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訴訟代理人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58條的規定,我國的委託訴訟代理人包括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因此,我國實際上採用的是後一種立法模式。但根據《民訴意見》第68條的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可能損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人以及人民法院認為不宜作訴訟代理人的人,不能作為訴訟代理人。此外在我國,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託1~2人作為訴訟代理人。如果當事人委託兩人作為訴訟代理人,應在授權委託書中載明各自的代理事項和代理許可權。

一、委託訴訟代理人的概念和特點

委託訴訟代理人,是指根據當事人、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理人的委託,代為進行訴訟活動的人。由於委託訴訟代理人要依賴被代理人的授權進行訴訟代理活動,因此委託訴訟代理人也被稱為授權代理人或意定代理人。
委託訴訟代理人具有以下特點:(1)訴訟代理權的發生是基於當事人、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理人的委託;(2)訴訟代理的許可權範圍和代理事項由被代理人決定;(3)委託訴訟代理人必須是具有訴訟行為能力的人。

二、委託訴訟代理人的範圍

為維護被代理人的合法權益和保證訴訟順利進行,許多國家的法律對委託訴訟代理人的範圍都予以了限制。總的來講,可為兩種立法模式:一種是律師強制主義,原則上只能由律師充當委託訴訟代理人;另一種則對訴訟代理人的範圍規定的較為廣泛,律師和非律師都可以作為委託訴訟代理人。

三、委託訴訟代理人的許可權

委託訴訟代理人的代理許可權,來源於當事人、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理人的委託,因此委託訴訟代理人只能在被代理人授權的範圍內實施訴訟行為。只有在被代理人授權範圍內實施訴訟代理行為,其行為的法律後果才能由被代理人承擔。
當事人在訴訟中的權利,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實體權利或與實體權利密切相關的訴訟權利,如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另一類是純粹的訴訟權利或與實體權利關係不密切的訴訟權利,如申請迴避。
對於前一類權利,由於與當事人的利益關係密切,因此民事訴訟法規定,對這類權利,需要被代理人特別授權。所謂特別授權,是指被代理人對涉及自己的實體權利的處分事項,專門、明確地授予訴訟代理人特定許可權。在訴訟代理實務中,有的委託書只籠統地寫上“代理訴訟”、“特別代理”、“全權代理”,這都是不正確的。對此,《民訴意見》第69條專門規定,授權委託書僅寫“全權代理”而無具體授權的,訴訟代理人無權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抗訴。正確的授權方法是明確地寫明授予何種涉及實體權利的處分許可權。
對於後一類權利,由於不涉及被代理人實體權利的處分許可權,因此無須被代理人的特別授權。
當事人如果在授權委託書中,沒有寫明代理人在執行程式中有代理權及具體的代理事項,代理人的代理權僅限於第一審或第二審程式,在執行程式中沒有代理權。
委託訴訟代理人在接受當事人委託後,能否再委託他人代為進行訴訟,民事訴訟法沒有規定。但由於訴訟代理關係是建立在委託訴訟代理人與被代理人相互信任的基礎上的,具有嚴格的人身性質,因此,在未經被代理人同意的情況下,不能再委託訴訟代理人,即不能轉委託。
被代理人委託訴訟代理人代為進行訴訟後,並沒有剝奪被代理人的訴訟行為能力,被代理人仍然可以直接實施訴訟行為,並且被代理人的訴訟行為與委託訴訟代理人的訴訟行為不一致時,一般應以被代理人的訴訟行為為準。但關於法律問題的陳述,則應以委託訴訟代理人的陳述為準。
一般情況下,民事案件的當事人委託訴訟代理人代為出庭訴訟的,本人可以不出庭。但離婚案件除外。因為離婚案件的核心問題是確認雙方是否已經具備解除婚姻關係的條件,因一此雙方當事人都必須出庭,以便法院正確判斷,也便於法院進行調解。對此民事訴訟法第62條規定,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
在訴訟存續期間,被代理人可以變更代理許可權,包括更換委託訴訟代理人,擴大和縮小授權範圍。由於訴訟代理權的變更,關係著訴訟行為的效力和對方當事人的利益,因此被代理人變更訴訟代理許可權的,應及時書面告知法院,並由法院通知對方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

四、委託訴訟代理權的取得和消滅

由於委託訴訟代理人的訴訟代理權來源於被代理人的委託授權,因此委託訴訟代理人要取得代理權,代為進行訴訟,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託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託書。因為授權委託書是委託訴訟代理人取得訴訟代理權的惟一書面憑證,所以應保證授權委託書的真實性。對此民事訴訟法規定,僑居在國外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從國外寄交或者託交的授權委託書,應當經所在國公證機關證明,並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的使領館認證;沒有使領館的,由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有外交關係的第三國駐該國的使領館證明,再轉由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第三國使領館證明,或者由當地的愛國華僑團體證明。
委託訴訟代理權,可因下列原因消滅:(1)訴訟終結;(2)訴訟代理人辭去委託或被代理人解除委託;(3)訴訟代理人死亡或作為被代理人的法人解散。訴訟代理權解除時,當事人應當書面告知人民法院,並由人民法院通知對方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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