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東縣環境保護局

如東縣環境保護局

如東縣環境保護局為縣政府所屬職能部門一級局,正科級建制,為更好地貫徹執行環境保護基本國策,搞好本縣內環境保護,行使轄區內環境保護行政職能。

機構沿革

1981年6月,成立如東縣環境保護局,為縣政府所屬職能部門一級局機構,履行區域環境管理行政職能。

1983年6月,根據縣環保事業的發展,經縣政府東政{1983}82號文批准,成立如東縣環境監測站,為環保局下屬全民事業單位。

1984年3月,縣級黨政機構改革,縣環保局與縣基建規劃股合併如東縣城鄉建設環保局。

1989年2月,縣委、縣政府研究決定“如東縣城鄉建設環保局改設為如東縣城鄉建設委員會、如東縣環境保護局(東政[1989]29號),”如東縣環保局為如東縣人民政府一級局。

主要職責

1、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環境保護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及行政規章,協同有關部門制定與環境保護相關的經濟、技術資源配置和產業政策;組織指定本縣轄區內的有關環境保護行政措施;組織和參與對全縣重大經濟、技術政策、發展規劃及重大經濟開發計畫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2、編制全縣環境保護規劃、計畫;劃定全縣環境功能區;參與制訂本縣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年度計畫、國土開發整治規劃、區域環境開發規劃、產業發展規劃以及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規劃;參與審核城鎮總體規劃。

3、負責全縣大氣、水體、土壤、噪聲、固體廢物、有機化學品、放射性物質、電磁輻射以及機動車等污染的防治工作。

4、負責全縣沿海海域、內河水域、農業生態、野生動植物等自然保護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對轄區內自然資源開發利用監督管理;指導生態農業和生態村鎮建設工作。

5、組織實施環保目標責任制;負責全縣城鎮環境綜合整治和城鎮功能區建設工作;負責衛生、文明、生態城鎮創建中的有關環境保護工作。

6、按照許可權負責建設項目環保審批驗收工作;負責老污染源的治理和工業污染源達標排放工作。

7、實施污染物總量控制;負責污染源排污申報登記和排污許可證的審核、發放工作。

8、負責全縣環境監測、環境統計、環境信息工作;負責發布污染轄區內環境質量狀況公報;負責環境保護標準的實施;組織對全縣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編制全縣環境質量報告。

9、負責全縣環境監察、環保信訪工作;負責全縣污染源、污染處理設施和新建項目的監督檢查工作;負責全縣環境違法行為的查處工作;負責轄區環境污染事故糾紛的調查處理工作;協助上級調處跨地區、跨流域的環境污染事故糾紛;負責轄區內的排污費徵收工作;會同有關部門負責環保補助資金和污染防治基金的管理工作。

10、負責全縣環境法制宣傳教育工作;負責環境行政案件的應訴工作;負責環境保護行政稽查和環境保護執法檢查;組織、指導和協調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推動公眾和非政府組織參與環境保護。

11、編制全縣環境保護科技發展規劃、計畫;組織推廣清潔生產、綜合利用技術和環境污染防治實用技術;組織環保科技開發和科研項目管理;指導推動環保產業、環境標誌認證工作。

12、負責環保部門規範化、標準化、現代化建設工作;負責環保部門勞動人事管理和精神文明建設及黨風、政風行風建設;負責縣環境保護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13、承辦縣委、縣政府及上級部門交辦的其它工作和縣環境保護委員會交辦的具體工作。

內設機構

辦公室(監察室與其合署辦公)

協助局領導組織協調機關日常工作,擬訂局機關各項工作規則和制度並監督執行;負責局機關相關會議組織和會議決策事項的督促落實工作;負責機關文秘、保密、檔案等工作;負責局機關及直屬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勞動人事、思想政治、退休幹部管理工作;負責機關黨群建設、精神文明建設、招商引資、掛鈎幫扶和機關作風建設工作;負責機關財務、國有資產管理和日常接待、車輛管理等事務工作;負責排污收費、監測服務收費票據管理、排污費結報工作;負責環保引導資金、污染防治資金的安排建議、管理和檢查工作;負責局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環境影響評價科(行政服務中心環保視窗與其合署辦公)

負責編制縣環境保護中長期規劃、年度計畫;組織實施國家環境保護標準;負責城鎮功能區的劃分;負責規定許可權內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審批(核)、建設項目試生產檢查、建設項目“三同時”驗收、污染防治設施拆除或閒置許可、排放污染物許可、危險廢物轉移審核和收集經營許可、輻射工作安全許可、市區夜間建築施工噪聲許可工作;負責建設項目環保服務工作的指導、督查和考核;負責辦理由上級環保部門審批的重大項目報批工作;負責工程建設領域環境保護事項信息公開工作;負責環境影響評價機構的監督管理;負責縣行政服務中心環保視窗工作;負責局交辦的其他工作。

三、自然生態保護科

負責縣環委會辦公室和生態縣創建指揮部辦公室日常工作;負責組織起草全縣環境保護規範性檔案,擬定全縣環境保護重大政策;負責環保目標責任制的組織實施;負責指導、協調、監督、考核各鎮(區)和縣環委會成員單位環保工作;負責監督管理全縣自然環境保護和農村生態保護工作;負責衛生城市、文明城市、生態縣創建、環保模範城市創建中的有關環境保護工作;組織推進生態鎮、生態村創建工作;負責秸稈禁燒及綜合利用監督管理;負責指導環境管理體系認證,推行清潔生產、循環經濟和環境標誌認證;組織環保科技開發和科研項目管理;負責科技興縣、質量興縣中的有關環保工作;負責環保實用技術的推廣套用工作;負責局交辦的其他工作。聯繫:如東經濟開發區(苴鎮)、外向型農業綜合開發區、掘港鎮、馬塘鎮、岔河鎮、豐利鎮、曹埠鎮。

四、污染防治科(掛“輻射管理科”牌子)

負責全縣大氣、水體、土壤、噪聲、固體廢物、有毒化學品、放射源、電磁輻射及機動車輛污染防治和監督管理;組織實施污染源限期治理、污染源達標排放和淘汰污染嚴重的落後工藝和設備工作;負責機動車尾氣排放環保標誌的發放和管理;負責煙塵控制區和噪聲達標區建設;負責白色污染防治和監督管理海洋環境保護工作;組織實施《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制度,負責對產生固體廢物的單位及固廢治理設施運轉情況進行監督管理;配合行政服務中心環保視窗做好建設項目試生產檢查、“三同時”驗收、污染防治設施拆除或閒置許可、危險廢物轉移審核和收集經營許可、輻射工作安全許可、市區夜間建築施工噪聲許可審核工作;負責縣化治辦交辦的相關工作;負責局交辦的其他工作。聯繫:沿海經濟開發區(洋口鎮、沿海旅遊經濟開發區)。

五、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科

負責貫徹落實國家、省、市、縣污染物總量減排工作意見;統一協調管理全縣污染物總量減排工作;制定並組織實施污染物總量減排年度計畫;負責起草總量減排工作的有關政策性檔案;組織督查污染物總量減排工作的落實情況;負責催報、匯總各類污染物總量減排工作簡表、起草上報有關材料;負責上級對我縣污染物總量減排檢查考核的牽頭組織和迎查資料及現場的準備工作;負責城鎮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小康環境質量綜合評價與考核工作;負責污染源調查統計、污染源普查(更新)、環境統計、編制環境年鑑工作;配合做好排放污染物許可工作;負責局交辦的其他工作。聯繫:河口鎮、栟茶鎮、新店鎮、雙甸鎮、袁莊鎮。

六、宣傳教育法制科

負責全縣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和環境信息規劃、計畫的制定和組織實施;負責全縣環境保護宣傳教育、法制建設和環境信息系統建設工作;負責組織和指導全縣環境保護信息、宣傳、教育、培訓工作,接受環保法律、法規諮詢;負責局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核工作;負責局依法行政、政務公開、綜合治理、社會管理創新、社會穩定評估和行政權力網上公開透明運行工作;負責環保行政執法案件審查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負責承辦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負責指導涉企執法檢查和行政處罰備案工作;負責局系統環保執法考核工作;負責企業環境行為信息公開化工作;負責如東環保網站運行和管理;負責各類網站對如東環保工作的輿情管理;負責人大、政協環保建議、提案答辦工作;負責局交辦的其他工作。聯繫:洋口港經濟開發區(長沙鎮)、循環經濟產業園(大豫鎮、進口再生資源加工區)

七、縣環境監察大隊(環境監督稽查科、縣環境安全應急與事故調處中心與其合署辦公,掛“信訪調處管理辦公室”、“縣環保舉報投訴中心”牌子)

負責擬定全縣環境監察工作規劃和計畫,並組織實施;統一領導、管理、規範各環境監察中隊工作,依法對全縣行政區域內的污染治理設施運行情況、建設項目審批意見執行情況、污染治理項目限期治理完成情況、危險固廢轉移和治理設施運行情況、環境安全制度執行與應急措施落實情況以及海洋污染與生態破壞事件進行現場監督、檢查並對環境違法行為實施查處;負責組織實施和推進全縣污染治理設施管理規範化、運營市場化、監控自動化工作;負責現場核查排污單位和個體經營者排污申報登記、年審和排污許可證制度的執行情況,依法徵收排污費,並參與排污費年度收支預、決算的編制和管理;按分級管理原則負責對全縣行政區域內發生的環境污染事故和因污染引起的糾紛進行調查處理;負責對環境信訪調處工作的協調、指導、督查、會辦、回訪、考核工作;負責對全縣轄區內的單位和個人執行環保法律、法規和各項環保規章制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負責對各鎮(區)安全環保服務中心(局,分局,綜合執法局)和局機關各科室、單位職能工作、黨風廉政建設、政風行風建設履行情況進行督查;完成縣委督查辦交辦的各項工作;負責全縣重特大突發環境事件預警、預測和應急處置工作;協助行政服務中心環保視窗和污染防治科做好建設項目環保試生產檢查和竣工驗收;承辦局交辦的其他工作。

八、縣環境監測站

負責對本縣大氣、水體、土壤、生物、噪聲、放射性等各種環境要素的質量狀況,按國家統一規定的要求,進行經常性監測、分析、收集、儲存和整理環境監測數據資料,定期向同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上級監測站呈報本市環境質量狀況和污染動態的技術報告;對縣各有關單位排放污染物的狀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監視性測定,建立和健全污染源檔案,為加強污染源管理和排污收費提供監測數據;制訂區域環境監測規範和年度工作計畫,完成主管部門為進行環境管理所需要的各項監測任務;負責本縣環境質量評價,編寫環境質量報告書和環境監測年鑑;開展環境監測領域科學研究,承擔環境監測技術規範、方法研究,參與地方環境標準制訂和修訂,對外開展技術合作和技術交流;負責本縣環境監測技術交流和人員培訓;參與對全縣行政區域範圍內環境污染事故應急處置和污染事件調查,負責環境污染糾紛的技術仲裁;承辦局交辦的其他工作。

九、局基建辦公室

負責環境監察監測技術大樓建設的現場管理;負責督促檢查落實各項工程的進度安排和工程質量檢查,參與工程竣工驗收;負責對監理隊伍在土建工程質量、內裝工程進度等方面的工作檢查;協調工程監理、業主、承包商以及與相關部門的工作關係;協助代建辦做好大樓工程招投標、檔案資料收集與管理工作;負責局交辦的其他工作。

洋口港經濟開發區分局、沿海經濟開發區分局暫保持其原有職能不變,負責區域範圍內的環境保護統一監督管理工作。

黨總支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局辦公室負責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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