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1、貫徹執行關於建築行業的政策、法規;研究制訂全縣建築行業發展的中長期規劃、年度計畫和產業政策、措施和辦法,並組織實施。2、負責全縣建築企業和建築製品企業的資質審查;負責進縣施工企業註冊登記和資質管理。
3、負責在全國各大市場派出駐外辦事處,行使行業管理職能。負責收集和傳遞信息,管理施工隊伍並提供服務,協調與當地政府主管部門的關係,以促進我縣建築業健康發展
4、推進全縣建築行業的技術進步,不斷增加企業科技含量,推廣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組織推薦市、省、國家級工法。指導全縣建築行業體制改革,推動建築企業轉換經營機制。組織優秀質量管理小組評審。
5、負責全縣工業、民用建築工程安全監督管理;標化現場、文明工地的評選並推薦上報;民房建築市場和個體工匠的管理;對建築機械和產品的檢測認證;對建築工程安全事故的處理;參與工程質量評優和工程質量事故的處理。
6、支持、鼓勵建築企業開拓國外建築市場,發展對外承包和勞務工作。
7、制定並實施全縣建築職工的教育培訓計畫。組織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技術工人的資格培訓,核發崗位證書;組織開展項目經理資質認證和專業技術人員職稱的考核評審。
8、負責全縣建築法律、法規、規章的宣傳教育,指導全縣建築業執法工作。
9、負責管理全縣建築行業統計工作和經濟信息工作。
10、貫徹執行國家、省有關建設工程招標的法律、法規、規定和規章,制訂具體實施辦法和細則;組織制訂規範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行為的有關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
11、貫徹執行上級造價管理部門制訂的政策、法規,定期發布我縣建設工程材料預算價和指導價;
下屬單位
拆遷辦職能城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對整個拆遷工作進行管理和監督,保證拆遷人與被拆遷人依法行使權力、履行義務,使拆遷工作有條不紊地進行。依據城市房屋拆遷法的規定,如東縣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履行以下管理職能:
(1)審查、發放許可證。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房屋拆遷許可證的材料之日起30日內,對申請事項進行審查,組織聽證。經審查,對符合條件的,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告知申請人補充資料再申請或者駁回申請。
(2)進行房屋拆遷的公告宣傳、解釋工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在發放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同時,應當將房屋拆遷許可證中載明的拆遷人、拆遷範圍、拆遷期限等事項,以房屋拆遷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公告的方式應當使被拆遷人足以了解拆遷的相關事項。房屋拆遷管理部門還應當通過登門宣傳、接待諮詢、解釋等方式,及時向被拆遷人做好宣傳、解釋工作。
(3)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以配合拆遷工作。拆遷範圍確定後,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就拆遷範圍內的單位和個人所從事的所列事項,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①新建、擴建、改建房屋;②改變房屋和土地用途、辦理工商營業執照;③租賃房屋。暫停辦理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拆遷人需要延長暫停期限的,必須經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批准,延長暫停期限不得超過1年。
(4)代管房屋拆遷,應出面辦理證據保全。由於歷史的原因,房產部門代管了一些房屋,如這些房屋需要拆遷,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親自或要求拆遷人將該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定公證,辦理證據保全,避免日後糾紛。
(5)對拆遷補償安置協定作出行政裁決。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定的,經當事人申請,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是被拆遷人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裁決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
(6)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
(7)批准尚未完成拆遷補償安置的建設項目的轉讓。尚未完成拆遷補償安置的建設項目轉讓的,應當經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同意,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不同意的,該建築項目不得轉讓。
(8)監督拆遷安置資金的使用。依據城市房屋拆遷法的規定,拆遷人的補償安置資金只能專款專用,應當全部用於房屋拆遷的補償安置,不得挪作他用。但實踐中,建設資金不到位的情形很多,導致補償安置資金無法按協定發放,無法及時安置被拆遷人。為保證廣大被拆遷人的合法利益,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拆遷補償安置資金使用的監督。發現拆遷人挪用拆遷資金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可撤消拆遷人的《房屋拆遷許可證》,停止其拆遷行為。
(9)對違反城市房屋拆遷法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對違反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拆遷行為,房屋拆遷管理機關可以給以警告,責令停止拆遷行為,予以罰款,甚至吊銷其拆遷許可證。
(10)管理拆遷檔案。拆遷檔案資料的管理,對規範拆遷工作,依法拆遷,保存證據,都有很重要的意義。因此法律規定有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負責管理拆遷檔案。
房改辦(物管處)職能
研究制訂房改、住房保障政策和工作規劃,並組織貫徹落實;對公有住房出售、房改房上市交易、職工購房補貼、承租和購買保障房等事項進行核准;負責保障房建設管理工作;依法查處違反房改、住房保障政策的行為;對優惠售房基金、維修基金進行監管等;負責研究擬定物業管理的相關政策和行業標準;負責物業服務企業資質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物業管理違法行為;指導各鎮(區)物管機構和街道、社區加強物業服務活動的日常監管;負責物業服務市場招標投標監督管理;組織實施對各鎮(區)推進物業管理工作情況的檢查考核。
檔案館職能
依法接收統一管理縣域範圍內的各類具有永久和長期保存價值的建設檔案和資料;對館藏城建檔案資料進行系統規範科學的整理,逐步實現檔案管理的規範化、標準化和現代化;編制各種檢索工具,積極開展城建檔案的利用工作,為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及工程設計、施工、維護、改擴建、戰備、防災等各項工作服務;根據城市規劃、建設及管理工作的需要,彙編、整理有關資料,拍攝、製作反映城市面貌的聲像檔案資料;對產生城建檔案的單位,進行監督指導,參加建設工程竣工檔案預驗收和專項備案驗收。
房產交易所職能
辦理全縣國有土地範圍內的房屋所有權登記、抵押權登記、地役權登記、預告登記、更正登記和異議登記;對全縣已登記過的房屋產權產籍資料進行維護和管理。
白蟻站職能
在全縣範圍內,為防治白蟻提供技術服務;白蟻預防;白蟻檢查與滅治;白蟻防治藥物研究。
市政處職能
1、受建設局委託,根據城市基礎設施發展規劃,制定城市基礎設施年度建設計畫,報縣政府批准;
2、根據縣政府批准的年度建設計畫,組織實施政府投資建設的城市基礎設施;
3、根據城市基礎設施發展規劃,核准非政府投資的城市基礎設施建設,並實行管理監督;
市政設施管理職能
1、貫徹執行有關城市道路、橋涵及排水等市政設施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
2、城市新建道路、橋涵、排水及其附屬設施的驗收接管;
3、負責城市道路、橋涵、排水及附屬設施的日常管理和維護;
4、根據城市道路等級、數量現狀以及養護維修定額,核定養護維修經費,委託專業隊伍實施養護、維修;
5、負責對養護、維修工程的質量進行監督檢查,保證市政設施完好;
6、負責城市道路挖掘和占用、城市排水許可的初審;檢查驗收批准挖掘的城市道路清理恢復狀況;
7、審批依附於城市道路建設的各種管線、桿線等設施;
8、協助配合城管部門及時查處破壞城市道路、橋涵、排水及其附屬設施的違法行為;
9、委託符合國家相關政策要求的運營單位具體承擔公共排水設施投資建設和運營維護等;
10、對全縣排水許可制度進行統一的監督管理和執法工作,負責城市排水許可證的合法和管理。
燃氣管理職能
1、貫徹執行國家燃氣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
2、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燃氣日常管理工作;組織編制燃氣專業規劃;負責本縣燃氣企業的市場準入管理;
3、負責城市燃氣工程的設計、施工方案、相關資質審查工作;負責城市燃氣工程的施工質量及其經銷活動的依法管理;
4、協調相關職能部門開展燃氣企業安全檢查和燃氣市場整治工作;
5、負責我縣燃氣行業事故應急處置預案的制定和突發事件的處置。
園林管理處職能
編制、完善城市綠地系統規劃及組織實施綠地規劃;加強城市園林綠化工作,負責公園綠地、生產綠地、防護綠地、附屬綠地、其他綠地的建設和管理,協助、監督居民區單位庭院綠化,努力提高如東城市綠化水平。加強公共綠地養護管理,查處違反城市綠化管理的各種違法行為,鞏固綠化成果;辦理城鎮綠地占用、臨時借用、城鎮樹木遷移、砍伐等審批工作;參加單位建設工程的專用綠地、附屬綠地工程設計方案審查,綠化工程竣工驗收;指導縣屬建制鎮的城鎮綠化工作。
路燈所職能
為城市道路和縣城市民生產生活正常提供路燈設施管理維護保障;對全縣路燈及街道霓虹幻燈廣告設施的規劃、建設、維修等實行服務指導。
招標辦職能
貫徹執行國家、省有關建設工程招標的法律、法規、規定和規章,制訂具體實施辦法和細則;組織制訂規範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行為的有關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按照規定許可權審查招標人資格,審查或審批招標代理機構、標底編審單位的資格;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負責建設工程項目的初步發包方案登記,指導、監督和管理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的招標投標活動;負責對建設工程項目契約草案進行審查,受理契約備案並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契約跟蹤管理;受理招標投標投訴,調解和處理招標投標中的糾紛,依法糾正和查處違反招投標法規的行為。決定招標結果無效或重新招標,取消擔任評標組織成員資格,降低直至取消招標代理資格,以及警告、罰款、責令停業整頓等處罰;對交易中心業務工作的指導、監督和管理。
質監站職能
受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託,負責本縣建設工程(含房屋建築和市政工程,下同)質量的監督管理工作;具體貫徹落實國家及省(市)有關工程質量的法律、法規和工程技術標準;按照國家及省(市)制定的有關工程質量管理的法律、法規和工程技術標準實施工程質量監督;出具工程質量監督報告,辦理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手續;對工程建設各方責任主體和有關機構質量信譽進行管理;對責任主體和有關機構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調查取證和核實,提出處罰建議或按委託許可權對違法違規行為實施行政處罰;受理並及時處理本縣建設工程質量投訴,參與本縣質量事故的調查處理;掌握本縣建設工程質量狀況,參與工程質量評優,及時總結、推廣好的工程質量管理經驗;建設工程質量檢測中心接受社會委託承擔建設工程原材料、構配件和工程實體的檢測工作。
抗震辦公室職能
貫徹國家、省、市工程建設中抗震工作的有關方針、政策、法規及技術規範,組織編制修訂全縣抗震防災規劃和實施辦法;綜合管理全縣建設工程抗震設防工作,指導村鎮建設抗震設防工作;組織全縣建設工程和抗震加固、房屋改造工程的抗震鑑定, 負責全縣重大工程建設項目設計的抗震安全審查,組織重大工程建設項目和抗震加固工程的竣工驗收和重大工程抗震質量事故的調查處理;組織開展抗震宣傳,普及抗震防災知識,組織抗震系統人才培訓和抗震科學研究;指導各鎮抗震防災工作。
施工圖審查辦公室職能
受業主的委託,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對施工圖中涉及公共利益、公眾安全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內容進行審查。
安監站(建管處)職能
貫徹執行國家、省、市、縣有關工程建設方面的法律、法規、政策、檔案;對縣內建築工程安全生產、標準化現場、文明施工等進行動態檢查,依法實施監督管理;負責縣內施工契約審查、備案,建好工程契約台帳;負責建築企業信用管理手冊的發放記載與管理,負責外來隊伍進縣的註冊備案和管理;負責對縣內創建文明工地指導管理與評審工作,參與“優質工程”評定,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對縣內建築市場(包括民房、預製構件生產企業)建築工程安全事故及民眾投訴的調查處理;負責對縣內建築市場的行政執法,依法查處違法、違章行為,維護建築市場秩序;負責村鎮建管工作的業務指導,以及各鎮建設服務站對民房建築市場的質量、安全動態管理工作的督察,以及村鎮工匠的資格證書的發證、年檢;負責全縣項目工程建設施工安全監督申報備案工作;負責全縣村鎮建管的統計,建好統計台賬;大型起重機械設備產權和使用登記、備案,以及日常管理工作。
自來水公司
負責如東縣城供水服務及縣政府下達的區域供水任務。根據全縣城鄉建設規劃綱要,積極配合制定全縣供水事業規劃,努力滿足供水需求;千方百計保障供水安全,支持配合相關部門解決農村不安全飲用水問題;從根本上維護用戶的合法利益,加強供水事業的科學研究;開展雙增雙節和技術革新、改造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