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旗民族宗教事務局是旗人民政府主管民族事務、宗教事務和蒙古語文工作的職能部門,內設辦公室、民族事務股、宗教事務股。其主要是貫徹黨和國家關於民族、宗教、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工作的方針政策;積極宣傳貫徹“一法兩條例”,即《民族區域自治法》和《宗教事務條例》、《內蒙古自治區蒙古語言文字工作條例》。具體職能職責是:(一)宣傳貫徹落實黨和國家有關民族宗教、蒙古語言文字方面的工作方針、政策和相關法律、法規。
(二)向上爭取少數民族發展資金等有關投向少數民族地區經濟社會發展類的項目。
(三)協調有關部門為民族地區投資投項目,協調民族工作委員製成員單位為少數民族地區辦實事辦好事,使少數民族地區經濟社會各項事業得到快速發展。組織舉辦民族地區農牧民科技培訓。
(四)參與制訂有關少數民族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組織開展對農牧區、少數民族邊遠貧困地區經濟發展中有關問題的調研,為政府抓好民族宗教工作出謀劃策。
(五)開展傳統的民族文化體育活動,每年9月份開展民族團結進步表彰月等各項活動。
(六)開展民族聯誼活動,評選民族團結進步模範嘎查村(社區)、單位創建活動。
(七)做好少數民族幹部和民族文化人才培養、培訓、教育、推薦工作。
(八)組織協調相關部門,扶持和發展民族貿易和民族用品生產。
(九)按照相關法律法規抓好寺觀教堂管理,建立三級網路,組織引導信教民眾與社會主義相適應。
(十)督促檢查轄區內各級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和對外視窗單位使用蒙古語開展各項服務活動情況,負責組織培訓翻譯隊伍,治理整頓蒙漢兩種文字並用不規範的廣告牌匾。
(十一)負責蒙文刊物的編輯、出版和民族古籍的收集、整理工作。
(十二)完成旗委、政府和上級部門交辦的其它任務。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旗民族宗教事務局內設3個職能股(室):(一)辦公室
協助局領導處理機關日常工作,協調機關政務工作;負責會議的組織,綜合材料的起草和機關文秘、檔案、財務以及行政事務工作;負責局機關離退休人員管理工作。
(二)民族事務股
參與監督有關保障少數民族平等權利和實施《民族區域自治法》工作;會同有關部門開展民族地區扶貧工作;分配、管理民族地區各項補助專款;了解掌握全旗民族用品生產、民貿工作;參與制訂少數民族地區經濟發展規劃;參與制訂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事業的方針政策和發展規劃;負責和參與民族體育和民族文化活動;負責全旗少數民族貧困地區農牧民適用技術培訓和中國農函大奈曼旗輔導站的招生培訓工作,負責檢查監督全旗各級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執行黨和國家關於民族語言文字政策、法規的實施;研究、制訂學習使用蒙古語文的措施、辦法;負責管理和指導全旗蒙古語文工作,負責民族古籍的蒐集、整理、編撰工作,管理民族成分的鑑定工作。
(三)宗教事務股
負責掌握全旗宗教工作;鞏固和擴大宗教界的愛國政治聯盟;開展對宗教人士和廣大信教民眾的愛國主義與社會主義教育;協同公安部門打擊取締利用宗教進行的法違法活動,維護社會政治穩定。
領導班子成員分工
白 富: 黨組書記 局 長,負責旗民族宗教事務局全面工作德 寶: 黨組副書記 副局長 ( 蒙古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主任),協助局長工作,分管辦公室、民族股及蒙古語言文字工作;具體負責機關黨建、精神文明建設、行政效能建設、老幹部及關工委、科技培訓和“五五普法”、檔案管理、信息網路工作。
白巴特爾:紀檢委員 副局長,協助局長工作,分管宗教股;具體負責機關紀檢、兵青婦、維穩、綜治、民政、扶貧、雙擁、消防、人口與計畫生育工作。
法律、法規
(1)《民族區域自治法》(2)《宗教事務條例》
(3)《內蒙古自治區蒙古語言文字工作條例》