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憲勒石碑

奉憲勒石碑 現嵌於金橋村金絲橋堂東首牆壁上。該碑長方形,青石質,高111㎝,寬59㎝。碑額刻有“奉憲勒石”四字,字型楷書,繁體,陰刻。碑文字跡清晰,容易辨認,全文10行,滿行15字,陰刻,楷書。下款:龍飛道光拾陸年巧月 日首事謹白。碑文內容為溫州府勒石永禁廿九都村民不許再行疊石填塞下埭灘水利一事。

正文

奉憲勒石碑

奉憲勒石碑 奉憲勒石碑

調署浙江溫州府永嘉縣正堂加六級紀錄十二次張□□

示禁事:據城南廂紳耆戴琛等呈稱,近緣江河流丐沿街強討,或三五成群,搗門撞牆或□□□幼,裝病逞凶,旋去旋來,歲無安晷,愈聚愈多,斗賴靡休,甚至□便潛竊,柔□喧嘵,因而□□□□。或與丐頭幫散則安然無事,不幫則接踵臨門,因此幫者日多,□則日少。丐終歲之資一朝□□,反於閒暇之日蝟集民家,毋論婚喪朔望,擁門滋鬧□求示等情。

據此查明:老幼殘疾原準沿門善求,其年力強壯盡可自食其力。若結隊成群,爭多嫌少,甚至搗門撞壁,裝病逞凶,即屬無賴匪徒。茲據前情除批示外,合行示禁。為此,仰闔地衿耆士庶人等知悉。自示之後,如再有前項惡丐結隊強討,並橫索凶擾,許地保驅逐,倘敢蠻橫不道,即行扭獲送縣,以憑從重究懲。地保丐頭得規坐視,察出並究,決不稍寬。

毋違,特示 。

一、老幼殘疾等丐每名每月,人家許給杯米,店口許給一文。敢有年力精壯,三五成群,或扶老幼,或籍殘疾,登門強討,或託病潑賴等情,許即交保送究。毋得姑息,私惠養惡,察出眾議重罰。

一、逃荒過路流丐,著地保先令過境,留二三名同地保向鋪戶照次拌給。勿使在境延留滋擾。

一、元旦至初五及朔望四節正日,行場店口開張懸掛招牌,喜慶求神□□等事,統不許給發。

一、乞丐故犯禁約,強討扶賴,乘間偷竊並小偷剪綹,只許送官究治,毋得先打損傷,以昭允服。城南廂各堡內鋪戶每歲正月較之經始之年減輕捐助存局,以濟每年署內經費□□□□諸項公用。倘遇送丐一名,凡鋪戶在眾者照上中次等度量相助,必須樂從。

義憤□□□□,則惡丐滅肆虐之情,而比戶享均安之福。美哉斯舉!勒之禁石,以垂永遠!

道光二十九年歲次已酉四月 日□□□

釋義

所謂奉憲勒石,就是根據法律刻寫的碑文。這塊碑文刻的是一則懲治強討惡要乞丐的禁令。禁令發布者是調署浙江溫州府永嘉縣正堂,也就是從外地調來的代理永嘉知縣張某某發布的,發布時間是清朝道光二十九年(公元1849年)——當時永嘉縣包括今溫州市轄三區及永嘉縣,其縣城為溫州府治,也就是今天溫州的中心城區。 從碑文上看,當時有城南一帶(城南廂,廂為邊之意)的鄉紳老者反映,乞丐沿街強討,三五成群,愈聚愈多,已發展到了砸門撞牆、裝病逞凶的程度,有的甚至藉機行竊,如果民眾給乞丐頭子錢,則安然無事,否則乞丐會接踵而至。無論婚喪嫁娶或每月朔望等節日(初一十五),乞丐們都聚集到民眾家,擁在外面滋擾索要,民眾因此不得安寧。 官府認為,老幼殘疾原來是準許沿街和善乞討,那些年輕力壯的人完全可以自食其力。象這樣結隊成群,爭多嫌少,甚至搗門撞壁,裝病逞凶,就是無賴匪徒。為此,在以前的批示之外,再發布禁令,要求當地士紳庶民知悉:如再有惡丐結隊強討,並橫索凶擾,允許地保加以驅逐,倘敢蠻橫不道,即刻扭獲送到縣衙,從重懲處——有點象現在扭送公安機關的意思。地保與乞丐頭了如果收了乞丐們的錢坐視不管(得規就是收了陋規,陋規即指賄賂),一經查出,予以嚴懲,絕不寬待。

具體的禁令有四條,

第一,規定了民眾向乞丐施捨的上限,允許家庭住戶每月給每個乞丐一杯米,商店給一文錢——道光二十年鴉片戰爭後一兩白銀就可換到制錢一千六七百文,當時一斤是十六兩,計約600克,一兩約合現在38克,按現在的銀價算一兩銀子約合現在一百來塊錢,只許給乞丐一文錢,也就相當於現在給一兩毛錢。

第二,對逃荒過路流丐,要求地保先讓他們先過境,僅允許留二三名乞丐,由地保帶著他們向商鋪住戶照上面的標準給錢給米,不得讓他們在本縣內境滯留滋擾。

第三,正月初一至初五(民國以前元旦即指農曆新年的第一天,即今日之春節)及朔望四節的當天,商店開張懸掛招牌,及喜慶求神等事,一律不許給乞丐錢糧。

第四,乞丐故意違反上述禁令,強討惡要,或趁機偷盜的(剪綹即指偷盜),只允許送到官府懲處,不得私自毆打——古代的官府也是有點法制觀念的。 看來,乞丐裝病賣傻,強討惡要,或借婚喪節慶索要錢財之風,古已有之。當代不少地方為城市形象考慮,都以劃出禁討區為應對之策,而沒有拿出其他更有力的措施,象這塊碑文上記載的措施是不是值得現代人參考借鑑呢?

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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