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信託機構接受委託單位的委託,按指定的對象和用途,代為運用和管理交付的資金稱為“委託存款”。委託存款是金融信託資金來源的一種形式,其實質是委託貸款或委託投資的保證金,因而它是與委託貸款或委託投資相對應和相結合的一種存款人,委託人多是為貸而存的,這項資金的支配和運用許可權是屬於委託者。 委託存款的對象和範圍很廣,凡需要委託金融信託機構代為發放貸款或投資的單位,均可以向金融信託部門提供委託存款。在我國,目前委託存款主要有財政部門委託基金、科研部門委託基金、企業主管部門委託基金。
程式及原則
委託存款是法律學上的專業術語,指的是金融信託機構接受委託單位的委託,按指定的對象和用途,代為運用和管理交付的資金。
金融信託機構在辦理委託存款業務時的具體做法是:
1、委託人提出存款要求,並說明存入金額和期限,經金融信託機構經辦人員審查其資金來源是否屬規定範圍。
2、委託人,受託人(金融信託機構)、受益者三方簽訂委託協定,或者由委託者與受益者兩方簽訂協定。
3、委託人在金融信託機構開立委託存款帳戶。
4、委託人將款項劃入金融信託機構帳戶,或者提交轉帳支票通過銀行劃款,作為委託貸款或委託投資的準備金,信託機構根據委託人意圖和要求進行貸款或投資。
5、金融信託機構從款項入帳當日起開始計息。委託人交存金融信託機構的委託存款利率必須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統一規定的存款利率政策辦理;委託存款在未使用前,金融信託機構可以按活期利率計息。
6、委託人到期提取存款,由原收受存款的金融信託機構將款項劃回原委託人帳戶,或向存戶開出轉帳支票。
7、存入的委託存款,委託人如果有急用,可以在尚未動用的委託存款金額內支取。
金融信託機構存辦理委託存款業務過程中還應堅持原則:委託存款可以一次或分次存入,先存後用;專款專用;金融信託機構受託發放的委託貸款或投資餘額不能超過委託者交存的委託存款餘額;受託發放的委託貸款或投資的期限,不能超過委託者交存的委託存款的期限;已經發放的委託投資款或貸款尚未收回時,委託人不能從信託機構取回相應的委託存款。
金融信託機構的存款餘額如果大於已經發放的委託貸款或投資餘額時,對其超過部分,按規定要向中國人民銀行交存存款準備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