(六)強化訴訟調解。堅持依法自願調解,積極激發當事人的調解意願,充分利用每個可以通過調解化解矛盾糾紛的機會,切實做到能調則調、當判則判、調判結合、案結事了。力爭調解結案率不低於85%。
(七)做好訴訟指導工作,為當事人依法、充分、有效行使訴訟權利提供服務;
(八)做好日常接待工作,宣傳法律法規,耐心解答當事人和相關人員提出的法律問題,做好當事人的思想疏導和服判、息訴工作;
(九)按照本院規定,做好信息調研工作;
(十) 完成院黨組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六條 工作要求
(一)確保審理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程式合法。
(二)案件應當在法定期限內審結,不得超審限,並努力縮短案件審理期限,需延長審限的,應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履行審批手續。審限內結案率不得低於90%。
(三)裁判文書格式規範,表述清楚,說理充分,判項明確,具體,具有可執行性。
(四)訴訟信息錄入完整準確。
(五) 要做好判後答疑和法律釋明工作,力爭服判息訴。
(六) 保證歸檔案卷質量,不存在缺少訴訟材料,材料破損及簽名,案卷排序編號錯誤等質量問題。
(七)提高審判質量。防止因程式違法、處理明顯不公導致二審發還或改判。確保二審發改率低於1.5%。
(八)堅持以審判為中心,積極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擴大辦案效果,力求實現辦案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九)辦理院領導交辦的任務的其他應由本庭辦理的事項。
第四節 民事審判第二庭
第七條 民事審判二庭主要工作職責
(一)依法審理本院管轄的第一審買賣契約、建設工程契約、運輸契約、企業承包契約、企業租賃契約、農業承包契約、聯營契約、企業破產以及金融、票據、保險契約糾紛案件,法人、其他組織、個體工商戶相互之間的承攬、借款、租賃、擔保等契約糾紛案件,合夥組織對外發生的經濟糾紛案件;
(二)依法審理上級人民法院指令管轄的民商事案件;
(三)做好企業破產申請的審查及企業破產案件的立案報批工作,依法審查企業破產申請,認為應當立案的,按照規定呈報上級法院審批,上級法院批准立案的,及時通知告訴立案庭進行立案登記;
(四)對本庭當事人提出管轄異議的案件依法進行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五)加強對人民法庭民事審判的指導工作,辦理人民法庭迴避或不便辦理的民商事案件。
(六)強化訴訟調解。堅持依法自願調解,積極激發當事人的調解意願,充分利用每個可以通過調解化解矛盾糾紛的機會,切實做到能調則調、當判則判、調判結合、案結事了。調解結案率不低於85%。
(七)做好訴訟指導工作,為當事人依法、充分、有效行使訴訟權利提供服務;
(八)做好日常接待工作,宣傳法律法規,耐心解答當事人和相關人員提出的法律問題,做好當事人的思想疏導和服判、息訴工作;
(九)按照本院規定,做好信息調研工作;
(十) 完成院黨組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八條 工作要求
(一)確保審理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程式合法。
(二)案件應當在法定期限內審結,不得超審限,並努力縮短案件審理期限,需延長審限的,應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履行審批手續。審限內結案率不得低於90%。
(三)裁判文書格式規範,表述清楚,說理充分,判項明確,具體,具有可執行性。
(四)訴訟信息錄入完整準確。
(五)要做好判後答疑和法律釋明工作,力爭服判息訴。
(六)保證歸檔案卷質量,不存在缺少訴訟材料,材料破損及簽名,案卷排序編號錯誤等質量問題。
(七)提高審判質量。防止因程式違法、處理明顯不公導致二審發還或改判。確保二審發改率低於1.5%。
(八)堅持以審判為中心,積極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擴大辦案效果,力求實現辦案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九)辦理院領導交辦的其他應由本庭辦理的事項。
第五節 行政審判庭
第九條 行政審判庭主要工作職責
(一)依法審理第一審行政案件、行政賠償案件和上級法院指令管轄的行政案件;
(二)依法審理各類行政案件,對行政機關或其他權利人申請的非訴行政執行案件進行審查並作出是否予以執行的裁定。
(三)依法執行行政機關作出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行政處罰決定、行政處理決定;
(四)對本院受理的行政案件進行審查,發現不屬本院管轄的,依法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
(五)做好訴訟指導工作,為當事人依法、充分、有效行使訴訟權利提供服務;
(六)做好日常接待工作,宣傳法律法規,耐心解答當事人和相關人員提出的法律問題,做好當事人的思想疏導和服判、息訴工作;
(七)按照本院規定,做好信息調研工作;
(八) 完成院黨組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十條 工作要求
(一)確保審理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程式合法。
(二)案件應當在法定期限內審結,並努力縮短案件審理期限,需延長審限的,應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履行審批手續。審限內結案率不得低於90%。
(三)裁判文書格式規範,表述清楚,說理充分,判項明確,具體,具有可執行性。
(四)訴訟信息錄入完整準確。
(五)要做好判後答疑和法律釋明工作,力爭服判息訴。
(六)保證歸檔案卷質量,不存在缺少訴訟材料,材料破損及簽名,案卷排序編號錯誤等質量問題。
(七)提高審判質量。防止因程式違法、處理明顯不公導致二審發還或改判。確保二審發改率低於1.5%。
(八)立足行政審判工作實際,針對行政執法中帶有普遍性、傾向性的問題,適時舉辦專題講座,提出司法建議,促進行政執法的規範化。
(九)按照實施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的要求,主動參與依法治縣工作。
(十)辦理院領導交辦的其他應由本庭辦理的事項。
第六節 審判監督庭
第十一條 審判監督庭主要工作職責
(一)依法審理全院二審發回重審的各類案件,對院長交辦的複查案件進行審查,審理審委會討論決定再審的案件。
(二)依照本院審判質量監督管理辦法負責全院已審結、執結案件的抽查、評比、考核和通報。正確填報案件質量評查表格,及時發現案件中存在的程式和實體問題,每季度對案件質量進行一次書面通報。
(三)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案件複查、評查和再審。對本院各審判庭抗訴改判的原審案件進行複查,並將複查意見報請審判委員會研究討論,由審判委員會確定案件錯誤性質;
(四)針對全院已審結且裁定已生效的案件進行質量評查。在審判質量監督管理方面存在的問題進行調查研究,向院黨組、審判委員會提出改進的建議和措施,提供決策依據。
(五)做好訴訟指導工作,為當事人依法、充分、有效行使訴訟權利提供服務;
(六)做好日常接待工作,宣傳法律法規,耐心解答當事人和相關人員提出的法律問題,做好當事人的思想疏導和服判、息訴工作;
(七)按照本院規定,做好信息調研工作;
(八)完成院黨組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七節 基層人民法庭
第十三條 派出法庭主要工作職責
(一)做好立案登記工作。依法對本庭轄區的各類民事案件在立案庭審查立案後,及時對決定立案案件的當事人姓名、單位、案由、簡要案情進行登記,造冊,做好統計報表的基礎工作。
(二)做好審判工作。依法審理本庭轄區內的第一審婚姻家庭、繼承、宅基、相鄰關係、勞務契約、人身損害賠償、雇員損害賠償、合夥內部糾紛、土地使用權糾紛案件及法人與自然人之間、自然人與自然人之間的電信、郵政、買賣、承攬、租賃、借用、贈與、委託、擔保、飲食服務等契約糾紛案件等案件;
(三) 做好執行工作。依法執行本庭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書、調解書;
(四)對本庭當事人提出管轄異議的案件依法進行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五)指導轄區村民調解組織的工作;
(六)做好訴訟指導工作,為當事人依法、充分、有效行使訴訟權利提供服務;
(七)做好日常接待工作,宣傳法律法規,耐心解答當事人和相關人員提出的法律問題,做好當事人的思想疏導和服判、息訴工作;
(八)接受本院辦公室、立案庭、民一庭、執行局對相關工作的指導、監督;
(九)做好本庭所承辦案件統計和統計數據的報送;
(十)按照本院規定,做好信息調研工作;
(十一)完成縣法院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十四條 工作要求
(一)嚴格執行程式法、實體法和上級法院、本院的相關規定,確保實體公正、程式公正、操作規範,不斷提高立案工作、審判工作、執行工作質量和效率,努力推進本庭各項工作的規範化建設;
(二)全面參與綜合治理。經常與轄區黨委、人大、政府進行工作聯繫、溝通,結合工作實際,有針對性地安排、部署本庭全年綜治工作,每年至少發出司法建議2份,辦宣傳專欄3期以上,開展集中法制宣傳、法律諮詢服務1次以上,指導基層調解組織工作。
(三)提高辦案質量。堅持辦案質量、辦案效率和社會效果有機統一。防止因程式違法、處理明顯不公導致二審發還或改判。確保二審發改率低於1.5%。
(四)落實司法為民措施,推行審務公開,開展巡迴審,方便民眾訴訟,最大限度的減少民眾的訴訟成本支出。
(五)嚴格庭務管理,制度健全,庭容庭貌整潔,安排好節假日的投訴、處理工作,落實確保人民法庭安全的措施。加強車輛等各類裝備的管理、使用、維護,消除不安全隱患,減少管理、使用成本開支。
(六)確保審理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程式合法。
(七)案件應當在法定期限內審結,並努力縮短案件審理期限,需延長審限的,應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履行審批手續。審限內結案率不得低於90%。
(八)裁判文書格式規範,表述清楚,說理充分,判項明確,具體,具有可執行性。
(九)訴訟信息錄入完整準確。
(十)要做好判後答疑和法律釋明工作,力爭服判息訴。
(十一) 保證歸檔案卷質量,不存在缺少訴訟材料,材料破損及簽名,案卷排序編號錯誤等質量問題。
(十二)及時報結案件,做到卷宗、卡片、收費三統一。
(十三)完成結案任務。訴訟案件審結率不低於90%,案件執結率達85%,案件調解率高於85%,二審發回重審、改判率不超過1.5%。
(十五)辦理院領導交辦的任務及其他應由本庭辦理的事項;
第八節 執行局
第十五條 執行局主要工作職責
(一)依法執行本院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支付令,以及法律規定應由本院執行的仲裁文書、公證債權文書;
(二)依法執行外地法院委託本院執行的案件;
(三)依法執行上級法院指令本院執行的案件;
(四)依法執行各派出法庭依照本院規定移送執行庭執行的案件;
(五)依法做好委託執行工作;
(六)指導各派出法庭的執行工作;
(七)協助外地法院和本院行政庭、各派出法庭做好執行工作;
(八)做好執行程式中的指導工作,為當事人依法、充分、有效行使權利提供服務
(九)做好執行信訪接待工作,宣傳法律法規,耐心解答當事人和相關人員提出的法律問題,做好當事人的思想疏導和服判、息訴、罷訪工作,防止出現重大信訪案件;
(十)按照本院規定,做好信息調研工作;
(十一) 完成院黨組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十六條 工作要求
(一)堅持規範文明執行,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用活用足各種執行措施,嚴格履行採取強制措施的審批程式,在執行標的款的執行、兌付等環節中嚴格執行有關規定,保證程式合法、措施得力,依法履接受上級執行機構對本部門工作的指導監督,隨時請示匯報工作,取得上級執行機構的支持和配合;
(二)堅持辦案質量、辦案效率和辦案效果的有機統一。在執行工作中,應注意化解矛盾,穩定情緒,對涉及申請人人數較多或易引發不安定因素的執行案件,要制定預案並經批准後實施,防止在執行現場或法院內發生意外事件。
(三)建立集中統一執行,創新執行工作機制,增強執行工作抗干擾的能力。
(四)爭取黨委、人大、政府、政協等領導機關和相關部門對執行工作的重視、支持和配合,充分發揮法律和輿論的雙重壓力,促進執行工作外部環境的改善。
(五)加強對新形勢下執行工作的調查研究,積極推進執行工作改革和執行工作規範化建設,健全和完善執行工作機制,認真總結執行工作經驗,努力化解“執行難”;
(六)加強對執行法律法規及其他相關規定的學習及時總結執行工作經驗,研究提高案件執結率的方式、方法,宣傳執行工作取得的成績。堅持案件集體研討和重大疑難案件的請示匯報制度,不斷提高本庭執行隊伍的司法能力。
(七)執行案件必須在法定期限內執結。需延長期限的,應及時報批。法定期限內執結率力爭達85%。
(八)在執行過程中,發現判決,裁定,調解書,裁定書等法律文書有錯誤,應及時向主管院領導報告並依法暫緩執行。
(九)建立健全執行案件檔案的整理,裝訂和移交制度,併案規定及時錄入案件執行的有關信息資料。
(十)裁判文書語言規範,邏輯清楚,不存在校對,印刷,裝訂錯誤等問題。
(十一)做好執行案件統計和統計數據的報送工作。
(十二)辦理院領導交辦的任務的其他應由本庭辦理的項。
第九節 技術室
第十七條 技術室主要工作職責
(一)做好立案登記工作。對本院業務部門提出申請鑑定的各類案件審查後,及時對決定需要依法進行鑑定的案件的當事人姓名、案由、簡要案情進行登記,造冊,做好統計報表的基礎工作。
(二)做好審查工作。對業務庭向技術室移送的材料,設專人負責接受登記及簽收,並在二個工作日內對移送的材料進行審查。
(三)做好鑑定委託工作。在受理業務庭委託後,依法選擇鑑定機構。
(四)做好日常接待工作,宣傳法律法規,耐心解答當事人和相關人員提出的法律問題。
(五)做好本庭所承辦案件統計和統計數據的報送;
(六)按照本院規定,做好信息調研工作;
(七)完成院領導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十八條 工作要求
(一)技術室收到鑑定書後應及時轉交委託的業務庭。
(二)委託業務庭受到鑑定書後,認為未完成委託鑑定事項的,應於五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技術室,由技術室通知鑑定機構於五個工作日內予以補充鑑定。
第十節 法警隊
第十九條 法警隊主要工作職責
(一)及時,安全提解、押送、看管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防止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自殺,逃脫,行兇,串供,保障刑事審判工作的順利進行。
(二)負責法庭警衛,值庭任務,維護審判秩序。值庭時負責傳帶證人、鑑定人,傳遞證據材料;對故意妨害訴訟秩序、擾亂工作秩序的行為進行制止,並協助相關人員做好取證工作;
(三)配合審判人員和執行人員完成重大案件的訴訟保全,執行等任務。參與對判決、裁定的財產查封、扣押、凍結或沒收活動。
(四)執行本院作出的拘傳,拘留決定。
(五)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我院及外地法院委託的有關法律文書的送達工作。
(六)負責機關安全保衛,嚴格盤查外來人員,檢查外來人員攜帶的可疑物品,對發現的治安管制物品和其他危險物品予以扣押,及時通報相關部門並報告院領導;
(七)做好本院突發事件的臨時性、控制性處理工作;做好與本院相關重大活動的安全保衛工作;
(八)開展崗位練兵,掌握槍枝、警械、警用裝備的正確使用方法,以及其他履行職責必備的技能。做好槍枝等警用裝備的保養、維護工作。
(九)完成上級法警部門指派的任務。
(十)按照本院規定,做好信息調研工作;
(十一)辦理院領導交辦的任務和其他應由本部門辦理的事項
第十一節 機關黨總支
第二十條 機關黨總支主要工作職責
(一)貫徹執行縣委,縣機關黨工委,院黨組及機關黨委的工作部署,抓好機關黨的組織建設,作風建設和思想建設及幹警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及時了解及掌握幹警的思想動態,抓好隊伍精神文明建設。
(二)負責制定黨組中心組理論學習計畫及全員幹警,黨員的學習計畫,組織安排政治業務學習。
(三)按照黨章的規定,做好發展黨員和黨費收繳工作。
(四)協助院紀檢監察部門做好黨員違法違紀行為的查處工作。
(五)組織黨組織及黨員的評先創優,表彰,獎勵等工作
(六)指導機關共青團,婦委會等各組織工作,積極創建機關文化生活,開展豐富多彩的各類活動。
(七)完成本院下達的調研任務。
(八)院黨組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節 政工科
第二十一條 政工科主要工作職責
(一)協助管理本院機關的機構設定,人員編制,各類人員的考錄,調配,任免,工資福利等工作。
(二)協助管理法院系統的機構,編制,法官等級評定,負責司法警察警銜的審查,報批工作。
(三)管理人事檔案,採集分析人事信息,組織落實各項組織人事制度。
(四)組織制定落實法官及其他人員分類管理的規章制度。
(五)負責制定各審判執行業務部門年結案任務指標,收集匯總各審判人員案件質量情況的有關信息,資料。
(六)負責年度考核,中層幹部的任期考核,部門和個人綜合考核。
(七)協助地方黨委考察協管幹部。
(八)研究制定法院各類人員的培訓規劃,組織落實幹部的續職培訓,學歷教育,組織幹部在職進修。
(九)組織法院的評先創優,表彰獎勵等工作。
(十)負責離退休幹部工作。
(十一)完成本院下達的調研任務。
(十二)院黨組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節 政研室
第二十二條 政研室主要工作職責
(一)組織撰寫院工作計畫,總結,工作報告,簡報及專題材料,領導講話,審判工作經驗,大事記,院志等綜合性檔案材料。
(二)負責與各新聞媒體和上下級法院的研究室,記者站以及相關部門聯繫,統一審查稿件,采編和發布法院的審判動態,隊伍建設等新聞稿件,負責對外宣傳。
(三)負責組織法院各部門開展審判實踐,法院改革,隊伍建設工作的調查研究,深入了解掌握審判實踐和隊伍建設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新經驗,及時總結匯報,提出意見,為領導提供決策依據。
(四)負責審判委員會日常事務性工作。
(五)負責司法統計和各種審判信息的收集,整理。
(六)負責報刊雜誌,業務資料的訂購。
(七)院黨組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節 辦公室
第二十三條 辦公室主要工作職責
(一)協助院領導組織,協調處理司法政務,督辦院長辦公會議決定事項和領導交辦的事項。
(二)編制本院年度經費預算,管理本院各項經費和國有資產,負責本院機關有關行政事務管理。
(三)負責工資,福利的發放,按照財務制度報銷各種經費支出,按規定移交賬冊,憑證存檔。
(四)負責訴訟費的管理,贓款,贓物的監管,處理和繳付。
(五)負責院重要會議和重大活動的組織協調及會務工作。
(六)制定各項行政規章制度,負責檔案的收發,傳閱,催辦,保密,保管及院印章管理。
(七)負責機關文秘檔案,訴訟檔案的收集及管理。
(八)負責管理本院槍枝,彈藥,械具及其他裝備。
(九)負責本院後勤,車輛,審判制服,基建等具體事項的管理。
(十)負責本院計算機網路和通訊系統的管理和維護,主持審判流程管理及決策系統,辦公自動化系統軟體開發,運用和升級換代,負責全院幹警計算機套用的培訓。
(十一)負責本院基本建設規劃和計畫,項目申請和組織,協調,實施工作。
(十二)負責機關安全保衛工作,協調與機關服務中心的有關工作。
(十三)完成本院下達的調研任務
(十四)院黨組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十五節 紀檢監察室
第二十四條 紀檢監察室主要工作職責
(一)監督檢查法院及其工作人員執行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及行政紀律的情況。
(二)根據上級紀檢監察部門和院黨組的工作部署,提出本院黨風廉政建設的具體工作計畫,開展廉政教育工作,負責制定黨風廉政建設有關規章制度,組織黨風廉政建設責任書的簽訂工作。
(三)按照許可權受理對法院及其工作人員違法違紀行為的檢舉,控告,對法院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違紀行為進行調查,並提出處理意見,負責受理法院工作人員不服政紀處分的申訴。
(四)負責各級領導幹部的財產,收入申報和年度廉政考核工作,建立廉政卷宗,督促檢查有關迴避制度的落實。
(五)完成本院下達的信息、法宣、調研任務。
(六)做好乾警的考勤工作。
(七)院黨組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十六節 督察室
第二十五條 督察室主要工作職責
(一)根據院黨組或院領導指示,檢查,督促全院各部門對黨委,上級法院和本院的決策以及重要工作部署的貫徹落實。
(二)對上級法院,縣委,縣人大,縣政府,縣紀委,縣委政法委等相關單位轉來的督辦案件,以及本院領導批示需要督辦的案件和縣人大關注的案件進行督辦,審查並報告督辦結果。
(三)負責本院與人大代表的聯絡工作,對縣人大,縣政府以及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提出的議案,建議和意見中涉及到具體案件的,應及時報告辦理或處理結果。
(四)負責我院司法監督員有關聯絡工作。
(五)完成本院下達的調研任務,
(六)院黨組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十七節 信訪辦
第二十六條 信訪辦主要工作職責
(一)辦理來信。
(二)接待來訪。
(三)組織安排領導接待日活動。
(四)做好上訪老戶的服判息訴工作。
(五)協調處理來訪的群體性事件或突發事件。
(六)做好信訪情況通報工作,進行信訪統計分析和編寫信訪簡報。
(七)開展信訪情況的調查研究,及時提出完善制度和改進工作的建議。
(八)完成院黨組交辦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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