奏記王鳳理馮野王

今有司以為予告得歸,賜告不得,是一律兩科,失省刑之意。 令告則得,詔恩則不得,失輕重之差。 又二千石病賜告得歸有故事,得去郡亡著令。

竊見令曰,吏二千石告,過長安謁,不分別予賜。今有司以為予告得歸,賜告不得,是一律兩科,失省刑之意。夫三最予告,令也;病滿三月賜告,詔恩也。令告則得,詔恩則不得,失輕重之差。又二千石病賜告得歸有故事,得去郡亡著令。傳曰:「賞疑從予,所以廣恩勸功也;罰疑從去,所以慎刑,闕難知也。」今釋令與故事而假不敬之法,甚違闕疑從去之意。即以二千石守千里之地,任兵馬之重,不宜去郡,將以制刑為後法者,則野王之罪,在未制令前也。刑賞大信,不可不慎。(《漢書·馮奉世附傳》:杜欽在大將軍莫府,奏記於鳳。又見《藝文類聚》五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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