婦產科專科醫院組織編制原則(試行)

《婦產科專科醫院組織編制原則(試行)》在1986.06.30由衛生部頒布。

為加強婦產科專科醫院建設和科學管理,貫徹預防為主的方針,合理配備人員,實現醫療與保健的密切結合,提高醫療、護理和保健工作質量,以適應當前開展圍產保健、優生優育、計畫生育工作、保障婦嬰健康的需要,根據衛生部(78)衛醫字第1689號發布的《綜合醫院組織編制原則(試行草案)》,結合專科醫院的特點,提出《婦產科專科醫院組織編制原則》。

一、基本任務

婦產科專科醫院的基本任務是:以醫療為中心,密切結合婦嬰保健工作,搞好擴大預防,並承擔一定的保健、科研和培訓任務,對下級醫療保健單位進行業務指導。

二、機構設定

醫院實行院長負責制。按照精簡機構提高效能的原則設定機構。一般應設產科、婦科、計畫生育科、保健科,有條件的醫院設新生兒等科。醫療輔助科室和行政後勤部門,應根據醫院的規模和實際需要設定。

三百張床位的婦產醫院機構設定可參照表1。

表1:

--產 科-------產房、嬰兒室

|-婦 科

|-計畫生育科

|-綜合手術科-------麻醉科

|-新生兒科--------(病理新生兒科)

--|-藥 械 科 --檢驗-血庫

| |-中心實驗室---|-遺 傳

| |-放 射 科 --病 理

院 | |-理 療 科

長------| |-供 應 科 ----門診臨床醫技各科

| | |-營 養 室 |---計畫生育手術室

副 | | --超音波檢驗室 |---急診室

院 院 | |---治療室

長 長 | --預防保健科 |---急診室

辦 | |-門 診------收費室

公 | |-護 理 部

室 --|-醫 務 科--|---病案室

|-人事保衛科 |---統計室

|-總 務 科 |---圖書室

--財 務 科

三、床位的分配比例

根據當地人口情況,醫療保健任務大小,技術力量,儀器設備等情況,由衛生行政部門確定。一般產科床位不可少於總床位的50%。

1.產科床位與嬰兒床之比為1∶1

2.產科床位與分娩床之比為15-20∶1

(隔離分娩床不在內)

3.分娩床與待產床之比為1∶2-3

四、人員編制

根據婦產科專科醫院的規模、任務和特點,病床與人員之比按1∶1.5-1.7計算。

嬰兒床、分娩床、待產床另增加編制,其計算方法:

1.嬰兒床與醫師之比為20∶1

2.嬰兒床與護理人員之比為3∶1

3.待產床與助產人員之比為2∶1

4.分娩床與助產人員之比為1∶2

5.待產床加分娩床與醫師之比為3∶1

各類人員的比例:

1.行政人員和工勤人員占總編25%-30%

衛生技術人員占總編70%-75%

2.衛生技術人員中

醫師(含中醫師)占23%-25%

護理人員占54%-58%

醫技人員占18%-22%

3.高級醫師的比例:

主任∶副主任∶主治醫師∶醫師為1∶2∶4∶8

4.醫技人員中藥劑、檢驗、放射等人員的比例,根據各醫院具體情況而定。

5.婦產醫院承擔的醫藥科研和教學任務所需要人員已於總編內另增5%-7%。承擔高、中等醫學院校教學任務另增編12%-15%。

6.擔當院外任務,如組織醫療隊下農村、下廠礦,下基層、出國醫療等臨時醫療任務所抽調脫產人員,按8%-10%配備,已計在總編數內。

五、工作量及人員配備

(一)醫師和護理人員的工作量(見表2)。

表2:醫師和護理人員工作量

----------------------------------------------------------

每名門診 | 每名住院 | 每名護理人員擔當病床數

| |----------------------------------------

醫師每小 | 醫師擔當 | | 大、小 | 高 危 | 嬰 兒 室

| | 日 班 | | |--------------

時工作量 | 病 床 數 | | 夜 班 | 妊 娠 | 正常嬰兒 | 病理嬰兒

--------|--------|---------|-------|-------|-------|------

4-5 | 10-15 | 8-12 | 18-22 | 6-10 | 15-18 | 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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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臨床科室負責人的配備

1.科主任:20-25床以上的科設正或副科主任,20床以下,但門診工作量任務多亦可設科主任。

2.主治醫師:25床以上設主治醫師,病床少於25床,而門診任務較多的科亦可設主治醫師。

3.護士長:各病區及產房、嬰兒室、手術室和供應室設護士長。

(三)護理人員和助產士配備

1.供應室護理人員與病床之比為1∶25

2.設有觀察床的護理人員與觀察床之比為1∶2-3

3.手術室護理人員與手術台之比為2∶1

4.門診計畫生育手術人員及輔助人員與手術台之比為2-3∶1

5.門診護理人員與門診醫師之比為1∶2

6.門診注射、治療室與平均日門診量之比為1∶300

7.住院處護理人員與病床之比為1-1.2∶100

8.病房、門診、產房、嬰兒室、住院處、觀察室、供應室、注射室、手術室等單位,每5名護理人員(助產士)增加替班1名。

(四)醫技人員的配備

1.檢驗人員

檢驗師與病床之比為1∶100

其他檢驗人員與病床之比為1∶30

2.血庫人員與病床之比為1∶150-200

3.藥劑人員

藥劑師與病床之比為1∶150

其他藥劑人員與病床之比為1∶30

中藥炮製、製劑人員與病床之比為1∶70

4.放射人員

放射醫師與病床之比為1∶60-80

技術人員與機台數之比為1.5∶1

5.麻醉人員與手術台之比為1-1.5∶1

6.病理人員與病床之比為1∶80

7.營養人員與病床之比為1∶150

8.超音波檢測人員與病床之比為1∶60-80

9.其他醫技人員(如理療、心電圖、胎心監護等)根據工作情況配備

(五)婦幼保健人員

開展基層婦幼保健(包括圍產保健)、計畫生育、宣傳、培訓、指導的工作人員占衛技人員的10%。

(六)行政管理和工勤人員的配備

1.書記、院長:250床以下的醫院設2-3人,250床以上的醫院設3-5人。

2.其他行政管理人員的配備,可根據醫院科室設定和實際需要確定。

3.病人廚工:按每人擔當25-30床計算。

4.配餐員:按每人擔當40-50床計算。

5.病房衛生員:按每人擔當20-25床計算。

6.洗衣工:按每人擔當20-30床計算。

7.其他工勤人員:可根據實際需要,在工勤人員編制內調配。

(七)醫院的附屬機構(如託兒所、幼稚園等)應按有關部門的規定標準另計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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