嫁奩制度

嫁奩制度是羅馬法上調整夫妻財產關係的一項重要的法律制度,是一種涉及身份關係的財產制度,其蘊含公平正義的理念,體現了在父權(夫權)至上的家庭權力結構下對弱勢婦女的利益保護問題。

羅馬法上的嫁奩制度是羅馬法調整夫妻財產關係的一項重要的法律制度,是一種涉及身份關係的財產制度,其為我國正確處理嫁妝糾紛問題也提供了有益借鑑(如在《婚姻法司法解釋(二)》中第十條和第二十二條的有關規定),給現代立法研究帶來很好的啟示。

嫁奩又稱嫁資和嫁妝,它的拉丁文為dos,其詞源與dare(給付)和donation(贈與)有關,是指結婚時妻子本人或他人(家父或其他第三人)轉讓給丈夫或其家父的財產,其目的主要是輔助女子婚後生活和撫育子女的費用。嫁奩是以婚姻成立為條件、以維持婚姻生活為目的的財產轉讓,若婚姻不成立,則嫁資制度自始無效。在羅馬,有無嫁奩是區分正式婚姻和拼合的重要標誌。

(一) 嫁奩的設立

嫁資的設立人是父親或監護人。在“有夫權婚姻”中,自權女子有財產的,可以經監護人贊同而自行設立嫁資;他權女子的嫁資,則由家長設立,主要用以補償女子因結婚而喪失的繼承權。任何種類的財務、所有權、其他物權和債權均可設立為嫁資。嫁資的設立或者通過實際轉讓財物完成,或者通過承擔某一義務來實現。 設立嫁資主要有三種方式:

嫁奩讓與

1.

嫁奩讓與

指依據法定形式,由設定嫁資的人把嫁資標的的所有權轉移給男方的方式。

嫁奩約定

1.

嫁奩約定

指設定人以要式口約允諾將來結婚時給予男方一筆財產,結婚後男方有按契約請求設定人給付嫁資的權利。這種方式是雙方用一問一答方式訂立的契約。

嫁奩宣許

1.

嫁奩宣許

指採用要式口約的形式就給付嫁資的義務做出約定,此種約定的有效性以婚姻的締結為條件。

(二) 嫁奩的返還

在羅馬法時期,人們創造了一些辦法來解決嫁奩返還的糾紛,主要有“要式口約訴”和“妻財訴”兩種形式。

“要式口約訴”是市民法上的訴訟,婚姻解除後,除有特別約定外,嫁資應立即返還,丈夫須按契約返還確定數額之金錢或物品,一般須返還嫁資的全部。"妻財訴"則是大法官法上的訴訟,是誠信訴訟,根據該訴,特定物要立即歸還,種類物可在3年以內分期歸還,每年還1/3。

(三) 嫁奩制度在我國現代立法中的體現

嫁奩制度對現代婚姻立法有著深遠影響,主要表現在:《婚姻法司法解釋(二)》中第十條和第二十二條。可見現行法律支持離婚當事人要求對方返還彩禮的訴求,而沒有關於嫁妝歸屬的處理規則。羅馬法中嫁奩制度與其他夫妻財產制度無疑為我們提供了較好的範本,以更好地處理問題,彰顯法律的公平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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