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責調整
(一)增加的職責
1.新增海島生態保護和無居民海島合法使用管理,海域海島地名管理,海洋與漁業領域節能減排和應對海洋領域氣候變化的職責;
2.增加擴權強縣改革中省政府、寧波市政府下放的具體實施事項。
(二)取消的職責
取消已由國務院、省政府、寧波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三)加強的職責
1.加強海洋開發利用協調、海域海島海岸帶資源調查評價評估、圍填海規劃計畫和海域使用權市場建設管理職責;
2.加強海洋與漁業防災減災和應對特別重大、重大和較大海洋災害應急指揮職責;
3.加強漁業安全生產監督及初級水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職責;
4.加強水生生物資源和漁業水域生態環境保護管理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寧波市有關海洋與漁業的法律、法規、政策和本市有關政策以及有關國際公約、條約;承擔有關海洋與漁業行政管理規範性檔案的具體起草工作,經批准後組織實施;指導全市海洋與漁業行政管理。
(二)綜合協調海洋開發利用和建立完善海洋管理制度。組織編制並監督實施海洋與漁業總體發展規劃、海洋功能區劃、海域使用規劃、海洋與漁業水域環境保護與整治規劃、海域海島海岸帶整治修復與保護規劃;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海洋經濟運行監測、統計評估及信息發布;協調各涉海部門和行業海洋開發利用活動;規範海域海島使用秩序,配合有關部門規範海岸帶使用秩序;組織實施海域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
(三)負責海域使用管理和海底電纜管道管理。組織編制並監督實施圍填海規劃計畫;組織實施海域海島使用權屬制度、有償使用制度和使用權收購儲備;負責海域海島使用論證管理、使用權屬登記和使用權市場建設管理;組織開展海域海島海岸線資源調查評價評估及其使用動態監視監測工作;組織開展市轄海域海底電纜管道鋪設勘察管理。
(四)負責海島保護管理和海域海島地名管理。組織編制並監督實施無居民海島保護與利用規劃;組織開展海島生態保護、無居民海島利用管理;負責海域海島地名普查、標誌設定和管理;組織開展海島資源調查和使用動態監視監測工作;參與審核並監管涉海涉島重大工程項目。
(五)負責海洋環境、水生生物資源和漁業水域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組織、管理海洋與漁業環境的調查、監測、監視和評價,協助市有關部門擬訂污染物排海標準和總量控制制度,監督陸源污染物排海;負責防治海洋工程項目和海洋傾廢對海洋污染損害工作;負責審核海岸和海洋工程環境影響評價;負責漁業資源、水生生物濕地、水生野生動植物和水產種質資源的保護;組織海洋與漁業水域生態保護與修復和漁業資源的增殖工作;負責有重要經濟價值的漁業資源親體、苗種收購、調運工作;管理國家分工的海洋自然資源。
(六)負責漁業行業管理。組織實施漁業生產經營許可制度;指導全市水產捕撈、養殖、加工、流通、遠洋漁業和新興漁業發展及漁業機械化工作;指導漁業經濟體制改革、漁業產業結構調整、產品品質改善和漁業產業化;負責編制並組織實施漁港、水產原(良)種場、現代漁業示範基地的規劃;組織擬訂水產養殖業發展規劃;組織實施水產養殖病害防治和水生動植物防疫檢疫工作;負責漁業船舶登記和漁業船員考試發證、普通船員專業基礎訓練考核發證工作。
(七)負責海洋環境觀測預報和海洋災害預警預報。負責海洋與漁業防災減災工作,組織海洋監測觀測網路建設;組織制定海洋災害風險區劃、海洋災害防禦規劃;組織編制並實施防災減災應急預案,發布海洋災害預警預報信息;指導開展海洋與漁業自然災害影響評估;負責海洋與漁業防災減災體系建設,配合海上搜救工作;組織開展應對海洋領域氣候變化工作。
(八)負責海洋與漁業行政執法工作,查處海洋與漁業違法案件。實施管轄海域巡航執法制度;依法行使海洋監察、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漁業船舶監督檢驗。負責職責範圍內初級水產品質量安全、漁業生產安全、水產種苗及海洋與漁業資源、環境的監督管理;負責海洋自然保護區、特別保護區、水生生物保護區的監督管理;組織和監督海洋與漁業污染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負責“平安漁場”建設和較大漁事糾紛的調查處理;指導海洋與漁業執法隊伍建設;指導漁業電信的管理工作。
(九)負責海洋與漁業的科技管理工作。組織實施海洋與漁業基礎與綜合調查;擬訂本市海洋資源管理與漁業的技術標準、規程、規範和辦法及地方海洋環境質量標準,實施“科技興海”、“科技興漁”戰略,組織制定海洋與漁業發展的重大技術進步措施,組織科技攻關和重大科研項目的研究;組織開展海洋與漁業領域節能減排;指導水產技術推廣體系改革,組織實施水產技術推廣工作;指導行業技術人才培養教育。
(十)負責海洋與漁業外事、外經工作,組織開展對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及台灣地區有關海洋與漁業經濟、技術的交流與合作。
(十一)負責海洋與漁業經濟的統計及相關核算工作;指導全市海洋與漁業信息網路建設和管理;監督管理減輕漁民負擔工作。
(十二)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海洋與漁業局設4個職能科室:
辦公室協助局領導處理、協調機關日常工作;負責局機關內部規章制度建設,組織實施年度工作目標責任制;負責局機關會議組織、文秘、機要、檔案、保密、安全、信息、宣傳、後勤服務和國有資產管理使用工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組織人事、勞動工資和出國(境)政審等工作;負責局機關並指導直屬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負責本系統專業技術人員隊伍管理,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全市漁民技術職稱評定工作;指導實施專業人才培養、交流和幹部職工教育工作;負責海洋與漁業行政執法監督、行政複議、行政訴訟、行政聽證、行政執法責任制考核工作等;負責海洋與漁業執法人員培訓工作;負責機關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查、上報備案;負責海洋與漁業政策法規諮詢和普法宣傳教育工作;組織辦理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和信訪工作;負責局機關辦公自動化和行政事務工作;編制海洋與漁業總體發展規劃、計畫和行政事業經費預算計畫及決算報告;負責海洋與漁業專項資金的使用與管理,組織專項項目的申報、審核、審批及驗收管理;負責局機關財務管理和國有資產管理工作;組織落實國家對漁民的政策性補助,監督管理減輕漁民負擔工作;負責海洋與漁業信息化的建設與管理工作。
海洋科組織編制並監督實施海洋功能區劃、海域使用規劃、圍填海規劃計畫、可利用無居民海島保護與利用規劃、海域海島海岸帶整治修復與保護規劃;建立和完善海洋綜合管理制度,協調和規範海域海島使用秩序;組織實施海域海島使用權屬管理、收購儲備和使用權市場建設管理;負責海域海島使用論證管理;組織開展海域海島海岸線資源調查評價評估及其使用動態監視監測工作;負責海島生態保護和無居民海島使用管理;負責海島地名普查、標誌設定和管理;參與審核並監管涉海涉島重大工程項目;組織開展市轄海域海底電纜管道鋪設勘察管理;承擔海域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管理;承擔市海洋環境保護事務的綜合協調工作;組織編制並實施全市海洋與漁業水域生態環境保護與整治規劃計畫、海上溢油和赤潮應急預案;承擔各類海洋開發利用活動對海洋與漁業水域環境污染的損害防治工作;負責涉海工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監督海洋生物多樣性和海洋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海洋自然保護區和特別保護區。
漁業科(水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科)
編制並實施全市漁業產業、資源發展規劃和計畫;組織實施全市漁業產業結構的調整和產業化工作;組織管理全市水產養殖證、水產苗種生產許可管理,指導全市水生動物防疫檢疫工作,指導水產健康養殖示範基地建設;負責遠洋漁業管理;負責漁業機械化和節能減排工作;編制並實施全市海洋與漁業科技、水產品加工和流通的發展規劃;負責海洋與漁業科技項目管理工作;組織實施海洋與科技創新、推廣套用體系建設、科技交流、項目合作與人才培訓;扶持和培育海洋新興產業;開展海洋與漁業行業標準制修訂及標準化宣傳、實施工作;負責初級水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和無公害水產品產地認定及產品認證工作;指導水產品市場體系建設,實施水產品批發交易市場的行業指導;負責海洋與漁業的外經外事工作,組織協調對外經濟技術交流、合作和外資利用工作,協調水產品進出口貿易。
(漁政漁監科)
負責海洋、漁業行政許可事項的許可、初審、證書的審驗及非行政許可事項的審批、登記和備案;負責行政許可延續的相關工作;規範、指導、監督漁業船舶檢驗站行政審批工作;編制並監督實施全市漁船安全生產及目標管理、漁業資源保護治理規劃和計畫;組織、指導、檢查、督促全市漁政漁港監督管理工作;負責漁業資源增殖保護和水生野生動植物保護工作;負責漁港、漁船安全監督管理,指導漁業船員培訓,實施漁業船員考試發證工作;負責漁船水上安全事故調處、統計和報告;編制並監督實施海洋災害風險區劃、防禦規劃;承擔海洋觀測、預報和評價的管理工作;組織實施海洋與漁業防災減災體系建設;編制並實施海洋與漁業防災減災專項應急預案,加強海洋與漁業應急管理工作;承擔市海洋災害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職責,負責指揮部日常工作。
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
市海洋與漁業局行政編制10名。
領導職數:局長1名,副局長3名,總工程師1名;科(股)級領導職數5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