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職責調整
新增對各鎮(街道)、市級相關單位的公共資源交易工作進行考核的職責。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上級有關公共資源交易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本市相關政策,結合我市實際,制訂我市公共資源交易目錄和管理制度;起草或督促有關部門起草工程建設項目(建設、交通、水利)招投標、經營性土地出讓、國有資產產權交易、政府採購的辦法和實施細則,對有關部門起草的相關政策和規定提出修改意見,並依法公布。
(二)審核、批准有關公共資源交易項目、交易方式。
(三)協調相關行業管理部門工作,監督各行業管理辦公室業務。
(四)對工程建設項目(建設、交通、水利)招投標、經營性土地出讓、國有資產產權交易、政府採購等交易活動進行監督。
(五)對行政事業單位及有關企業貫徹執行工程建設項目(建設、交通、水利)招投標、經營性土地出讓、國有資產產權交易、政府採購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六)依法受理公共資源交易活動投訴,協同有關部門對招投標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檢查,並對發現的問題責令糾正、通報批評或移交有關職能部門處理。
(七)對各鎮(街道)、市級相關單位的公共資源交易工作進行考核。
(八)負責交易活動中企業和執業資格人員的不良行為記錄,按照規定及時通報或向社會公布。
(九)建立和管理綜合性評標專家庫。
(十)負責監督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開展各項交易工作,負責鎮(街道)分中心的監督管理和業務指導。
(十一)組織相關單位人員協調處理招投標工作中出現的問題。
(十二)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公共資源交管辦設3個職能科室:
(一)綜合科
負責起草檔案及其他文字材料,制定管理制度;負責行政後勤、財務管理、組織協調、目標考核、對外聯絡、會務接待、諮詢投訴以及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二)監督管理一科
指導、協調、監督工程建設項目(建設、交通、水利)招投標活動等工作。
(三)監督管理二科
指導、協調、監督經營性土地出讓、國有資產產權交易、政府採購等交易活動等工作。負責建立和管理綜合性評標專家庫,組織評標專家的教育培訓和抽取,負責評標專家評標過程中的監督記錄考核。
四、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
市公共資源交管辦機關行政編制6名。
領導職數:主任1名,副主任2名;科(股)級領導職數3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