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青年志願者協會

(五)向本協會推薦會員; 第十六條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 第二十三條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

機構簡介

威海市青年志願者協會(英文譯名:Weihai Young Volunteers Association縮寫WYVA)是由志願從事社會公益與社會保障事業的各界青年組成的全市性社會團體。協會是依法成立的縣市區青年志願者組織和全市的專業、行業以及大專院校、大中型企業青年志願者組織和個人自願結成的全市性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協會通過組織和指導全市青年志願服務活動,為社會提供志願服務,推動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物質文明建設,推進全社會保障體系的建立健全,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進一步完善,提高青年的整體素質,為經濟社會的協調發展和全面進步做出貢獻。

協會章程

威海市青年志願者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威海市青年志願者協會(英文譯名:Weihai Young Volunteers Association縮寫WYVA)是由志願從事社會公益與社會保障事業的各界青年組成的全市性社會團體。
第二條 本協會是依法成立的縣市區青年志願者組織和全市的專業、行業以及大專院校、大中型企業青年志願者組織和個人自願結成的全市性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本協會通過組織和指導全市青年志願服務活動,為社會提供志願服務,推動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物質文明建設,推進全社會保障體系的建立健全,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進一步完善,提高青年的整體素質,為經濟社會的協調發展和全面進步做出貢獻。
第三條 本協會奉行奉獻、友愛、互助、進步的準則。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共青團威海市委領導、山東省青年志願者協會指導和市民政局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住所在威海市新威路1號市政府7號樓。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改善社會風氣和人際關係,為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 
(二)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推動青年志願服務體系和多層次社會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三)培養青年的公民意識、奉獻精神和服務能力,促進青年健康成長;
(四)為城鄉發展、社區建設、扶貧開發、搶險救災以及大型社會活動等公益事業提供志願服務; 
(五)為具有特殊困難以及需要幫助的社會成員提供服務; 
(六)規劃、組織青年志願活動,協調、指導全市各市區、各類青年志願者組織開展工作;
(七)開展與市內外一些國際志願者組織或團體的交流。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協會由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組成。
第八條 凡依法成立的縣市區青年志願者組織和全市性的專業、行業青年志願者組織,承認本協會章程並提出入會申請,經理事會審查通過,即可成為本協會團體會員。
第九條 凡承認本協會章程並提出入會申請的公民個人,經理事會審查通過,即可成為本協會的個人會員。經理事會同意,個人會員可擔任協會理事、常務理事。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向本協會推薦會員; 
(六)請求本協會維護其合法權益;
(七)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協會的章程、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以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理事會可以接納對本協會有傑出貢獻的人士為榮譽會員。經理事會同意,榮譽會員可以擔任榮譽理事。
第十五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六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代表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需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團市委審查並經民政局批准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九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二十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的大會; 
(四)項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聘請協會顧問、指導委員會委員、名譽理事長、名譽理事; 
(十一)決定接納有關人士為協會會員、名譽會員; 
(十二)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二分之一,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的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5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若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團市委審查並經民政局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團市委審查並經民政局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九條 根據理事會決定,本協會的法定代表人由秘書長擔任。
第三十條 本協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協會秘書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員會費;
(二)社會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人員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和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人代表之前必須接受民政局和團市委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一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團市委審查同意,並報民政局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的大會表決通過,並報團省委審查同意。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團市委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六條 本協會經民政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七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團市委和民政局的監督下,按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經1995年3月5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協會理事會。
第五十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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