婁底仲裁委員會

婁底仲裁委員會是由婁底市人民政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和國務院的統一部署組建的常設仲裁機構,與市政府法制辦合署辦公。其主要職責是以仲裁的方式獨立、公正、廉潔、高效地解決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的各類契約糾紛和其他財產權權益糾紛,主要包括買賣契約、技術(智慧財產權)契約、運輸契約、建築工程契約、房地產契約、金融(借貸、期貨、保險、證券)契約、投資項目等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
仲裁作為解決民商事糾紛的一種法律途徑,具有尊重當事人意願、一裁終局(仲裁裁決與法院判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程式簡便、時簡短、費用低、專家辦案、獨立公正、保護當事人秘密、不公開開庭等優勢。
婁底仲裁委員會擁有一支業務精、水平高、能力強、在國際國內享有良好聲望的仲裁員隊伍。目前已經從國內外法律、經貿等專業領域聘請了130名具有較高專業水平和良好職業操守的專家負責審理仲裁案件,其中有英國、加拿大、澳大利亞、新家坡、香港等國家和地區最高法院的大律師及律師,有國內知名的學者教授,有湖南和婁底市本土經濟法律等方面的資深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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