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婚姻法律糾紛處理一本通》內容為:遇到法律糾紛應該怎么辦?是從查找國家的法律規定下手?還是要先看看以前類似案件的處理結果?對於非法律專業人員而言,法律意識雖然越來越增強,但繁雜難懂的法律條文,環環相扣的法律程式等,都成為順利解決問題的極大障礙。《法律糾紛處理一本通》系列圖書的出版,旨在幫助廣大遇到法律糾紛的讀者,能夠清晰、明了的知道如何自助解決法律糾紛。
編輯推薦
《婚姻法律糾紛處理一本通》條文理解適用,法律疑難解答,精選典型案例,創新訴狀實例。
目錄
第一部分 婚姻糾紛處理法律依據
理解與適用
(2001年4月28日)
一、綜合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節錄)
(2004年3月14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節錄)
(1986年4月12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節錄)
(2007年3月16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2001年l2月24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2003年l2月25日)
適用答疑
1.丈夫有計畫生育的義務嗎?實踐中是怎樣體現的?
2.實踐中當事人僅以對方違反忠實義務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怎樣處理?
二、結婚
(2003年8月8日)
民政部關於貫徹執行《婚姻登記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
(2004年3月29日)
(2003年9月25日)
(2006年1月23日)
民政部辦公廳關於出具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的答覆
(2004年2月20日)
……
第二部分 婚姻典型案例
第三部分 婚姻訴狀文書案例
…… [看更多目錄]
文摘
第一部分 婚姻糾紛處理法律依據
第二章 結婚
第五條 【結婚自願】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條① 【法定婚齡】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結婚年齡,又稱法定婚齡,是指法律規定允許結婚的最低年齡界限,即在此年齡以上始得結婚,在此年齡之下不得結婚。它是劃分合法婚姻和無效婚姻的年齡界限。法定婚齡是男女雙方結婚必須達到的年齡,具有強制性,非經立法程式,任何國家機構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但基於民族、宗教、風俗習慣的原因,根據婚姻法第50條的規定,民族自治地方可以根據本民族的實際情況,按照法定程式對法定婚齡做變通的規定。
▲晚婚晚育,包括晚婚和晚育二層含義。晚婚,是指男女按法定婚齡推遲3歲,即男子25周歲、女子23周歲以上結婚。晚育是指女子24周歲以後生育第一胎。晚婚晚育與法定婚齡的法律性質不同。國家積極鼓勵和倡導晚婚晚育,因此晚婚晚育屬於倡導性、鼓勵性、任意性規範,而非強制性的規定,並不是指可以以晚婚年齡替代法定婚齡。法定婚齡則屬於強制性規定,結婚當事人必須遵守。只有達到法定婚齡,才有結婚的資格;凡要求結婚的當事人達到法定婚齡,均可以要求登記結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