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貫徹執行國家科技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研究提出地方性科技規範性檔案的意見。(二)組織研究制定威信縣民用科技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研究並指導全縣科技發展的重大布局和優先發展的領域,推動威信縣技術創新體系的建設。(三)研究提出威信縣科技體制改革的方針、政策和措施;推動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符合科技自身發展規律的科技管理體制和技術創新機制,指導縣直部門和鄉(鎮)科技體制改革工作;研究提出促進民營科技發展的政策措施,推動全縣民營科技事業的發展(四)編制部門預算、決算;管理縣級科學事業費、科技“三項費”(科學技術試驗費、新產品試製費、中間產品試驗費)、科普經費;研究多渠道增加科技投入的措施;研究提出科研條件保障方面的政策和規劃。
(五)主管全縣的智慧財產權工作,做好著作權、著作權、商標權保護的協調、指導工作。
(六)制定威信縣各項科技計畫指南、相關政策措施及管理辦法,編制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
(七)組織實施套用技術的開發與推廣工作。
(八)組織協調對外科技合作與交流。
(九) 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專家對先進科學技術引進、重大技術改造、重點工程建設進行前期預研、論證和評估。
(十)會同有關部門研究科技人才資源合理配置;參與研究制定科技人才隊伍建設的規劃和政策措施;承擔威信縣中青年學術和技術帶頭人的培養引進工作。
(十一)指導協調全縣科學技術普及工作,研究提出全縣科學技術普及工作的規劃和計畫,並組織實施。
(十二)管理全縣科技成果、科技獎勵、科技保密及技術市場工作;負責科技中介組織的資質認證和監督管理,促進科技中介組織的發展。
(十三)指導、協調全縣各部門和鄉(鎮)的科技管理工作。
(十四)組織協調全縣科技宣傳工作,做好科技統計和科技期刊管理工作。
(十五)負責科技情報信息的蒐集、處理和發布,為縣委、政府決策提供科學依據,為工農業生產提供信息服務。
(十六)開展學術、技術交流活動,促進學科發展和技術進步。
(十七)開展繼續教育和技術培訓工作,辦好農函大和科普夜校,推廣先進技術,促進全民科技文化素質的提高。
(十八)開展科學論證、諮詢服務,提出政策建議。
(十九)組織開展青少年科學技術教育活動,培養青少年學科學、愛科學的良好興趣。
(二十)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見,維護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權益,建好科技工作者之家,為科學技術工作者服務。
(二十一)管理縣屬自然科學和交叉科學學會協會、指導鄉(鎮)開展工作。
(二十二)接受委託承擔項目評估、成果鑑定和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工作。
(二十三)興辦符合科學技術協會宗旨的公益事業。
(二十四)負責專利工作事務。
(二十五)協調智慧財產權行政執法和宣教培訓工作。
(二十六)代理專利、商標事務工作。
(二十七)承辦縣委、縣政府和上級機關交辦的其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