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懾[法學]

威懾[法學]

威懾,是刑罰心理學概念。指以刑罰的懲罰作用懾服罪犯,達到犯罪一般預防和特殊預防的目的。指以強加法律制裁(如刑罰、行政處罰、侵權責任)作為一種威脅,來制止人們從事某種侵權、違法或犯罪行為的一種手段。

概述

法學上的威懾(deterrence),是指以強加法律制裁(如刑罰、行政處罰、侵權責任)作為一種威脅,來制止人們從事某種侵權、違法或犯罪行為的一種手段。通常被認為是刑法和刑罰的主要目的之一。亦有學者認為是侵權法的重要機能之一。

刑法上的作用

威懾的作用分為兩個方面:一是阻止犯罪人再次犯罪;二是阻止他人以相同或類似的方式犯罪。最有力的威懼在於這樣一種確定性,即罪犯必將被抓獲並受到懲罰,而且不能從犯罪中獲得任何利益。但是在實踐中,此種效果往往很難達到,甚至定罪的確定性也不一定能威懾每一個罪犯。對某些刑罰,尤其是謀殺罪的死刑是否能起到威懾作用一直處於爭論之中。當某些罪犯認為他們可以逃避罪責,或是在激動、狂怒及未考慮可能被逮捕定罪的情況下犯罪時,威懾對他們沒有什麼作用。但威懾仍不失為許多刑罰存在的目的,在懲戒性懲罰〔exemplary sentences〕中尤其明顯。

侵權法的基本機能

威懾(deterrence)的概念亦出現於侵權法上。王澤鑒教授認為,侵權法的重要機能有二:一為填補損害(compensation),一為預防損害(prevention)。一方面,傳統理論認為填補損害系侵權法的基本機能。例如,“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責任”(《侵權責任法》第2條第1款),而承擔民事責任最主要的方式為“賠償損失”(《侵權責任法》第15條第(六)項)。填補損害系基於公平正義的理念,其主要目的在使被害人的損害能獲得實質、完整、迅速的填補。另一方面,傳統理論也認為侵權法確立行為人應遵行的規範,並通過損害賠償的實施而威懾侵害行為(deterrence),具有一定程度的“預防並制裁侵權行為”的機能(《侵權責任法》第1條)。

法與經濟學之側重

然而,法與經濟學(law and economics)理論更強調侵權法的威懾機能。 Prof. Michael G. Faure(荷蘭馬斯特里赫特大學法學院法與經濟學方向著名學者)有過一段精彩陳述:“……經濟學家傾向於強調侵權法的威懾功能。另外,法學家亦提及此種威懾功能,但更加重視侵權法的填補損害的目標。這種‘受害人保護’的觀點亦為法與經濟學文獻所討論……然而,(法與經濟學文獻)更為強調的觀點是,能夠在一開始就避免侵害的發生才是保護受害人的最佳途徑……法學家傾向於關心侵權問題的事後( expost)救濟……而經濟學家則會從事前( exante)的視角觀察侵權問題,他們提出了這樣一個問題:在一個侵權場合,事後的責任承擔會如何激勵潛在的當事人在事前採取注意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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