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義
奧瑞岡(或譯俄勒岡)式辯論賽起源於美國的大學生辯論賽,在1970年代傳入中國
台灣地區,又於1990年代末由台灣高校傳入中國大陸。早期的奧瑞岡式辯論賽的規
則版本較多,1987年之1989年間由現台灣世新大學的游梓翔和溫偉群先生推行了“正
統奧瑞岡式”的改革。本規則由上海大學辯論協會(2006 年)根據台灣地區受到基
本認同的幾個賽制整理而成。
歷史
奧瑞岡式辯論制度(Oregon Style Debate)起源於西元1924年當時美國奧瑞岡州立大學.口頭傳播學教授史坦立·葛瑞(Stanly Gray)參照英美等國法庭中的辯論模式,發展出一種“互動質詢”式的辯論制度.
1952年,奧瑞岡式辯論正式為美國“全國辯論總會”(National Forentic League)所採用,並在歐美各國間廣為流傳,逐漸成為受歡迎的一種辯論制度.
1972年,當時美國海軍第七艦隊官兵在台北YWCA海德公園社(現台北健言社)舉行了一場表演賽,從此,奧瑞岡式辯論傳入我國.當時的台灣大學國際事務會將此辯論制度翻譯成中文,繼而東吳大學的正言社又研討整里出一套五章五十六條的奧瑞岡式辯論規則.
1974年,再救國團主辦的“北區大專院校辯論賽”中第一次採用奧瑞岡式辯論制度.在我國辯論史上可以說是一次轉折點,徹底推翻了傳統得五人制辯論法.
1977年,台北分會趙靖中會友在才能發展委員會中專題演講“奧瑞岡式辯論”,並邀請中央大學與YWCA的台北健言社作示範表演,將澳瑞岡式辯論正式引進中國青商.
1984年,總會奧瑞岡辯論推廣委員會主委趙懷璧,在總會長劉湘安的指示下,延聘了多位演講辯論學的專家學者,在全體奧瑞岡委員成員的努力下,共同編印了第一本"奧瑞岡式辯論規則",共四章五十六條.
1996年,在趙懷璧,楊三峰兩位前任總會及師範大學張正男教授的指導督促下,由總匯奧瑞岡辯論委員會主委杜傑擔任召集人,各區會奧瑞岡主委擔任副召集人,並邀請各分會子深優秀的奧瑞岡前輩,共同將使用了十二年的‘青商會奧瑞岡式辯論規則’,修編成十四章七十三條.
程式規則
1.1 比賽人員
競賽辯論分正反兩方,各推派出賽辯論選手三位,依申論次序分別為正(反)方一
辯、二辯、三辯,並指定其中一位兼任結辯。出賽名單應於比賽預定時間十分鐘前
提報賽會主辦方,否則視為棄權。
1.2 發言程式
發言時間採用“五·四·四”制,即申論5 分鐘、質詢4 分鐘、結辯4 分鐘。比賽程
序如下:
1) 正方一辯申論5 分鐘,反方二辯質詢正方一辯4 分鐘。
2) 反方一辯申論5 分鐘,正方三辯質詢反方一辯4 分鐘。
3) 正方二辯申論5 分鐘,反方三辯質詢正方二辯4 分鐘。
4) 反方二辯申論5 分鐘,正方一辯質詢反方二辯4 分鐘。
5) 正方三辯申論5 分鐘,反方一辯質詢正方三辯4 分鐘。
6) 反方三辯申論5 分鐘,正方二辯質詢反方三辯4 分鐘。
7) 雙方結辯各4 分鐘(結辯次序在賽前抽籤決定)。
1.3 計時方式
計時工作由主辦方指派的人員負責,並以響鈴的方式告知發言辯論選手。在申論的
4 分鐘時響鈴一聲,在4 分30 秒響鈴兩聲,在5 分鐘響鈴三聲提示。在質詢和結
辯的3 分鐘時響鈴一聲,在3 分30 秒響鈴兩聲,在4 分鐘響鈴三聲提示。時間屆
滿辯論選手即應停止發言,否則視為違規。2.立場規則
2.1 合題性
正方界定的立場應完全符合辯題之要求,否則視為違規;反方界定的立場應反對辯
題,否則視為違規。
雙方的基本立場界定應於一辯申論中完成,並不得於其後修正,否則視為違規。
2.2 合題性質疑
辯題的理解以主辦方提供的說明為基礎,若任意一方提出爭議性解釋,須在賽前的
領隊會議上與主辦方、對方共同協商,否則評審不予臨場受理。
若任意方認為對方的立場不合題時,反方至少應於一辯申論,正方至少應於二辯申
論中提出質疑,否則視為接受他方界定之立場。
3.發言規則
3.1 發言義務
辯論選手在指定發言時間段登台發言,發言應符合清晰明了之原則,並展現風度與
禮儀;除指定發言時間外,不得由高聲談話、故作姿態或展示道具之行為。
3.2 道具使用
發言辯論選手可以在發言中使用平面或實物道具輔助發言,但不得使用有聲或錄像
道具。道具一經使用,他方亦獲使用權利。
3.3 協助違規
出賽辯論選手在比賽開始後,不得從己方辯論選手之外的他人獲得協助;發言辯論
選手在發言時間開始後,不得從其他出賽辯論選手獲得協助,否則視為違規,但經
發言辯論選手主動要求傳遞資料證據者不在此限。
3.4 質詢權利
質詢者控制質詢時間,可以提出任何與題目有關的合理而清晰的問題,並隨時可以
停止被質詢(答辯)者的回答。
3.5 質詢義務
質詢時間內,置詢者應詢問問題,不得自行申論或就質詢所獲得的結果進行引申,
否則視為違規。質詢者自行申論或引申發言時,被質詢(答辯)者可以要求其停止。
3.6 答辯義務
答辯者應回答質詢者所提出的任何問題,但問題若不合理時,答辯者可以說明理由,
拒絕回答。
答辯者可以要求質詢者重述其質詢,但不得惡意為之,否則視為違規。
3.7 反質詢
答辯者不得對質詢者提出詢問,否則視為違規。答辯者提出反質詢時,質詢者可以
要其停止,並拒絕回答。
3.8 結辯義務
結辯人員應就己方論點及雙方交鋒情形加以整理陳述,不得提出任何申論及質詢階
段為提出的論點,否則視為違規。
4.抗議規則
4.1 偽證抗議
辯論選手發言中引述的證據資料應切合事實,某方引述證據資料有誤時,對方可以
檢舉其資料證據反證,提出抗議。
4.2 抗議方式
依前條或其他事由而引發抗議事項時,應由結辯或領隊在賽後5 分鐘內以書面方式
向主辦方提出,否則不予受理。抗議提出後,主辦方應知會他方,他方也可以以書
面答辯。
4.3 抗議裁決
雙方提出抗議時,主辦方應將“抗議裁決單”交予規則裁判(每項抗議一張),由
規則裁判閱讀書面抗議及答辯書,並進行驗證裁決。規則裁判將抗議裁決結果向裁
判團進行說明,供裁判參考以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