慢性腎小球腎炎,簡稱慢性腎炎,它不是一種單一疾病,而是由多種不同的疾病侵犯腎小球引起的慢性疾病,病程在一年以上,具有蛋白尿、水腫、高血壓、腎功能減退等特徵。過去以為懷孕合併慢性腎炎的情況並不多見,但自從開展腎穿刺活組織檢查以後,發現懷孕時合併高血壓的女性中,百分之二十存在慢性腎臟病變。
懷孕對慢性腎炎的影響
患有慢性腎炎的女性懷孕後會使腎臟功能受到影響,甚至導致腎功能惡化,這主要是因為懷孕後腎臟血流量、濾過率增加,加重了腎臟的工作負擔。而且懷孕後,孕婦和胎兒的代謝產物排泄增加,血液處於高凝狀態,容易發生纖維蛋白沉積和新月體損害腎臟,而且懷孕期間的某些併發症如高血壓等也會加重腎臟病變。如果懷孕前已有嚴重的慢性腎炎,懷孕後往往病情惡化。輕微腎衰竭患者(血清肌酐也不超過1.4 mg/dL)會腎功能減退,血壓上升及尿蛋白質增加,但產後則恢復以前水平。血清肌酐超過1.4 mg/dL的患者則會有腎功能衰退及血壓明顯上升。30-40%嚴重腎衰竭患者,(血清肌酐超過2.5mg/dL)產後一至二年內會進入腎衰竭末期。
慢性腎炎對母嬰的影響
慢性腎炎對胎兒的影響,與腎炎的程度有關。如果在發病早期,孕婦只有蛋白尿,而沒有高血壓、血清肌酐也不超過1.4 mg/dL時,腎炎對胎兒的影響就比較小,但如果慢性腎炎病程長致使胎盤功能減退,就可影響胎兒在宮內的生長,出現發育遲緩甚至宮內死亡。
孕婦如有高血壓、氮質瀦留、肌酐大於1.4 mg/dL時,腎功能惡化的機會就明顯增高,出現流產、死胎、死產的機會也隨之增多。總之,血壓越高,肌酐水平越高,母嬰的危險性越大。
診斷
慢性腎炎的病程一般較長,因此不同病期臨床表現也有所不同,一般都有蛋白尿、血尿或管型尿。疾病到了後期則大多數有浮腫、貧血、高血壓和腎功能不全。如果懷孕前患過急性腎小球腎炎、懷孕前或懷孕二十周以前出現蛋白尿、水種等症狀,就容易確診。
需要鑑別的疾病
有些慢性腎炎孕婦沒有明顯症狀,大多是在尿常規檢查發現異常後才首先出現高血壓、嗜睡、貧血等問題,所以應注意與下列疾病相鑑別:
1、 妊娠高血壓綜合徵:妊娠高血壓綜合徵的患者也會出現蛋白尿、水腫等症狀,但不同的是這種情況在懷孕前並無水腫及蛋白尿,一般到了懷孕二十周以後才發病,發病時先有 不同程度的水腫及高血壓,而後才出現尿蛋白,而且尿蛋白的量不定,尿中一般不出現管型。血中尿酸水平增高,這點也與慢性腎炎不同。
2、 原發性高血壓:患有原發性高血壓的孕婦,大多年齡較大,在懷孕前就已經出現高血壓,早孕時即可發病。血壓多大於200/120毫米汞柱而沒有不舒服的感覺。另一個明顯的不同是高血壓患者大多沒有水腫、尿蛋白及管型,腎功能也不減退。難以判斷時還可以通過檢查眼底動脈是否硬化來確診。
3、 腎盂腎炎:懷孕合併腎盂腎炎也會有尿蛋白,但不同的是腎盂腎炎的尿檢查以白細胞增多為主,很少見有管型,尤其是顆粒管型。尿蛋白一般不超過(++),二十四小時尿蛋白定量在1~2克,這一點與慢性腎炎的尿蛋白明顯不同。另外,腎盂腎炎常有寒戰、高燒、尿頻等症狀,培養尿液可以發現病菌。
治療措施 目前對慢性腎炎沒有特效治療藥物,整個懷孕期間都應密切監護孕婦和胎兒,根據孕婦、胎兒的狀況決定是否可以繼續妊娠,並根據孕婦的血壓、尿蛋白、腎功能情況、孕周、胎盤功能及胎兒狀況,綜合決定分娩時機及分娩方式。
1、 一般經過治療,妊娠維持到三十六周時,可以根據病情考慮終止妊娠。此時胎兒已經成熟,分娩可使胎兒及早脫離不利的環境,同時也避免加重孕婦腎臟損害。
2、 合併妊娠高血壓綜合徵或者血壓不易控制、腎功能減退時,在胎兒月齡較小時也應考慮通過藥物促使胎兒肺成熟,以便及時終止妊娠。在懷孕三十三周以後,嬰兒已有存活可能,如果這時出現嚴重的胎盤功能減退,應及時進行剖宮產,避免胎死宮內。
3、 分娩方式:因懷孕合併慢性腎炎時胎盤功能低下的機會增高,需提前終止妊娠,而且宮頸多不成熟,胎兒對缺氧的耐受能力差,所以應考慮剖宮產。新生兒出生後因體質弱,一般需要做特殊護理。
妊娠合併慢性腎炎應注意哪些事項
患慢性腎炎的孕婦,孕期中要有充足的休息、睡眠,情緒穩定,注意防止風寒、感染。宜食用含優質蛋白質,豐富維生素的食物,並適當低鹽。體質較弱或合併貧血者,可適當補充滋補養品。中期妊娠後,臥床休息應取左側臥位,定期到醫院檢查血壓,化驗小便尤為重要。如出現血壓增高,水腫嚴重,應及時用降壓藥,利尿藥物。合併感染時,抗生素應選用對腎臟無毒副作用的藥物。如氨青黴素、先鋒黴素。因慢性腎炎易致胎兒宮內發育遲緩或死胎,孕期注意胎兒監護(B超了解胎兒發育情況,胎盤功能,羊水,也可做胎兒監護,了解胎兒在宮內無缺氧情況),以便及時發現和處理胎兒宮內異常情況。妊娠滿28周后,最好住院觀察病情變化,採取合理的冶療措施,如中西醫結合冶療,可取得較好的療效。如血壓明顯升高達21.3/13.3KPA,經積極治療不易控制,血清肌酐達到或超過265.2微摩爾/升台盤功能嚴重減退或發生死胎,應及時終止妊娠。
分娩方式選擇:如排除胎兒發育異常,以剖宮產較安全。患慢性腎炎的孕婦由於產時、產後可促使病情加重,導致急性腎功能衰竭而死亡。因此,對病人應進行嚴密監護,其新生兒出生後,須做特別監護。產褥期不宜授乳。
參考資料:http://www.zhzyw.org/ycf/mss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