嫌疑犯法令
réfractaire),在1791年11月7日的法令下被視作保皇黨人嫌疑犯。 de des
這項法令下令逮捕針對法國大革命已定罪及疑似的敵人,包括貴族、與自我移民有關係的人、已下台的官員、涉嫌叛國以及囤積貨物的人。到了第二年,它的針對目標得到擴展並更為嚴厲。執法及逮捕的工作被委託給監視委員,而非法律審判。它也引入“對象必須證實自己無罪”的準則,這個準則後來被牧月法令延伸。歷史
嫌疑犯法令更像是一條行政命令而非法律,它是在法蘭西第一共和國的國民公會上,由菲力浦-安托萬·默林·德·杜埃和讓-雅克·雷吉斯·德·岡巴塞雷斯(拿破崙法典的作者)提出的。它增補了1793年3月10日的法令,先前的法令創建了革命法庭,但對革命嫌疑犯的定義範圍較為狹窄。
在其執行以前,頑固反對共和國的天主教教士,又被稱作倔強教士(法語:clergé réfractaire),在1791年11月7日的法令下被視作保皇黨人嫌疑犯。1792年8月10日後,路易十八的君主立憲制度被立法議會推翻,這些教士,連同自我移民和他們的親屬,均被驅逐、監禁,乃至被激進的無套褲漢殺害。
到1793年,“嫌疑犯”已經成了常用辭彙,但還沒有一個統一的定義。巴黎激進派認為嫌疑犯就是被逮捕的人,但國民公會未能果斷執行。3月23日,國民公會下令對嫌疑犯解除武裝。到了6月2日,它頒布法令指“那些惡名昭彰的貴族及惡劣的市民”應被逮捕。
9月5日,部分巴黎市民對國民公會的武裝入侵最終讓“嫌疑犯法令”成為議會議題。它的目標在於擴大對革命法庭成立前應該被逮捕審查的人的範圍,它同時讓立法機構制定全面限價法令。公共安全委員會被賦予廣泛的逮捕、懲罰的權力。在它的指令下,1793年3月21日的法令指引下成立的監視委員會負責製作嫌疑犯名單及發布通緝令。 市民需要攜帶“公民精神認證”,證明持有人是良好市民。
著名的嫌疑犯定義包括:“那些對抵抗自由未做任何事的人,同樣未為自由做過任何事。”這是1793年10月11日巴黎公社制定的一項條款。它經常被誤認為是嫌疑犯法令的內容。內文簡述
按照《嫌疑犯法令》,以下人群都被視為嫌疑犯:“根據他們的行為與社會關係,或者根據他們的言辭和著作,偏袒於暴政或聯邦主義及自由的敵人,那些以3月21日法令中指定的方式,獲取他們的財富以及他們的市民責任所獲取的報酬,且(行為)不能糾正的人;那些拒絕公民身份認證,被公共行政官員驅逐或被國民議會及其委員停職且未有恢復的人;那些前貴族,以及他們的丈夫、妻子、父親、母親,兒子或者女兒、兄弟或者姐妹,以及自我移民者(émigré,即流亡的人)的代理人,他們之中沒有堅決表示自己對革命的承諾的人;那些在1789年7月1日至1792年3月8日-3月30日發布期移民外國的人,就算他們在該時期內回國。”處決人數
按照Donald Greer對歷史數據的研究,恐怖統治下被指控為嫌疑犯的人數約為500000人。他還計算出大約有35000到40000的犧牲者,包括16594人在法律程式下被處決,其它死在內戰的相關地區。Albert Mathiez的統計,則把巴黎最初的嫌疑犯人數是6000人,在熱月政變前夕增加至8000人,與巴黎的300000人口作對比。Louis Jacob則認為,熱月9日後的聲明,包括議會的討論,可以得出一個總數為70000人的嫌疑犯數目。按Jean Tulard的研究,500000人被逮捕而300000參與逮捕任務。Jean-Louis Matharan認為,“所有對國內嫌疑犯總數的推斷都只是猜測,”尤其是自從1792年至督政府時期,“被釋放的嫌疑囚犯是不間斷的,”儘管可能被逮捕人數較少,已有研究表明存在短期囚禁及快速釋放的事實。結束
嫌疑犯法令在1794年7月被廢棄,恐怖統治結束,這在熱月政變之前,取代革命監視委員會的權力的是公共安全委員會。 法令在1795年11月督政府上台前在10月份被正式廢除。文獻
Projet de Décret sur le mode d'exécution du décret du 12 ao琀, qui ordonne l'arrestation des gens suspects, 由菲力浦-安托萬·默林·德·杜埃提交給國民公會(1793年,巴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